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柱案判决书 从日本福冈交通肇事案判决看杭州飙车案处理
5月7日,杭州,25岁的谭某穿越斑马线时被一辆三菱跑车撞死,引发舆论波澜,人称“杭州飙车案”。
5月17日,福冈,一起交通肇事案正在判决。根据《读卖新闻报道》,日本福冈高等法院日前判决交通肇事的被告今林大“危险驾驶致死伤害罪”成立,获判有期徒刑20年。
被判刑的肇事者今林大
这是一起发生在七年前的交通事故。2002年8月25日,今林在饮酒后驾驶汽车,携两名友人行驶到福冈海中大桥时,撞击前方某公司职员大上哲央驾驶的RV 汽车,大上的车辆因此越过桥栏落入博多湾水中。落水后大上哲央与其妻挣脱安全带后带伤逃出,但他们在后座上的三名子女(4岁,3岁,1岁)因年纪幼小无力逃生,全部溺水身亡。
大上夫妇和三个子女的遗像
在落水后,大上的妻子曾忍住伤痛,四次潜入水中试图抢救孩子,竟然从16米深的水下将两个孩子拉出水面,但因为浸水时间太长,抢救未能成功。
事后警方证实今林的车辆在限速50公里的公路上时速超过80公里,甚至可能瞬间达到120公里。
今林的汽车也在撞击中毁坏,无法行动
40分钟以后,今林向到达现场的警察自首。自此以后,大上一家始终在坚持对今林的起诉,中间几经周折,终于获得这个判决。
应该说,这一案件判决的背后,有很多值得我国参考的内容。
看完杭州飙车案的报道,可以注意到网上有强烈的舆论,直指驾车撞人的胡某罔顾人命的行为。也有一些声音为胡某辩护,认为他的行为毕竟属于交通肇事,不能任意拔高。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仔细想一下,面对这样的案子,争论的焦点到底是什么?
首先,这是表现了一种社会矛盾,对于有权阶层违法乱纪,官官相护等行为的义愤。对此,我们无法评论,当然如果整个社会的问题解决了,这样的问题或也迎刃而解,这个思路肯定是正确的。
其次,我们可以进入具体案件,那么大家的担心就很明显了。担心肇事者被轻轻放过,那样有一天我们也很容易碰上同谭某一样的命运!
我想到了张金柱的案件。
1997年,郑州原警务人员张金柱驾驶皇冠车酒后肇事,轧死1人,重伤一人,并将重伤者卷在车下试图逃跑,结果被判处死刑。张金柱案件同样是在舆论中引发了轩然大波,张金柱判处死刑后,当地人放鞭炮,称“大快人心”。
但是,张金柱自己则大呼冤枉,似也不全是故作姿态。
其实,张金柱死有余辜。他撞人属于肇事,车底带着卷入的受伤者奔逃,已经是故意杀人的行为 – 张的确是因为故意杀人而不是因为肇事被判处死刑的。
张喊冤有两个理由,第一逃跑的时候不知道车底下卷有人(这个开过车的都明白属于不可能的事情),第二“交通肇事”撞的人的确死了,“故意杀人”的对象却只是重伤,因“故意杀人”给“交通肇事”的死者偿命没道理。
后者,倒是有几分道理。当然故意杀人未遂最高在我国仍然是可以判死刑的,判处张死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然而,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到微妙之处了。如果张金柱把两个人都撞死了,而后驾车逃跑,他算是怎样的犯罪呢?仅仅是交通肇事逃逸而已。这样的罪名,判不了他几年,想判多了都不行,违法。
与杭州飙车案相同的是无论撞车是因为酒后还是飙车,无论这种行为多么罔顾人命,只要不判成故意杀人,那就只能是交通肇事,而交通肇事,量刑很轻,有时候还不如抢个钱包呢。而无论张金柱还是这次的胡某,出门肯定不是为了杀人去的,所以很可能会被判是肇事而不是故意杀人(这并不是违法的,恰恰是符合法律的判断)。而如果是判定肇事,依据法律最高只能判处七年徒刑。
我国目前对交通肇事等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判罚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与此同时,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最高可判处死刑。应该说,我国刑法的依据是“过失”引发损害损伤量刑轻于故意的原则,并非没有法理依据。
如果我们心爱的家人在这样的事故中死去,而肇事者仅仅被判几年徒刑,我们能够接受吗?
特别是,这里面还给徇私枉法打开了方便之门 。只要能被判定为肇事,可能受到的惩戒会立即大幅下降,与故意杀人的死刑相比,判处几年徒刑简直是轻到几乎可以无视。而其社会影响,其实这种案子比普通的杀人案对社会的危害更大。
说起来,这种案件对警方来说,也是一种很抓狂的事情: 一方面,只要稍微动动手脚,一些应该被作为故意杀人罪枪毙的案犯,比如肇事后故意补上一下的,就可以改成交通肇事,判几年中间再保释一下,轻轻松松把人情作了;另一方面,即便严格依据法律判断,假如这种“民愤极大”的案犯确实是交通肇事,警方也会因为犯罪分子没有受到严惩而成为众矢之的。
国外的法律执行中也常有徇私枉法的嫌疑,例如福冈这个案件中。
被告今林是福冈市的公务员,也许因为这个原因,对他的判决一审颇为宽松,仅仅判决6个月的拘役,但随即引发社会极大的不满。福冈政府为此向市民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