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立案标准及案例 侮辱、诽谤法官 罚款20万!拘留15天!
7月11日下午,灌南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对连云港市小玩童商贸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韩春勤处以拘留15日的相关情况。
▲发布会现场
据灌南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马轶娟通报,2019年6月19日,灌南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连云港市小玩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春勤)诉被告王某某、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小玩童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交回避申请书,其申请书中写明“要求孙从喜回避,法院应该清除长期潜伏在法院内部的‘披着羊皮的狼’等侮辱、攻击孙从喜法官的等言语”,后本院在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春勤谈话时,其表示申请书内容系其本人所写,但拒绝承认其有不当言辞,也拒绝改正。
经法院依法调查核实,认定连云港市小玩童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韩春勤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孙从喜法官的侮辱和诽谤。为维护法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连云港市小玩童商贸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韩春勤处以拘留15日的决定。
藐视司法权威侵犯法官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