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淑仪照片】马西岭—油池集选区无须补选 民主党黄淑仪败诉
最高法院上诉庭裁定少了一名代议士的马西岭—油池集选区无须举行补选,主要是因为目前没有法律规定集选区若有任何议席悬空,同区的其他当选议员得集体辞职以举行补选。反之,目前有明确法律禁止任何集选区在所有议席都悬空之前就举行补选。
此外,上诉人黄淑仪博士和答辩人总检察长都指出,政府1988年为了推行集选区制度而修订宪法时出现法律疏忽(legislative oversight),以致目前要如何诠释相关条文成了模棱两可的局面。
审理上诉案的五司,即大法官梅达顺、上诉庭法官潘文龙、朱迪柏拉卡斯、郑永光,以及庄泓翔也说,相关条文的意思确实含糊不清,有三种诠释方式。
因此,五司认为黄淑仪确实应获得法庭批准可提出司法检讨。黄淑仪以马西岭—油池集选区居民身份提出补选申请,她在2015年大选代表新加坡民主党出征这个集选区,目前也是民主党助理财政。
民主党昨天发文告表示会与黄淑仪讨论如何申请司法检讨,“这件事对国家的未来非常重要,不能不严肃对待”。
哈莉玛总统2017年8月辞去马西岭—油池集选区议席,之后参加总统选举。
黄淑仪2017年9月向法庭提出补选申请。高庭去年4月经审理后驳回黄淑仪的申请,她随后上诉。
上诉案的争议点之一是如何诠释新加坡宪法第49(1)节条文。条文写明,非选区议席除外,一旦有国会议席(seat of a Member)因国会解散以外的原因而悬空,将按现行法律通过选举填补空缺。
黄淑仪认为这应诠释为“一旦集选区有议席悬空,就得举行补选填补集选区区所有议席。”
代表政府的总检察长则有两种诠释方式。一、只有在集选区所有议席都悬空时才举行补选;二、国会议席(seat of a Member)仅限于单选区议席。
五司在昨天发表的裁决中说,考虑到各方资料,包括条文早在1965年就订立,而当时没有集选区制度;以及时任第一副总理的吴作栋在1988年参与国会选举(修正)法案辩论时说不会强制举行补选,以免议员以辞职来牵制其他同区议员等,他们倾向于认同总检察长的第二个诠释方式。
不过,五司也认为这意味着宪法对于如何填补集选区悬空议席一事是“沉默”(silent)的。
五司也推翻高庭之前针对诉讼费的裁决,黄淑仪无须支付总检察署的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