【南阳李玉芬2002年照片】李森林与万爱荣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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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李玉芬,女,195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三级警监,高级工程师,现为房山公安分局退休干部.[简介]在24年的从警生涯中,李玉芬出各类现场5000多次,认定案件1100案次,抓获犯罪嫌疑人700多名,准确率为100%,没有一起错案.发明新方法30项,撰写论文32篇,破获多起疑难复杂案件.其中在圆白菜叶.牛仔裤.烟油垢等疑难客体上显现指纹找出人脂肪成份,破获大要案多起,系国内外首创.为公安大专院校毕业班.新民警讲刑事技术课千余课时.培养刑事技术人才百余名.撰写.自绘<刑事技术

李玉芬,女,195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三级警监,高级工程师,现为房山公安分局退休干部。

【简介】

在24年的从警生涯中,李玉芬出各类现场5000多次,认定案件1100案次,抓获犯罪嫌疑人700多名,准确率为100%,没有一起错案。

发明新方法30项,撰写论文32篇,破获多起疑难复杂案件。其中在圆白菜叶、牛仔裤、烟油垢等疑难客体上显现指纹找出人脂肪成份,破获大要案多起,系国内外首创。为公安大专院校毕业班、新民警讲刑事技术课千余课时。培养刑事技术人才百余名。撰写、自绘《刑事技术论文集》、《刑事现场彩色鞋样参考》、《探长必读》、《指纹图谱》四册。

由于工作成绩突出,李玉芬多次受到表彰,曾先后荣获“全国优秀人民警察”、“全国二级英模”、“中国警界女十杰”、“全国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三八红旗号先进个人”、“首都精神文明奖章”等荣誉称号。

李玉芬不畏艰难、刻苦钻研、敢于创新,为房山公安分局乃至北京市公安局、全国公安刑事侦查技术工作做出了突出贡献。

委托代理人王保帅,叶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万爱荣,女,1977年2月25日出生。

原告李森林与被告万爱荣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森林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告万爱荣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森林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保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爱荣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森林诉称,我与被告万爱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有孩子后因琐事时常生气。我们已分居二年有余,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与被告万爱荣离婚,生子由我抚养,抚养费由我承担。

被告万爱荣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森林与被告万爱荣自由恋爱于1995年4月份同居生活,2000年3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0年农历3月14日生育儿子李江河,现随原告李森林生活。2008年被告万爱荣离家外出,至今未回。2013年6月6日,原告李森林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万爱荣离婚。庭审中,原告李森林对财产暂不要求处理。

上述事实,由龙泉乡南莫庄村委证明、原告李森林的当庭陈述及本院依职权调查尚国立、莫向军的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本案中,原告李森林与被告万爱荣结婚后,本应建立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但双方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被告万爱荣离家外出多年,双方长期分居生活,现被告万爱荣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原告李森林请求与被告万爱荣离婚,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婚生子李江河现随原告李森林生活,为有利于其成长,由原告李森林抚养为宜,原告李森林自愿承担其子的抚养费,本院应予允许。因被告万爱荣下落不明,原告李森林暂不要求处理财产,本院予以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森林与被告万爱荣离婚;

二、婚生子李江河由原告李森林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李森林负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森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