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缘药业包干】药代被东家康缘药业告了 赔钱还被判刑!
康缘药业公司生产的上述两种药品,通过康缘药业公司的一级经销商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到二级经销商长丰药业公司、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国某医药有限公司、河源市维尔康药业有限公司等单位后,再由二级经销商销售到医院、药房等。
根据康缘药业公司《营销考核方案》等文件规定,医药代表将药品销售到其负责的医院后,由商务代表将药品销售流向数据上报康缘药业公司,康缘药业公司据此发给医药销售代表相应的包干费用。
2012年1月至10月间,被告人宁某以现金方式从长丰药业公司购入上述两种药品,长丰药业公司在未核实上述药品真实的销售流向的情况下,按照被告人宁某要求出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宁某利用其个人到二级经销商处调取销售流向终端数据的便利,向商务代表李某虚报其负责的'桂枝茯苓胶囊'、'散结镇痛胶囊'的销售流向终端数据,在仅真实向河源市中医院销售20盒'桂枝茯苓胶囊'的情况下,虚报其负责的除河源市上城医院外的另外九家医院的销售业绩。
2012年1至10月,康缘药业公司根据宁某虚报的其负责的十家医院销售流向终端数据,共发放宁某包干费用314925.96元。扣除河源市上城医院的包干费用人民币13511.334元及销售至河源市中医院的20盒'桂枝茯苓胶囊'的包干费用人民币225.
8元,被告人宁某套取包干费用共计人民币301188.826元,并占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宁某近亲属代为退赔了康缘药业公司6万元。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