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院肖彬 省高院公布山东省毒品犯罪案件“大数据”及典型案例
毒品之害,罄竹难书。今年6月26日,是第30个"国际禁毒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我省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大数据"及典型案例:去年,全省法院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3552件,判处毒品犯罪分子4994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982人,法院对于涉毒案件审判,仍呈现"高压"态势。
目前借助快递、物流运毒案件激增,隐蔽性更强;同时山东化工企业众多,为毒品犯罪案件提供原料的案件也频繁发生。当天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毒贩拒捕袭警伤三人,近日被执行死刑;有济南化工企业老板,倒卖制毒原料获刑,被处罚金500万元。
根据司法统计数据,2016年全省法院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3552件,判处毒品犯罪分子4994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982人,重刑率为19.66%。2017年1月-5月,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1090件,有效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经过近年来的持续打击,山东省毒品犯罪蔓延的势头得到了初步遏制,毒品犯罪案件数量趋于平稳,但目前,我省毒品犯罪活动仍处于高发态势,呈现出了一些新特点:
从近年来审理的案件情况看,越来越多的"公斤级"及以上的大宗毒品犯罪案件破获并交付审判,涉案毒品数量也不断刷新记录。2014年、2015年、2016年全省发案的5公斤以上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分别为22件、20件、11件, 10公斤以上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分别为6件、7件、8件。
同时,近年来,毒品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利用物流、快递夹带方式贩卖、运输毒品的案件数量激增,隐蔽性更强,增加了案件侦破的难度。近三年来,全省法院审结涉及物流、快递夹藏毒品的案件数量共562件。下一步,法院部门将向有关物流、快递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加大监管查验力度,进一步压缩毒品流通路径。
另外,山东以往主要是毒品输入地和过境地。但近年来随着合成毒品如甲基苯丙胺所占比例不断上升,制造毒品所受自然条件限制逐步淡化,我省制造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形势严峻。2014年、2015年、2016年全省法院审结制造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分别为76件、301件、291件。
从制造毒品的原料来源看,作为化工大省,我省纳入易制毒化学品管控范围的化工企业有近2万家,国家列管的品种均有涉及,由于监管难度很大,这些易制毒化学品通过各种途径流出,为毒品犯罪分子制造毒品提供了方便。
据介绍,在加大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同时,山东高院通过召开毒品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组织专项培训等多种形式,对毒品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规范。建立公检法的快速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对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的调度,确保形成打击毒品犯罪合力。(记者陈彤彤)
典型案例:
案例一、一贩毒者持刀拒捕伤三人,被执行死刑
【基本情况】
许某某受金某(韩国籍、在逃)所托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许某某联系到上海吴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2014年10月22日,吴某等将装有毒品的纸箱通过长途客车由上海发往山东青岛,23日上午,许某某载其女友金某某至即墨市大福源超市附近,与从上海赶来的吴某等完成毒品交易,后许某某驾车载金某某携带毒品前往莱西市其父母租住小区时,被守候在此处公安人员实施抓捕,许某某逃至一超市内,在公安人员表明身份的情况下,仍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公安民警捅刺并致伤三人,后许某某及金某某被抓获。
经鉴定,现场查获白色晶体3包,共重6002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0%。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因其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并持刀拒捕,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后果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予严惩。
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万元。该案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罪犯许某某已于2017年6月22日被执行死刑。
案例二、出售制毒原料49吨,一化工企业老板获刑
【基本情况】
李某某作为济南市、博兴县、沾化县三家化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公司的主要业务为α-溴代苯丙酮等化工原料的投资、生产、销售。2014年3月至7月,李某某伙同孙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所辖企业生产、销售α-溴代苯丙酮。
被告人李某某负责生产、销售等全面工作;被告人孙某某负责生产、技术等方面工作;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原料溴素的采购、成品发货等工作;被告人刘某某负责组织生产、统计生产情况等工作;被告人张某系该公司出纳兼业务员;被告人樊某某系该公司会计兼业务员。
2014年5月12日以后,在未办理生产许可、销售备案的情形下,上述被告人分工明确、共同生产并通过物流公司对外销售α-溴代苯丙酮,数量共计49.903吨。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李某某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α-溴代苯丙酮,买卖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上述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李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孙某某等系从犯,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在量刑时予以区分。
本案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00万元。孙某某等其余涉案人员,也均被判处刑罚及罚金。该案由滨州市博兴县人民法院一审、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并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现已生效。
案例三:一国家工作人员涉毒,被判刑七年
【基本情况】
2014年8月,尹某某(被捕前系某公安局经侦支队副主任科员)出资10 000元,由被告人冯某某通过网络从广东省东莞市杨某(另案处理)处购买75.3克甲基苯丙胺,并由杨某通过猫粮夹带的方式邮递给冯某某。同年8月30日,冯某某在领取快递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同日,尹某某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冯某某、尹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冯某某、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某、尹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案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并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现已生效。
原标题:省高院公布山东省毒品犯罪案件“大数据”及典型案例值班主任:贺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