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张跃进 张山河与张跃进房屋损害赔偿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山河,男,1962年12月生,汉族,住济源市克井镇磨庄村。 委托代理人曹新院,张山河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跃进,男,1958年2月生,汉族,住济源市克井镇磨庄村。 张山河因与张跃进房屋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1999)济民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红风煤矿系被告与文海平、宋延平1985年合伙所建,1988年开采结束。
之后,被告又与宋毛军、许保强、宋延平合伙经营顺安煤矿,该矿1990年闭井。1999年4月21日,原告提起诉讼,认为被告是红风煤矿、顺安煤矿的矿长,被告经营煤矿期间曾往其住房方向送巷道并越界采煤(有宋三成调查笔录为证),致使其瓦房一座、平房三间、门楼、院墙及厕所剥裂。
在1992年以前,曾找被告要求赔偿,被告拒绝,可是与其住房不远的磨庄村第三居民组和土地承包户的土地塌陷问题却得到顺安煤矿赔偿,故又向济源市克井镇政府,济源市人民政府反映此事,济源市人民政府济政办(1997)第3号文件中《关于磨庄村民房剥裂情况的调查报告》,认定红风煤矿、顺安煤矿开采期间造成21户民房剥裂,其在21户之内,红本人计算损失为10000元,被告应赔偿。
另查,济源市人民政府济政办(1997)第3号文件中《关于磨庄村民房剥裂情况的调查被告》,系济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济源市煤炭工业局、济源市地矿局、济源市克井镇政府、济源市劳动局联合作出,当时受济源市人民政府委托,主要针对战全煤矿造成磨庄村民房剥裂问题进行调查、分析,该报告认定红风煤矿、顺安煤矿经营期间造成21户民房剥裂缺乏相应的科学依据。
审理期间,未找到红风煤矿、顺安煤矿原始的设计开采图和实际开采图。
原审认为,红风煤矿、顺安煤矿分别于1988年、1990年开采结束关闭封井,原始的设计开采图和实际开采图无法找到,仅凭原告提供的调查宋三成笔录不足以证明被告有越界开采行为。
顺安煤矿对磨庄村第三居民组和土地承包户的土地塌陷的赔偿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存在因果关系,不能认定原告的房屋剥裂也应由被告赔偿。济源市人民政府济政办(1997)第3号文件中《关于磨庄村民房剥裂情况的调查报告》认定红风煤矿、顺安煤矿开采期间造成21户民房剥裂,缺乏相应的科学依据,不予采信。
因为原告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认定其房屋损害确系被告经营煤矿越界开采所致,提供的具体经济损失也没有法律依据,且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时间超过法定期间,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山河不服上诉称,根据济源市政府的有关调查报告,上诉人第21户住房损害系由被上诉人开采煤矿所致,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二审查明事实并作出公正判决。
张跃进答辩称,上诉人诉称房屋损害与己无关,不应承担责任。 本案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红风煤矿、顺安煤矿系张跃进与他人合伙经营的煤矿,并分别于1988年、1990年停止开采关闭封井,原始的设计开采图和实际开采图均无法取证。仅凭张山河所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张跃进有越界开采行为。
顺安煤矿对他人土地塌陷赔偿与张山河的诉讼请求不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能认定张山河的房屋剥裂也应由张跃进赔偿。济源市人民政府济政办(1997)第3号文件《关于磨庄村民房剥裂情况的调查报告》中,认为红风煤矿、顺安煤矿开采期间造成21户民房剥裂,缺乏相应的必要证据和科学依据,张山河所举证明材料不能证实其房屋损害确系张跃进与他人在经营煤矿中越界开采所致,所诉请的经济损失也缺少事实根据,且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期间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故张山河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410元,由上诉人张山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万松 代理审判员 韦贵云 代理审判员 王全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