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勤于青林 于青林潘勤离婚 于青枝与陈文运离婚一案

20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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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委托代理人袁杰.曹宪章,开封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代理.    被告陈文运,男,46岁.原告于青枝诉被告陈文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振玲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青枝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文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致使婚后常吵架生气,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诉请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被告缺席放弃答辩权利

    委托代理人袁杰、曹宪章,开封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代理。

    被告陈文运,男,46岁。

原告于青枝诉被告陈文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振玲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青枝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文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致使婚后常吵架生气,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诉请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被告缺席放弃答辩权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8年登记结婚,1990年2月11日生育一女陈XX,现已成年,1995年11月30 日生育一子陈XX,婚后特别是近几年以来,由于双方存在性格上的差异,相互缺乏沟通,常为家务事吵架生气,2009年5月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半年后,原告于青枝仍因家务琐事再次起诉被告陈文运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儿子由其自行抚养。

    本院认为, 原、被告双方虽常为家务琐事吵架生气,但并没有原则性的矛盾和冲突。今后只要夫妻双方多加沟通、相互谅解,共同处理好家务,夫妻关系还是能够改善和好的。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于青枝要求与被告陈文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待被告履行判决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