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与罚的作者】烂尾项目引发的民营企业“罪与罚”
12月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全国率先联合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30条意见》,要求全省法院和全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其中明确提出,要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
然而,记者在河南调查采访时发现,在如何切实维护好民营企业良好法治环境方面,基层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不少难点,现实远比法律理想复杂。
2018年8月16日,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颇为典型的案件:六年前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濮阳同方光电产业园,成了烂尾楼;六年前的“零地价”供地,终于引发了谁来担责的导火索;六年前的投资者——同方协能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则成为刑事追责对象。
在庭审中,辩护律师宣称这是项目投资人与濮阳县政府之间因招商引资项目而起的经济纠纷,不应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更使这起案件看起来扑朔迷离。
不管这起案件的最终结果如何,对于濮阳同方光电产业园这个已经烂尾的项目来说是没有赢家的。而透过这起案件,也可以折射出民营企业营商环境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项目烂尾,地方政府是否能直接启动刑事追责?合作失败,谁该为“擦边球”合同造成的损失买单?
01烂尾的招商引资项目
位于濮阳县城关镇邢庄村的多处民宅被拆得只剩断壁残垣,旁边的同方光电产业园项目也因资金问题两度停工,最终陷入烂尾困局。
这个烂尾的项目,也引发了媒体的关注。据媒体报道,同方光电产业园项目位于濮阳县产业集聚区主干道铁丘路北侧,项目由光电产业园和配套住宅两部分组成,计划投资10.07亿元。作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当地给出了诸多优惠政策,其中濮阳县政府在投资建设协议书中明确承诺“确保该项目工业用地零地价”。
而按照当初政府的规划,这里本应该被打造成一个集科研、开发、经营、培训、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光电产业集群。
2011年12月13日,经招商引资并前往公司考察后,濮阳县政府与香港清华同方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意向协议,合作建设“清华同方濮阳县光电产业园”项目。
2012年3月12日,《濮阳同方光电产业园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正式签订,但是项目的投资方变更为同方协能技术有限公司。对于这次变化,辩护方在庭审中的说法是,负责项目主要考察和磋商的时任香港清华同方公司副总的王学军在向香港清华同方公司汇报该项目时遭到公司否决后,将项目推荐给同方协能的法定代表人徐辉。
然而,协议签订后,该项目并没像当初双方预想的那样顺利进行,而是一直处于建建停停的状态,直至最后彻底烂尾。对于项目烂尾,双方互相指责对方应负责。
当地政府表示,同方协能公司随即在当地注册成立协能信息系统(濮阳)有限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但很快就因公司资金跟不上拖欠施工款而陷入停工境地。随后,广东德润恒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受让协能信息系统(濮阳)公司70%股权。2016年年初,项目得以复工,不过再次因资金困难拖欠工程款停工至今。
而项目投资方同方协能技术有限公司则表示,由于协议中明确载明的“甲方(濮阳县政府)向乙方交地时,土地应具备规划红线外三通和规划红线内原地貌自然平整,并提供六通一平的市政配套”的承诺一直未实现,项目地上至今依然有民宅尚未拆除及项目资金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导致项目建设进展缓慢。
进而由于该项目进展缓慢,错失了“光电产业”发展的最佳时机。再加上国家经济整体发展大环境的影响,该项目推进工作无论从资金运作还是厂房建设上都困难重重。建设工地慢慢变成了塔吊孤立的抛荒工程。
02申请仲裁后司法机关介入
双方截然相反的态度,直接反映在对于此项目的处理方式上。
2016年,项目配套的住宅开发企业,以濮阳县政府迟迟无法完成项目地块的征收工作,无法完整交付地块,严重影响项目进展为由,向濮阳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县政府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而此后不久,濮阳县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涉事企业相关负责人王学军、徐辉等人进行立案侦查。2017年3月,王学军、徐辉等先后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1月18日,濮阳市检察院以王学军、徐辉等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濮阳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8月16日,濮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检方指控,自2011年年初始,被告人王学军、徐辉、陈明诚明知自己无资金、无技术、无研发、无实际履行能力,在与濮阳县政府就同方光电产业园项目进行洽谈、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假借香港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同方协能技术有限公司均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兄弟单位的名义,与濮阳县政府签订了《濮阳同方光电产业园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
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濮阳县人民政府两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
而辩方认为,通过濮阳项目的洽谈以及《投资协议》的签订、履行、纠纷的形成、救济途径等五个环节看,这是一起典型的经济纠纷而非合同诈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精神,即使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民事争议,也“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更何况濮阳县政府从未对合同内容及合同履行提出异议。因此,这一事件根本不应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03激烈交锋背后的“常识之争”
在当日的庭审中,针对控方的指控,辩方一一进行了回应。特别是对于一些关键性表述的理解,双方激烈交锋,也暴露出对于市场经济常识概念,在一些地方仍然缺少共识。
在如何认定“虚构身份”方面,检方认为三被告人在招商引资过程涉嫌虚构身份,其“使用的名片均含有清华同方的字样和L0G0”。而辩方称,根据香港清华同方证明,王学军时任香港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并在获得公司同意后与濮阳县进行了投资洽谈。
在“是否履约”方面,检方认为,协能公司无资金,也无履约能力。而辩方认为,根据《濮阳同方光电产业园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并未对协能公司自身资金实力提出要求,而是要求其负责“筹措资金”。辩方称,协能已投入1609万余元资金进行项目建设。
甚至在最关键的“合同”定义上,也存在理解差异:本案中,无论是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到给予的政策优惠,直至土地使用权的收回,都明显体现了政府的主导作用,这种主要不受市场调整的“合同”,是否可以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2018年12月4日,濮阳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王学军有期徒刑十三年、徐辉有期徒刑七年、陈明诚有期徒刑五年。
目前,三被告人已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抛开具体案情,本案最大的现实意义在于,如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如何界定是经济纠纷还是合同诈骗犯罪?对此,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专家指出,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求,特别是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中的规定:“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
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因此,对于类似案件,应特别注意把握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把握好司法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