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扣扣律师辩护词全文】“张扣扣案”:为什么复仇故事总能挑逗我们的情绪?

2019-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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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唐代武则天当政时期,发生过一起著名的血亲复仇案.朝廷御史赵师韫在投宿驿站时被驿站仆役杀害.凶手杀人后并未逃走,而是直接投案自首.犯案者名叫徐元庆,他的父亲当年被担任县尉的赵师韫假公济私加以谋害,徐元庆立时报仇不能,于是隐姓埋名到驿站打工,以待时机.后来赵师韫升任御史,一天正巧落脚到徐元庆所在驿站.徐元庆当即手刃之,报了大仇.徐元庆复仇案曾被改编进影视剧<神探狄仁杰>中."陈柳之辩"也是中国法律史上的重要一环.唐代法律是禁止私力复仇的,但具体司法操作层面,往往又对血亲复仇者从

唐代武则天当政时期,发生过一起著名的血亲复仇案。

朝廷御史赵师韫在投宿驿站时被驿站仆役杀害。凶手杀人后并未逃走,而是直接投案自首。犯案者名叫徐元庆,他的父亲当年被担任县尉的赵师韫假公济私加以谋害,徐元庆立时报仇不能,于是隐姓埋名到驿站打工,以待时机。后来赵师韫升任御史,一天正巧落脚到徐元庆所在驿站。徐元庆当即手刃之,报了大仇。

徐元庆复仇案曾被改编进影视剧《神探狄仁杰》中。“陈柳之辩”也是中国法律史上的重要一环。

唐代法律是禁止私力复仇的,但具体司法操作层面,往往又对血亲复仇者从轻发落。本来,按前朝惯例和武则天自己的思路,徐元庆是可以不死的。但当时的谏官陈子昂特地上了一道《复仇议状》。陈子昂认为,杀人者死,这是国家法律;替父报仇,这是社会礼制。礼法两端,皆不可废,怎么办呢?陈子昂给武后支了一招:不如让徐元庆舍生取义,这样既全了公法,又保了私义。于是判处徐元庆死刑,同时大力表彰徐元庆替父报仇的仁义孝行。

一百多年后,时任礼部员外郎柳宗元跟陈子昂隔空“打擂”,写了一篇《驳复仇议》。在他看来,陈子昂那套礼法双轨的骚操作看似两全其美,实则自相矛盾,不问是非。柳宗元以为,对就是对,错就是错,报仇也得看原委。赵师韫借公器杀人,徐父蒙冤而死,国家不察,是政府失职。因此,元庆报仇,既是私义也是公义,合礼合法,政府应该感谢他,而不是判英雄死刑。

“陈柳之辩”是中国法律史上的重要一环,它不仅是礼法之争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同时也反映了作为礼制因素的血亲复仇传统如何深刻地影响着中国法律的运作。但实际上,这并非中国的特有现象。

上世纪一二十年代,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专门探讨过这一论题。在《复仇与法律》中,他指出复仇源自“人类的种族保存性”。在法治时代之前,特别是原始氏族社会,人类个体和部落必须对受到的侵害加以反击,一方面是为了发泄、排遣自身的愤怒,另一方面也对潜在的攻击者构成威慑。

若非如此,该种族便有灭亡之虞。因此,复仇的本质是“对危害其自身存在的刺激进行反击”,是法治完备之前“对危害自身安全的致害者的唯一制裁”,是“生存竞争中最重要的利器”。

这种自我保存的本能如此深入人心,以致当现实威胁已经消失之后,它仍然作为各民族的传统、习俗和美德保留了下来。所以复仇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比如犹太人崇尚同态复仇,《出埃及记》中讲“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中国儒家也重视血亲复仇,在伦理上予以嘉许,《礼记》中说“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都是例证。

《复仇与法律》,[日] 穗积陈重著,曾玉婷/魏磊杰译, 版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3年5月。

然而,随着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公权力逐步确立,血亲复仇的危害也日益明显:一方面是冤冤相报,循环杀戮,另一方面则是民间私斗,影响社会秩序,破坏政府权威。于是,复仇的私权被纳入公权之中,穗积陈重认为这正是法的起源与实质的表现,他称之为“私力公权化”。

不恰当的比方,这有点像霍布斯描述的自然状态下的人让渡权利,订立契约,制造国家这个利维坦的过程。不同的是,穗积的“私力公权化”不是一蹴而就的,它必须考虑作为原始遗迹的民间习俗与社会传统,血亲复仇就是其中之一。

因此,穗积划分了复仇公许、复仇限制和复仇禁止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复仇不仅是美德,更是义务;第二个时期是私力公权化的过渡时段,公权力对复仇行为进行限制,比如规定复仇范围,进行复仇调停,允许复仇赔偿等;第三个时期血亲复仇原则上被完全禁止,但在实际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很难确保完全实现,尤其是在中国这种复仇已为伦理许可为文化习俗的国家表现尤为明显。

中国法学家霍存福教授曾在其著作中分析中国法律中复仇因素的文化根源。他认为中国人有很深的“报施文化”,有施必有报。复仇、追求同害相刑的报复刑以及融入宗教观念的报应说,构成了互相支持的稳定三角,共同框定了中国的法律文化。因此,从穗积先生和霍存福教授的思路出发,邓律师所谓的血亲复仇的民间正义性确实是有其根源的。

然而,从另一方面来讲,霍存福与穗积对陈柳之辩存在分歧,前者如许多中国法学研究者一样支持柳宗元,因为他试图为中国传统的复仇行为在法律上确定一个明确的判定标准,后者则对陈柳皆不以为然,穗积引用王安石《复仇解》中的观点,认为儒家经典之所以推崇血亲复仇,是因为那是法治不彰的乱世,到了公权确立,法权统一的治世,复仇权自然应该收归公家。

《春秋公羊传》中讲如果父亲是因犯罪伏诛,那么子女就不应该复仇,就是强调不能以私义害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