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中级经济法游文丽第7章讲义

2017-05-20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说明:为增强讲座效果,网校特将讲义中的例题答案隐藏.您也可进行重新设置:>> 显示答案 >> 隐藏答案) 考情分析 本章近四年试题考点归纳表 年份 题型 考点 2004 单选题 汇票的记载事项.本票的规定 多选题 票据背书.支票绝对应记载事项 简答题 票据背书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2005 单选题 汇票的记载事项.汇票追索权的行使 多选题 票据的种类.汇票的记载事项 判断题 禁止背书的法律效力 2006 单选题 票据法律关系.汇票的规定.本票的规定 判断题 承兑的效力 简答题 附条件

(说明:为增强讲座效果,网校特将讲义中的例题答案隐藏。您也可进行重新设置:>> 显示答案 >> 隐藏答案) 考情分析 本章近四年试题考点归纳表 年份 题型 考点 2004 单选题 汇票的记载事项、本票的规定 多选题 票据背书、支票绝对应记载事项 简答题 票据背书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2005 单选题 汇票的记载事项、汇票追索权的行使 多选题 票据的种类、汇票的记载事项 判断题 禁止背书的法律效力 2006 单选题 票据法律关系、汇票的规定、本票的规定 判断题 承兑的效力 简答题 附条件背书、票据追索权、禁止背书 2007 单选题 票据抗辩权、汇票的记载事项 多选题 票据行为、票据伪造、票据追索权 判断题 票据行为的代理、票据权利的取得 本章近四年试题分数分布表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单选题 2 2 2 2 2 2 2 2 多选题 2 4 2 4 — — 3 6 判断题 — — 1 1 1 1 2 2 简答题 1 5 — — 1 5 — — 综合题 — — — — — — — — 合计 5 11 5 7 4 8 7 10

前言 本章主要内容有: (1)票据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抗辩、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2)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及汇票的追索权; (3)本票的出票和见票付款; (4)支票的出票和付款。

重点与难点讲解

(7)票据为无因证券。票据权利人主张其权利,以提示票据为必要,而不必证明其他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关系一般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 (8)票据为流通证券。票据上的权利可依背书或交付的方式自由流通转让,而不须经债务人同意。

(9)票据为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时,必须提示票据,否则,债务人有权拒绝履行其义务。 (10)票据为返还证券。票据权利人的债权满足后,必须将票据交还给债务人,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关系才告消灭。

3.票据的功能 (1)汇兑功能。 (2)支付功能。 (3)结算功能。 (4)信用功能。 【考题】下列各种票据中,属于《票据法》调整范围的有( )。(2005年考题) A.汇票 B.

本票 C.发票 D.支票『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的种类。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1.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票据关系当事人一般包括出票人、持票人、付款人、背书人、保证人等等。

在各种票据关系中,出票人、持票人、付款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是票据的基本关系。 出票人 指依法定方式作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名盖章,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创设票据 收款人 指票据到期并经提示后收取票款的人 如果票据没有经过背书转让,收款人又是持票人 付款人 指自己或是根据出票人的命令支付票款的人 对于本票,付款人就是出票人 持票人 指持有票据的人 承兑人 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 是汇票的主债务人,对于本票和支票不存在承兑人 背书人 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与被背书人相对,同时出现 被背书人 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第一次背书中的被背书人就是第二次背书中的背书人 保证人 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 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例题】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

下列有关票据关系当事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是出票人 B.乙是收款人,也是背书人 C.丙是被背书人 D.银行是承兑人,也是付款人『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商业承兑汇票签发时的当事人。

本题中汇票是由甲签发的,因此甲是出票人,选项A正确;甲签发的汇票是给乙的,那么乙是收款人,而乙又将汇票背书给丙,因此乙既是收款人也是背书人,丙就是被背书人,选项BC正确;银行是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承兑后应就汇票上标明的金额付款给持票人,因此银行是承兑人也是付款人,选项D正确。 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不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如票据上正当权利人对法律规定不享有票据权利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票据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而发生的关系等。

3.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是指作为产生票据关系的事实和前提存在于票据关系之外而由民法规定的非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主要有三种: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 (1)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理由,如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签发和接受票据的理由等。

原因关系只存在于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一经转让,其原因关系对票据效力的影响力即被切断。 (2)票据资金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是指存在于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支票的发票人和银行机构之间的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不以金钱为限,债权、信用等也可以构成资金关系。 (3)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在授受票据之前,就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事项达成协议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它是沟通票据原因和票据行为的桥梁。 【考题】甲、乙签订买卖合同后,甲向乙背书转让3万元的汇票作为价款。后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如果在乙履行合同前,甲、乙协议解除合同。

甲的下列行为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06年考题) A.请求乙返还汇票 B.请求乙返还3万元价款 C.请求丙返还汇票 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汇票上的款项『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法律关系。

甲、乙解除合同,不影响持票人丙的票据权利,票据基础关系的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这里甲支付给丙票据款后,还可以请求乙返还3万元价款。 【例题】A公司以欺诈手段骗得B公司与之订立合同,B公司因而签发一张汇票给A公司,随后A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

汇票到期前,A公司的骗术暴露,B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与A公司的合同。如果合同撤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汇票效力随之撤销 B.汇票效力不受影响 C.汇票无效 D.A公司不享有汇票权利,C也不能享有『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法律关系。票据一经转让,其原因关系对票据效力的影响力即被切断。

(说明:为增强讲座效果,网校特将讲义中的例题答案隐藏。您也可进行重新设置:>> 显示答案 >> 隐藏答案) 三、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法》规定的狭义票据行为,指以发生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汇票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本票包括出票、背书、保证,支票包括出票和背书。

票据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同时,票据行为又是特殊的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票据法》规定的特别要件。 2.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2)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合法、真实。 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3.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票据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有书面、签章、记载事项和交付四项。

(1)票据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2)票据签章必须符合规定。票据签章是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上的签章因票据行为不同,签章人也不相同。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 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 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 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 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支票出票人的签章 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  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④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注意:这里所称的“票据不符合规定”是指违反前述票据签章中的规定,例如,在票据上加盖“合同专用章”即属于不符合规定;另外,这里所称的“票据不符合规定”不包括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例题】某企业在背书转让一张汇票时,未按规定在票据上签章,该汇票的法律后果有( )。

A.汇票有效 B.汇票无效 C.签章无效 D.必须重新签章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的签章。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票据记载事项。票据记载事项可以分为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等。

必要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如无记载,票据即为无效。各类票据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主要有:①票据种类;②票据金额;③票据收款人;④出票或签发日期。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即:有记载,按记载;无记载,按法定) 任意记载事项 不作记载,对票据效力不发生影响,一旦作了记载,就发生票据法规定的效力 不得记载事项 记载无效的事项 记载本身无效,票据的效力并不因此受到影响 使票据无效的事项 不仅记载本身无效,而且使整个票据无效 注意: ①上述4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各类票据“通用”的记载事项,各类票据还有其他具体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②票据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例题】根据有关规定,单位在填写票据时,下列选项中,应当遵守的有( )。 A.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并一致 B.

收款人名称必须清楚并不得更改 C.签章应为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D.必须标明签发票据的原因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的签章和记载事项。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由此判断A正确。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由此判断B正确。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由此判断C正确。 (4)票据交付。票据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将票据实际交付给对方持有。 4.票据行为的代理 票据行为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在票据上记载被代理人的名称及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思,并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1)无权代理 票据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考题】甲并未取得乙的票据代理授权,却以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甲承担票据责任。( )(2007年考题)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行为的代理。

根据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2)越权代理 票据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而使被代理人增加票据责任的代理行为。

《票据法》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说明:为增强讲座效果,网校特将讲义中的例题答案隐藏。您也可进行重新设置:>> 显示答案 >> 隐藏答案) 四、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概述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第一次请求权是付款请求权,这是票据上的主权利;第二次请求权为追索权,是一种附条件的权利。通常情况下,持票人只有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注意: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不是可选择的,而是有法定顺序的,即只有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才能行使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权利取得的情形 ①出票取得。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 ②转让取得。

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③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2)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①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即票据取得人取得票据不存在欺诈、偷盗、胁迫等情形,没有主观恶意,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③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考题】甲以背书方式将票据赠与乙,乙可以取得优于甲的票据权利。

( )(2007年考题)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权利的取得。根据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例题】如果票据的取得是无对价的,则不享有票据权利。(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权利的取得。凡是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1)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 (2)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实施的行为。

如为防止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因时效而丧失,采取中断时效的行为;为防止追索权丧失而请求作成拒绝证明的行为等。 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在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票据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①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②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③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④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⑤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⑥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注意:所谓“贴现”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之前以贴付一定利息的方式向银行转让票据兑取现金。 

4.票据丧失与权利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使票据权利人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据法》规定了票据丧失后的三种补救措施,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以防止票据款项被他人取得,暂时保全失票人票据权利的一种补救措施。

①未记载付款人的票据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能挂失止付。

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否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注意: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失票人可以直接通过“公示催告或普通诉讼”来补救。 (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

(3)提起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

5.票据权利的消灭 (1)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2)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②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③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④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3)票据权利可因民事债权的消灭事由如免除、抵销等事由的发生而消灭。 注意:①上述时效的规定都适用民法上有关时效中断和中止的有关规定;②上述票据权利时效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

【例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因时效而致使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 A.甲持有一张本票,出票日期为2000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B.

乙持一张为期30天的汇票,出票日期为1999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C.丙持一张见票即付的汇票,出票日期为1999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D.

丁持一张支票,出票日期为2000年5月20日,于2001年4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时效。票据权利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的情形有:(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据此,B选项乙的票据权利有效)。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据此,A选项甲的票据权利有效,而致使C选项丙的票据权利消灭)。(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据此,致使D选项丁的票据权利消灭)。

五、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根据抗辩原因及抗辩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可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 1.对物抗辩 对物抗辩,也称绝对的抗辩或客观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发生的抗辩。

对物抗辩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等。

(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 (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等。

(4)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书而未作等。 (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考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是( )。

(2007年考题) A.汇票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 B.汇票债务人与持票人前手之间存在抵销关系 C.汇票背书不连续 D.出票人存入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够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辩权。

根据规定,背书不连续的情况下,属于形式上的不连续,此时票据债务人可以行使对物的抗辩。其他选项均属于不得行使抗辩权的情形。 2.对人抗辩 对人抗辩,也称相对抗辩或主观抗辩,是指基于人的事由发生的抗辩,是基于票据债务人和特定票据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的抗辩,多与票据基础关系有关。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例题】甲开出一张汇票用以支付乙的货款,如果甲发现乙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甲可以拒绝乙的付款请求。( ) 11070305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3.票据抗辩的限制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例题】甲开出一张汇票用以支付乙的货款,如果甲发现乙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甲可以以此对抗该汇票的任何持票人。(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抗辩的限制。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六、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票据伪造 (1)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名义或以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包括假冒出票人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和假冒他人名义进行出票行为之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如伪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保证签章等票据上的签章。

(2)票据的伪造行为自始无效,持票人即使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3)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应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4)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人,应对被伪造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考题】下列有关票据伪造的表述中,不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07年考题) A.票据的伪造仅指假冒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B.

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C.善意的且支付相当对价的合法持票人有权要求被伪造人承担票据责任 D.票据伪造人的伪造行为即使给他人造成损害,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伪造。

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名义或以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由于票据伪造行为自始无效,持票人即使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对于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应承担票据责任,因此选项D的说法是正确的。

【例题】甲在一张空白的票据上伪造乙的签章,背书转让给丙,丙即使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的,也不能向乙追索款项。

(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的伪造。伪造的票据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由于其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2.票据的变造 (1)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如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额等。 (2)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

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注意:有些行为与票据的变造相似,但不属票据的变造: ①有变更权限的人依法对票据进行的变更(除法定不得变更的事项外),属于有效变更,不属票据的变造; ②在空白票据上经授权进行补记的(例如支票),由于该空白票据欠缺有效成立的条件,此等补记只是使票据符合有效票据的条件,不属票据的变造;

③变更票据上的签章的,属于票据的伪造,而不属票据的变造。 【例题】某公司开出一张汇票用以支付货款,后发现金额有误,便涂改后重新填写,该行为属于票据的变造。(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的变造。

票据变造的主体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的行为,而该公司是合法的出票人,但是涂改金额将造成该票据无效。 【例题】甲签发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本票交收款人乙,乙背书转让给丙,丙将本票金额改为8万元后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

如果戊向甲请求付款,甲只应支付5万元,戊所受损失3万元应向丁和丙请求赔偿。(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变造。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甲和乙),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丁和丙),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七、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1.一般情况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如果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2.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3.

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4.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5.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6.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