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柱舆论审判 大众舆论对个案审判的关注不利于司法公正 一辩稿
听完了对方辩友一番慷慨激昂却漏洞百出的论述,让我更加坚信了我方观点,大众舆论对于个案审判的关注不利于司法公正。
让我们看看对方的错误所在,其一,……,其二,……
只有明确了定义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让我对对方的定义进行补充。
(当社会出现某一新问题时,社会群体中的个人,基于自己的物质利益和文化素养,自发地、分散地表示出对这一问题的态度。持有类似态度的人逐渐增多,并相互传播,相互影响,凝聚成引人注目的大众舆论。由此可见,)
大众舆论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强烈的倾向性和情感色彩。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司法公正建立在司法独立的基础上,又包含程序公正,即审判过程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和实体公正,即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前者为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后者为根本目标。
基于上述概念,再让我们来看看大众舆论对个案审判的关注带来的不利之处为什么说是全面而不可控的。
首先,要谈司法公正,就要保障司法公正的基础即司法的独立性。司法权的独立性是其基本属性之一,我国宪法第1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4条都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权的独立性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必要。马克思早就指出:“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而公众毕竟不是法律工作者,大众舆论往往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情绪性,对事物的评价标准具有很大的主观性。
是否甚至会出现“舆论审判”的情况?回顾马加爵案,案件尚未定论,媒体网络上便充斥着暗示马加爵将被判处死刑的言论;甚至在张金柱一案的判决书中出现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之类的非法律用语,舆论是否绑架了审判结果?而《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今日被舆论左右丧失了独立性的司法权将来又会被什么左右?司法公正又从何谈起?
其次,大众舆论自身存在其全面的不可控的弊端。其一,法官判断是非的标准是法律原则,而大众的标准更倾向于道德伦理准则,当法律的正义与道德的正义产生矛盾,如马尧海案,是会出现一种只要公众出离愤怒,司法机关就得介入调查,平息众怒,用司法来维护道德上正义,“置恶人于死地”的倾向?其二,大众对于个案的了解的来龙去脉,细节证据的了解大都来自媒体或道听途说,再者,由于大众不具备完备的相关法律知识,加之媒体报道的片面性和情感性,很容易出现极具倾向性的意见,甚至对案件妄加评论,在未结案前对法官独立判案产生较大压力。
如邓玉娇案还未开庭,舆论已是“为民除害”,“正当防卫”等一边倒的局势,当大众舆论的压力强加于审判之上,法律是否还是审判个案的唯一依据?
最后,我方并不否认大众舆论的利处,但不应该影响到司法公正,同时司法公正也不仅仅局限在个案审判中,若在个案审判中做出了先例,上述全面而不可控的不利之处带来的问题在其他的案件审判中是否会是一发而不可收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