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萌最后法院怎么判的 女子举债2500万自杀 她的欠债丈夫要还吗?法院最后这么判……
女子举债2500万自杀 她的欠债丈夫要还吗?法院最后这么判……
社会新闻
法官说法:夫妻共同债务应正确区分其涵义
审理该案的二审法官吴春梅认为,我国实行婚内财产共有制,这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是基于婚内财产共同制所产生的对外共同责任。因前些年社会上出现很多夫妻借助假离婚恶意逃避债务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的,除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外,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将否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夫妻一方。
此规定出台后,债务人借助假离婚恶意逃债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增长,家庭财富增加,近来又出现了夫妻一方借助虚假借贷损害另一方利益,或者将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之债转嫁另一方承担的现象,造成新的利益失衡。
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案件中,如何正确适用上述二十四条的规定,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有些个案出现问题是因为对案件事实未作深入审查即滥用二十四条规定而导致裁判失当。因此,应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遵循以下程序作细致深入的审查:第一,要去除夫妻双方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嫌疑;第二,审查夫妻双方有无共同对外举债的合意;第三,审查夫妻双方有无分享债务带来的收益。
当上述三方面均无法查明、证明标准达不到法官心证非夫妻共同债务时,方可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女方共对外举债2500万元之巨,因无法偿还选择自杀身亡,去除了双方串通恶意逃债的嫌疑。债权人为女方亲戚,双方均确认借款及收款过程中男方并未在场参与,男方也不认识债权人,债权人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告知过男方借款的事实。
若债权人借款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向夫妻俩人共同借贷,则出借785.6万元的巨款不要求男方同时在借据上签名,甚至不告知男方,明显不合常理且有违谨慎注意的义务。据此可判断夫妻双方没有共同对外举债的合意。最后,男方与女方婚姻存续期间仅一年,女方留给何明的两份遗书也可以证明男方并无分享举债的收益。因此,本案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认定符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