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何不可英文版原唱】连续10天买过期面粉 “知假买假”有何不可?
重庆孙女士连续10天在一家超市购买散称荞麦面粉,每次都拍摄购买的视频并索要收据,第11天时,孙女士分十案起诉该超市,称荞麦面粉过期,要求索赔。最终,法院判决该超市惩罚性赔偿孙女士每案一千元。(11月13日澎湃新闻)
购买了过期食品,理当寻求法律维权,这再正常不过了,可这一般有一个前提,即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的,若是明明知道食品已经过期,还执意要买,然后借此寻求赔偿,是否依然受到法律支持呢?新闻中的孙女士用实践已经做出了最好的回答,过期食品千般不是,“知假买假”有何不可?
实际上类似事件已经不止一次被孙女士“完美复制”。裁判文书网上显示,在2018、2019两年间,与孙女士相关的销售者责任纠纷判决文书约200份,涉及重庆市多家大型超市。其中虽有多家超市辩称孙女士并非消费者,而是以打假谋取非法利益为职业,反对她获得惩罚性赔偿,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然,并不排除孙女士“知假买假”的这种行为不是为了谋取私利,但显然这种方式虽会与一些人的“三观”发生冲突,但是却委实没有任何“不道德”的地方。也许有人会为超市“叫屈”:消费者明明发现食品过期了,好心提醒一下不好吗?况且可能超市也并非故意销售过期食品,工作一时疏忽就付出如此“昂贵”代价,太委屈了。
有此念想者,不无不是,但很多事情并非只有一种解决方式,好心提醒没有问题,及时举报也没有问题,累计10次再举报依然没有问题。
试想一下,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即便是一时疏忽,但消费者若不知情,购买食用后出现不良后果,难道就能将超市免于惩罚吗?舌尖上的安全本来就是重中之重,超市作为经营者选择销售食品,就应该对食品按照标示的内容对食品进行储存、销售以及及时检查,因为一旦出现安全隐患,那所付出的代价才真正称得上是昂贵。
古语有云,夫祸患常积于忽微。任何跟食品相关的行业都不应对待保证食品的安全如此疏忽大意,而保障整个社会的食品安全卫生不光是需要相关部门不断加强监督检查,也不光需要每个商家企业肩负起社会责任,诚信经营、细心经营,更是需要每一个消费者能擦亮眼睛、仔细辨别,发现问题、及时举报。
而消费者的“知假买假”行为无疑是一把惩治涉假商家的利器,即便剑走偏锋,但是更易克敌制胜,商家若是不想被这把“利剑”所伤,很简单,确保柜台上没有摆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就好了。(张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