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有权分手 男方提出分手 有权索回彩礼吗?法院:不一定能全部返还
株洲日报/株洲新闻网4月25日讯(记者 胡文洁 通讯员 申永波 邓画文)近日,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订婚彩礼纠纷的民事案件。
案件当事人小斌和小芳(皆为化名)于2014年底经媒人介绍认识,互相产生好感。因考虑到年纪已不小,小斌匆忙向小芳家支付了订婚礼金19900元,小芳家依风俗返还了7200元。
男方提出分手,无权索回彩礼?
去年过完年后,小芳随小斌一起外出务工。刚开始两人相处得还不错,可过了一段时间后,小斌发现自己与小芳性格不合,遂向小芳提出分手,并要求小芳返还彩礼12700元。
因多次协商不成,小斌将此事诉至法院。小芳则认为,按农村风俗,交了彩礼后,如果是男方提出分手,女方不必返还彩礼,故不同意返还。
攸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民间风俗习惯,由男方在婚前给付女方的数额较大的金钱和物品。给付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既不为法律所提倡,也不为法律所禁止。
未能结婚可索还彩礼,但不一定是全额
农村习俗中,一般若男方提出分手,女方不必退还彩礼;女方提出分手,则应全部退还,双方如自愿按此风俗操作,并不违背法律,应予以认可。但如男方坚持索还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之规定,小斌与小芳并未办理婚姻登记,对小斌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应予支持。
不过,法官同时认为,需返还彩礼的金额不宜全部返还,应结合双方在交往中的过错程度、共同生活时间以及是否发生了夫妻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返还的金额。经综合考虑,法院最终判决由小芳返还小斌彩礼8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服从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