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

2019-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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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劳务合同纠纷是农民工同包工头之间一般就务工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约定,由此在双方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后因纠纷到人民法院诉讼的情况越来越多,其特点也在不断变化,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劳务合同纠纷在农民工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常常会遇到农民工空手讨薪的情况,即缺乏欠条的情况,如案例二.依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原告必须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为此,有法官认为农民工空手讨薪如果对方不认可,原告的诉讼主张就缺乏证据支持,只能依此规则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劳务合同纠纷是农民工同包工头之间一般就务工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约定,由此在双方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后因纠纷到人民法院诉讼的情况越来越多,其特点也在不断变化,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

劳务合同纠纷

在农民工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常常会遇到农民工空手讨薪的情况,即缺乏欠条的情况,如案例二。依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原告必须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为此,有法官认为农民工空手讨薪如果对方不认可,原告的诉讼主张就缺乏证据支持,只能依此规则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的法官为防给劳动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干脆对此类纠纷不立予立案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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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劳务合同适用我国合同法调整,那么有关合同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当然也就适用农民工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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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由此,定金罚则的适用还涉及到一个免责事由的问题,即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二种情况。所谓免责事由,是指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也可简称免责条件,是指不履行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义务而致人损害者依法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注7]。它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当事人不违法的约定。

1、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的概念。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所谓不可抗力,即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注8]。如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等。一般说来,客观情况要被确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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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在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作为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并不是适用于各种经济活动的法律形式,而只是反映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和劳务交换的法律形式。

这里所说的交易是指平等主体基于平等自愿及等价有偿原则而发生的商品、劳务的交换,由这些交换所发生的交易关系构成了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注4]《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法不仅适用于各类民事合同,那些虽未由民法所确认但仍然由平等的民事主体所订立的民事合同,也应受合同法所调整。[注5]合同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规范而不是通过强行性规范来调整交易关系。只要当事人协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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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我国劳动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的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劳动法所调整的这种劳动关系,也可以称之为狭义的社会劳动关系[注1]。所谓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活劳动形式提供劳务活动,而需要方支付其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

二者的区划在于,劳动关系的一方必定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单位(包括个经济组织),而劳务关系则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公民,或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公民。

此外,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并不是需要方的成员,他们不是以需要方单位职工的身份,而是以劳务提供者的身份从事劳动。[注2]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而劳务关系由民法调整。

2、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之间存在以下区别:(1)从合同主体来看。作为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我国可以是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个体经济组织[注3],即法人和个体经济组织,而作为劳务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