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冬桂的司机 从尹冬桂赢名誉官司看贪官“反扑”媒体的意义

2017-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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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湖北枣阳原市长尹冬桂打赢"女张二江"名誉官司的事件,再度成为媒体的焦点.4月24日,襄樊市襄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武汉某报严重侵犯了尹冬桂的

湖北枣阳原市长尹冬桂打赢“女张二江”名誉官司的事件,再度成为媒体的焦点。4月24日,襄樊市襄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武汉某报严重侵犯了尹冬桂的人格权利,判令该报赔偿尹冬桂精神抚慰金20万元。

湖北省枣阳市原市委书记尹冬桂受贿案,在2003年6月25日法院开庭审理当日,武汉某报就发了题为《收受贿赂8万元,人称女张二江》和《与多位男性有染霸占司机长达6年枣阳有个“女张二江”》两篇报道。法院后来认定的受贿数额,远少于记者的认定,而其言之凿凿的尹乱搞两性关系之事,也多系捕风捉影,查无实据。

在这里,“张二江”一词,宛然成了男女关系问题的特殊代用语。不过,作为一名曾报道张二江案的记者,我一直没弄清的一个问题是,某些媒体报道所说的“张二江曾与107个女人(包括妓女)发生过性关系,加上他老婆刚好108将”——其中数字从何而来。我认为,只要稍具头脑地想一想,张二江与多少个女人发生过性关系,如此私秘的事情,岂是外人能统计出来的,更何况与张性接触者中包括流动性极大的性工作者。

除此,我认为最不可饶恕的是,把与张案毫无干系的张妻拉出来,是对她的极大不公。

张二江并没有控告媒体,早早获得的“五毒书记”的“荣誉”似乎彻底把他打趴下了。张二江把怨气发泄到了法庭上。当公诉人在宣读他的情妇充满细节的证言时,张二江突然向审判长大声提抗议,请公诉人不要讲涉及个人私生活的内容,审判长予以确认。

而尹冬桂在法庭上的最后陈述中,更是流着泪“要求”:“还我清白,还我作为一个女人的尊严和人格……”

因此,在去年9月19日,服刑中的尹冬桂委托丈夫向报社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41万元,另索赔经济损失8万元。

现在是媒体该反省的时候了!多年来,媒体一直有一种心态,“死老虎”怎么打都不为过,一审的这个判决却告诉我们,“死老虎”也不是随便可以打的。

对这个破天荒的判决,民间舆论分作了两派。认同者认为传媒不应靠宣传高官隐私来取悦公众,“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揭露,完全私下的、与案件并不发生直接联系的个人私生活不应受到侵扰”;另一方则反驳说,“过分强调官员的公民隐私权,则会使其手中的权力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官员手握社会公权,他的道德与行为不仅仅是个人问题,因此,他必须让渡部分隐私权,以便社会监督,确保其手中的权力不会滥用。”

公正从来都是在纷繁复杂的利益博弈中实现的,从这个角度出发,我认为,对此判决不必反应过度,而应以一颗平常心视之。

任何个人和机构都有独立于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个体利益”。媒体亦如是。以武汉某媒体对尹冬桂的报道为例,该报未经全面地了解信息,就得出尹“与多位男性有染霸占司机长达6年”的结论,我们说,这一举动迎合了大众的猎奇心理,增加了报纸的发行量,有利于报纸自身利益,但它却违背了新闻客观公正的原则,误导了公众,从长远看,有违公众利益。当受害者从维护个人利益出发,反对媒体习惯性的话语霸权时,社会公正得到了实现。

在我们的身边,时常可以听到一些冤假错案。造成冤假错案的通常情形是,面对国家强力机关的执法瑕疵(例如有罪推定、刑讯逼供等等),犯罪嫌疑人质疑的声音难于表达,他们甚至不知道如何表达。不可否认,虽然同样走向了被告席,贪官之为官,较之一般的暴力犯罪嫌疑人,通常还是有着更高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并且拥有更多的残余话语权,他们能“带头”就侵犯自身权利的事件请求法律主持公道,唤醒社会的法律、权利和平等意识,未尝不是一件“发挥余热”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