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时代周刊:华为前员工被捕事件的商业价值
2002年11月21日深夜,杭州。来自千里之外的佳木斯公安局前进分局会同杭州警方,在王志骏、秦学军二人住所,将二人拘捕。次日傍晚,杭州萧山机场,刚从外地出差归来的刘宁,在机场被公安带走。至此,3名沪科高层,几乎在一天之内被拘捕!
3人被拘的直接原因,就是华为公司举报说他们侵犯了华为的知识产权!事后,华为公司曾发表了一份公开声明,称:“原华为公司员工王志骏、刘宁、秦学军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已于2003年6月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其中所说的“侵犯商业秘密”是指“沪科公司使用华为公司的光传输技术,开发出与华为公司相同的产品,已销售到黑龙江佳木斯等地,该行为涉嫌侵犯华为公司商业机密。”
佳木斯警方也称,华为认为,沪科公司在黑龙江佳木斯销售的产品,盗取了华为的商业机密。正是有了华为向佳木斯警方的报案,才有了佳木斯警方的千里奔袭。
接下来,佳木斯警方进行了一系列审讯、取证工作。一个月后,佳木斯警方将此案转交给华为总部所在地深圳的警方,王、刘、秦3人遂被移送至深圳羁押,至今已超过9个月。
对此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华为称,“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掌握了确凿的证据,并且将本案的关键证据送交国家级权威鉴定机关进行鉴定,确定王志骏、刘宁、秦学军等人盗窃、使用华为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华为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犯罪事实。”
然而,此案当事的另一方,却有着迥然不同的说法。
8月22日,《IT时代周刊》在北京独家采访了王、刘、秦的代表律师臧炜,她提出了本案的一些关键疑点。
她认为,首先,虽然华为公司声明已掌握了确凿证据,但是她身为3名当事人家属的律师,没有听当事人家属说有任何鉴定。她更不知道华为声明中的“国家级权威鉴定机关”是什么机构,是怎么做的鉴定,该机构能否做权威鉴定。就算这份鉴定真的存在,依照国家法律,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也能对此提出异议。如果像华为所说的那样,真的证据确凿,为何检察机关还迟迟不提起公诉?——这恰恰说明证据认定还有问题。
在臧炜律师看来,办案程序也有问题。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国家法律是有规定的。对于知识产权尤其是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如果适用刑事程序的话,公安机关在具体办案过程上,应先对犯罪事实进行查证,包括对报称的侵权技术或产品和权利人的技术或产品委托权威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获得确定侵权的鉴定结论后,再受理并立案。但是佳木斯警方在没有鉴定结论之前就先立了案。同时,办案过程也存在着某些不符合办案程序之处。比如,佳木斯警方在没有出示任何拘留证、搜查证的情况下,搜查了王、秦二人的住所,带走了大量光盘、工作记录等工作方面的资料,而扣押的物品也没有出具清单——据王、秦二人的家人向她透露,佳木斯警方事后才将这些本应事前办理的手续补齐。再比如,沪科公司的三名创办人被拘留后,警方未按法律要求在24小时内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家属,致使大家误以为他们“人间蒸发”。而其中尤其令人无法接受的是,据三名当事人家属的转述,华为全程参与了佳木斯警方在杭州的办案取证过程——3名当事人之一的刘宁,曾对妻子表示,在佳木斯警方审讯他时,华为的员工就在现场,而且警方两次到3人的工作单位拆卸20多部电脑硬盘时,华为的人员也参与其中。
臧炜因此质疑案件的取证:首先,有华为的人参与取证,被查抄的电脑硬盘中的沪科自有技术会不会被华为占有或外泄?其次,由华为的人直接参与取证,谁能担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臧炜代表3名当事人的家属表示,华为明显地妨害了司法公正。她解释道,案件的侦察与取证,都应该由公安机关进行;如果前期有华为的参与,那么无论证据是多么“确凿”,他们都对其公正性持怀疑态度。
为了求证事件的本来面目,《IT时代周刊》几经波折,联络到了华为的新闻发言人傅军,经过数次交涉,终于对傅军进行了电话采访。对记者所提的大部分细节问题,傅军虽然都没有回应,但是他针锋相对地回应了臧炜对“华为参与取证”的质疑。
首先,华为发言人否认了3名当事人及其家属对华为的所有指控。他表示,华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华为只是在“配合公安部门调查”,没有任何不正当行为。
对于舆论关注的焦点——华为有否参与办案,华为发言人明确进行了否认。他指出,这个案子,是由公安部协调几地警方一起来做的。他强调,华为在整个过程中,只是“配合”警方办案。
同时他还向《IT时代周刊》发来了《人民公安报》的报道作为佐证。2003年5月19日出版的《人民公安报》有一篇署名文章报道了这件事件——《联合执法重击侵犯保护知识产权犯罪》一文中有以下报道:
“日前,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窃取案件在广东、浙江等地公安部门的协作下被破获。
2002年8月,该公司业务员在黑龙江佳木斯某公司发现华为公司的SDH高新技术光传输设备。这项技术是该公司投资2.4亿元花了六年时间才研制开发成功的,达世界先进水平。……公司立即报案。2002年11月,案件被转到广东,引起了省公安厅的高度重视并及时上报公安部。在公安部的统一协调下,广东、浙江省公安厅以及深圳、佳木斯警方携手展开侦查,很快将犯罪嫌疑人王志骏等17人抓获。经查,王志骏等3人原在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参加了SDH光传输高新技术的开发研制工作,利用工作之便窃取了该项商业秘密后,分别以出国读书等借口离开公司,汇集到上海成立另一家公司,并从华为挖走20多名技术人员。2002年8月,他们将这项技术卖给杭州某公司,准备分3年收取价值为1500万美元的股票期权。”
此案的真相到底如何?从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来看,依然迷雾重重。
以《IT时代周刊》掌握的情况来看,可以确认的是,此事决不是一个偶发事件。
而当事人律师臧炜向《IT时代周刊》透露,佳木斯警方的办案人员多次声称,他们来杭州之前已经到深圳进行了一周的光传输技术培训,对沪科的技术侵权事实了解得“十分清楚”。她认为,华为对沪科的行动谋划已久。
理由是,首先,知识产权纠纷,通常有3种解决方式。一种是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有什么问题,双方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庭上解决纠纷;第二种是行政救助,即以向工商部门举报、由工商机关查处的方式,中止侵权行为;最后一种就是刑事救助,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司法实践上,有80%~90%的知识产权纠纷是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的。这主要是因为知识产权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所决定的。通常,对于受理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公关机关的态度是非常谨慎的。
而这一次,华为是民事诉讼与刑事救助双线同时进行。2002年11月19日,3人被拘之前,沪科公司接到由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发的、华为起诉沪科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诉讼传票,案由是不正当竞争。正在沪科积极准备应诉的时候,11月21日,即是沪科接到法院传票2天之后,3人却几乎同时被拘捕。3人被拘后,华为立即从法院撤销了他们提起的民事诉讼。
据臧炜分析,华为两手齐下的目的在于,两边一起做,哪边快就做哪边。——很明显,刑事诉讼要比民事诉讼快很多。她表示,至少沪科3名高层立刻失去了人身自由,沪科也因此被剥夺了平等地与华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权利和机会。
对此,华为似乎也并不否认。华为发言人傅军对《IT时代周刊》表示,华为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警告那些“妄图不劳而获,通过侵占不法成果”以达到商业目的之徒。
在华为看来,沪科公司“不劳而获”地侵占了“华为广大研发人员数年辛辛苦苦的劳动成果”。对于引起纠纷的SDH光传输技术,华为称,自己于1995年开始研制开发,到2001年10月,已投入数亿元研发经费、1500多人的科研力量,才取得了“华为公司光传输产品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并连续获得2001年、2002年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成绩。现在,这个成果被人轻而易举地拿走,用来对付自己了。没有了巨资的先期研发投入,沪科产品当然可以取得更高的“性价比”。面对这种性价比,从成本角度看,华为无论如何是没有办法竞争的。
据《IT时代周刊》了解,沪科公司成立后得到了上海一家著名通信公司(据业内知情人士透露,此公司为上海贝尔)的资金支持,与之签署了合作开发协议。沪科出技术,对方出资金、市场、销售平台。2002年3月,样机试制成功;5月通过中国移 动测试;6月,产品在上海开实验机,准备正式进入市场。由于性价比高,再加上“那家大公司”强大的销售能力,这款2.5G光传输产品在市场上很有竞争力,销售到了全国很多地方,在某些竞争中(比如佳木斯电信的招标)击败了华为产品。
面对这种局面,华为的数亿元投资与上千人的研发,将付诸东流。不仅如此,由于光传输产品一直是华为的主打产品,这块阵地的丧失,极有可能对华为造成致命的一击。也就是说,在冗长的民事诉讼中,沪科的产品多生存一天,对华为造成的损失就令人心惊肉跳。为了自己的利益与前途,断然采取极端的措施,对华为来讲,也真是一个不得已的选择。
在没有准确的司法结论之前,我们无法断定沪科是否真的侵权,但华为有自己的理由。采访中,华为发言人透露,王志骏在2001年9月15日以“读书”为由辞职;刘宁在2001年8月23日以“读书”为由辞职;秦学军在2001年9月3日以“家庭原因”为由辞职。然而,两个月后,王、刘、秦3人就在上海注册了沪科公司,主营业务是光信号传输及其研发。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沪科就研制出了性价比较高,又与华为产品“相同”的产品,华为认为,沪科3名人员违反了“保密协议”,盗窃商业秘密,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
面对侵犯者,华为只能利用法律武器,快刀斩乱麻,以置对手于死,来换自己的生。这是一种很正常的商业行为,并不像有人指责的那样是妨害司法公正。不仅如此,华为发言人反唇相讥道,恰恰是其他一些方面,在阻挠这件案子的进行,并在案子已成事实,进入司法程序后,利用3名当事人家属的弱者地位欲置华为于不利地位。他甚至暗示,“有一股势力”在暗中操纵此事,试图以舆论干扰司法。
就在此案沸沸扬扬之时,更大的新闻突然爆出:沪科的部分资产原来已被UT斯达康收购!
8月25日,UT斯达康公开发表声明,不但承认王、刘、秦已为UT斯达康的正式员工,甚至表明态度,公开支持3人,并说他们无罪。至此,许多事实如同拼图一般,一点点地显露原形。
据《IT时代周刊》了解,沪科公司因为项目和技术好,被UT斯达康看中,以1.6亿元的期权收购了沪科的部分资产,王、刘、秦作为沪科的主要技术人员,进入了UT斯达康杭州总部工作。也就是说,事发之前,3人已是UT斯达康的正式员工。
8月25日,《IT时代周刊》独家采访了UT斯达康的新闻发言人冯光顺,证实了这种说法。他称,2002年10月16日,沪科正式和UT斯达康签约。而双方接洽收购一事,则开始于前几个月。
2002年10月,恰好是华为双管齐下对付沪科的时间。而2002年11月11日,王、刘、秦3人搬至杭州,距离11月21日3人被拘,仅仅相差10天而已。所以,有人猜测,这绝不是一个巧合。也许正是UT斯达康对沪科的收购行为,最终促使华为下定了决心,抢在他们联手之前,解决沪科的问题。
华为之所以忌惮UT斯达康,不是没有道理的。事实上,UT斯达康在发展上,已经变成了华为强有力的竞争对手。在小灵通领域已经获得绝对优势的UT斯达康,在小灵通项目上将包括华为在内的竞争对手打得一败涂地。近两年来,UT斯达康开始不断试图扩大其在宽带、无线和IP市场的影响力——在今年8月刚刚结束的网通集团ADSL项目洽谈中,UT斯达康与华为以竞争对手的身份分别获得了20万线和100万线的订单。
沪科公司的主打产品为新一代多业务光传输系统,UT斯达康收购沪科的目的,在于扩大自己在光传输产品上的竞争力。因而,UT斯达康与华为之间存在商业利益冲突,是不争的事实。
尽管傅军与冯光顺异口同声地向《IT时代周刊》否认了双方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并信誓旦旦地表示这次的案件与彼此无关——傅军声称“我们只是针对沪科”,冯光顺表示“跟我们没有法律关系”,但是仍然无法抹煞双方在明里暗里竞争这一事实。
而且,正如冯光顺所谈到的,沪科产品“本身技术创新,很适应我们的需要”,以UT斯达康的实力,拥有了它“需要的技术”,有可能不会对华为造成威胁吗?如果沪科的技术对华为没有威胁,UT斯达康会出1.6亿元的巨资来收购它吗?
沪科公司是否侵犯了华为的知识产权?UT斯达康认为:“我公司在购买上海沪科公司部分资产之前,邀请了国内外业内技术专家对上海沪科公司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法性进行了严格充分的认证,并经过了严格的法律审核程序后,双方才达成协议。根据国内外专家的认证,我们认为沪科的产品和技术是创新的、自主开发的,与其他同类产品有着本质的不同。UT斯达康在此次部分资产的购买过程中,由于沪科公司的部分人员是华为公司的原员工,我们遵循的第一准则就是收购涉及的技术和产品没有侵犯其他公司的知识产权。”
在UT斯达康的声明中,它特别指出了沪科的产品的“合法性”,因为只有这个合法性,才能保证它1亿多元人民币的投资不打水漂。
然而,现在的结局是UT斯达康不愿意看到的。由于3个负责人被抓,沪科公司基本上已经停止了运作;而UT斯达康也不得不搁置了与沪科开发新技术的合作。沪科与UT斯达康合作的受挫,很明显,受益人当是华为。华为不仅将沪科的技术无限期搁置,还成功地扼杀了沪科与UT斯达康、甚至与上海那家著名的通信公司的合作壮大。退一步讲,即使沪科没有侵权,此举也给华为留下了充足的时间,来更新自己的技术,真可谓一箭数雕。在这场以刑事案件开头的商业游戏中,华为赢得了第一回合。
对此,UT斯达康能够无动于衷吗?华为发言人谈话中所提到的“有一股势力”云云,所指到底是何方,事实上已经一目了然。
事情说到这里,似乎应该水落石出了。但是,王、刘、秦3人什么时候能脱离羁押之苦,仍然是个未知数。案件的最终结果如何,也不得而知。
3名当事人的律师臧炜分析到,一旦提起公诉,这个案子的关键在于犯罪事实、证据和技术鉴定,即沪科有否盗用华为的商业秘密。
臧炜强调,这种技术鉴定应该是由专业领域的权威机构,在尊重事实、公平、公正的原则上做出。她还指出,正是由于华为参与了警方的侦察取证工作,将直接影响技术鉴定的结论。臧炜代表3位家属表示,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司法机关最终会给此案一个公正的结论。到今年9月17日,3人被正式批捕将满3个月,届时,检察机关将宣布是否对3人提起公诉。对于结果他们有信心,虽然会有些艰难,但现在仍有希望。
然而,现在看,这个案子的意义却不仅在于3人是否侵犯了华为的知识产权,它留给业界乃至整个中国企业界的意义是巨大的。
首先,利用法律措施保护知识产权的做法,将成为中国企业越来越多的选择。
如果说在几年前,中国企业还普遍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那么,加入WTO后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官司,将促使中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问题格外注意。仅以华为为例,在经历了与思科的官司之后,它采取这种做法,实在是一种再正常不过的行为。知识产权,对任何一个企业都可能是关乎生死存亡的最大商业利益。我们不能因为对华为某些行为存有疑义,就否定华为保护自己利益的做法。也就是说,从目标上看,华为无可厚非。
其次,企业在保护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如何处理与员工的关系?
一般地,企业的员工,尤其是部分技术人员和管理者,往往掌握着一个企业的技术或客户资源。他们离职后如果再次进入同一行业,尤其是在前企业的竞争者那里就业,极有可能使其拥有的资源迁移到新的企业中。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便由此产生。西方发达国家,有比较完备的法律来杜绝这种事情的发生,但在中国相关法律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企业作出自我保护(比如华为的“保密协议”)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举措。
不过在此案中,如果由此而苛求三位当事人,又遭到人们的指责。因为由华为制定的离职员工保密协议书,被许多人指摘为“不平等条约”。
保密协议的第二条这样写道,“自离职之日起3年内不在研究、生产、销售或者维护华为公司经营的同类通讯产品(包括程控交换机、光网络通讯产品、无线通讯产品、数据通讯产品、宽带多媒体产品、微电子产品、系统集成工程、计算机与配套设备、终端设备与相关的设备及维修、通讯电源、技术咨询服务、其他网络产品、其他通讯产品等)且与华为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中工作,且不以任何方式间接地为上述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
不少人对此质疑道:作为一个技术人员,离开华为之后,不做这行他(她)能做什么?公司强迫离职人员签订“不平等条约”,本身是不公平的。
对此,当事人家属的律师臧炜谈到,保密协议虽然是由双方签订,但也要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如果因违反保密协议产生纠纷,法院在受理这类案件时,首先会对保密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做出判断。如果保密协议违反国家法律、无视公平,这样的协议或条款是无效的。
在保密协议中,还涉及到商业秘密的范围,如果这个范围特别广,涵盖了公知领域的信息,这样的条款也是无效的。很明显地,华为保密协议中的保密范围已经将整个IT通信制造业一网打尽。如果严格地遵照整个协议,离职人员除了改行,没有别的选择。这也恐怕正是UT斯达康的新闻发言人冯光顺所说的“据说有很多(在这个行业的)前华为的员工不敢用真名”的原因所在。
另外,保密协议的技术定义、客户名单界定,需要有专门的司法解释,不能一概而论。此外,这个保密协议也不是单方的。如果出现任何违约行为而产生纠纷,应由法院裁决。
对于这份被称为“不平等条约”的保密协议,华为又有何说辞?
华为有关人士回应道,备受指责的保密协议第二条实际上是“竞业条款”。在协议中,还有一条重要的保密条款,即“不带走载有华为公司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凡记录华为公司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不将这些载体及复制件擅自保留或交给其他任何人”。
他表示,据了解,很多华为员工离职后还是在从事相关行业工作,华为并没因此追究任何人的责任。而沪科事件则适用于“保密条款”,王、刘、秦的被捕,是由于华为认定“3人带走大量的商业机密”。
据了解案件的人士透露,沪科在被UT斯达康收购后,原华为人员均以假名在杭州某处办公。
截至《IT时代周刊》发稿时为止,此案还没有进一步的消息。据可靠消息透露,目前羁押在深圳的王、刘、秦3人,情况还算稳定。当事人的家人称,以两次探视的情况来看,3人的心态还可以,精神状态也还不错。他们坚信清者自清,坚持自己没有犯罪,也没有盗取华为的商业机密,沪科的产品完全是自己的创新。而从华为的态度看,也似乎没有放弃的可能。谁是谁非,恐怕在短期内依然不会有一个明确的答案。与新闻兴奋点的慢慢消褪相比,人们对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讨论,才刚刚开了个头。而这个话题,随着类似案件的越来越多,将会在中国渐成热点。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是由员工持股的高科技民营企业。华为从事通信网络技术与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与销售,是中国电信市场的主要供应商之一,并已成功进入全球电信市场。华为在2000、2001、2002的年销售额分别为220亿元、255亿元、220亿元人民币。目前,华为拥有员工22000多人,其中8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华为每年将销售额的10%以上作为科研投入,产品研发的科研人员达10000多人。它在全球建立了30多个分支机构,其产品已经进入全球40多个国家。
2002年,华为投资2000余万元,低调研发3G小灵通,准备切入小灵通市场。但是由于UT斯达康与中兴已经在小灵通领域占据了绝对优势地位,华为在这一项目中处于下风。
UT斯达康公司成立于1995年,由留学海外的中国留学生创办,总部位于美国加州硅谷,在新泽西州设有研究开发中心,主要从事现代通信领域前沿产品研究、开发及生产制造。UT斯达康的业务涉及宽带、无线和IP领域,是有线和无线接入设备市场的领导者之一。
2000年3月,UT斯达康在纳斯达克成功上市,当年营业额3.68亿美元。2001年, UT斯达康在全球经济不景之下,连续8季实现并超过华尔街预期,年营业额6.27亿美金。2002年6月,《商业周刊》评选出2002年度全球IT企业100强,UT斯达康入选成长最快的公司。
目前,UT斯达康在中国拥有一家独资企业、两家合资企业、三个研究开发中心及遍布全国的10多家分公司和办事处,员工人数逾千人,累计在华投资20多亿人民币,并成功地在中国的小灵通领域占据了垄断位置。
上海沪科科技有限公司,由前华为员工王志骏、刘宁于2001年11月在上海注册成立,王志骏任法人代表。同月,另一前华为员工秦学军加入。沪科的主营业务为光信号传输及其研发,由于资金有限,沪科与上海一家著名的通信公司合作(据业内知情者透露,该公司为上海贝尔),得到了对方在研发、市场和生产投入上的大量资金帮助。双方主要采取沪科出技术,对方出市场、资金、销售平台的方式合作。沪科公司主要生产2.5G光传输产品。由于产品性价比较高,它在某些市场竞争中击败过华为。2002年10月16日,UT斯达康与沪科正式签约,以1.6亿元期权收购沪科的部分资产。2002年11月,沪科三名高层王、刘、秦被捕后,沪科公司已名存实亡,与UT斯达康的合作也无限期搁置。
中外合资的上海贝尔有限公司成立于1984年,是中国现代通信产业的支柱企业,在交换网络、移 动网络、数据网络、传输网络、网络应用和多媒体终端等领域具有很强的实力。公司总注册资本12050万美元,总资产170亿元,现有员工4800多人,其中科研开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45%。2000年,上海贝尔实现销售收入108亿元,在2001年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中排名第12位。
2001年10月,上海贝尔被阿尔卡特以3亿美元收购,后者将拥有新公司50%加1股的股份。新公司是在上海贝尔转股改制后,与阿尔卡特在华主要业务合并而成。基于阿尔卡特的尖端技术和上海贝尔在中国的强有力地位,资源整合后的新公司成为中国最重要的电信设备和全面电信解决方案供应商之一。
事件进程-2001年8月23日当事人之一刘宁以“读书”为由在华为辞职-2001年9月3日当事人之一秦学军以“家庭原因”为由在华为辞职-2001年9月15日当事人之一王志骏以“读书”为由在华为辞职-2001年11月王、刘、秦三人在上海注册成立上海沪科科技有限公司,王志骏任法人代表。并得到上海一家著名通信公司的资金支持-2002年10月16日UT斯达康正式与沪科签约,以1.6亿元的期权收购其部分资产-2002年11月11日王、刘、秦由上海前往杭州,正式进入UT斯达康在杭州的总部工作-2002年11月21日深夜王志骏、秦学军于住处被佳木斯警方、杭州警方拘捕-2002年11月22日傍晚 刘宁于杭州萧山机场被拘捕-2002年12月 王、刘、秦三人被移送至深圳羁押至今-2003年1月5日 律师与家属第一次会见王、刘、秦三人-2003年8月20日 律师与家属第二次会见王、刘、秦三人-2003年8月21日 媒体发布三人家属第一次呼吁书,抗议佳木斯警方办案不公,华为参与办案过程-2003年8月21日 华为发表声明,公开回应家属,表明立场-2003年8月22日 王、刘、秦家属发布第二次声明,针对华为回应提出两点质疑-2003年8月25日 UT斯达康发表声明,公开承认王、刘、秦为UT斯达康员工,并表示三人无辜,UT斯达康对三人支持到底-2003年8月27日 三人家属与律师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三次声明,表示会抗争到底
深圳检察院一资深办案人员点评本案
1、华为在整个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并没有原则上的错误,一切都是按照正常程序处理的,它向法院起诉,向公安机关报案,这都是华为的权利。
2、佳木斯警方的参与,是合理的。因为根据“刑事管辖原则”:犯罪行为地的立案侦查职责属于管辖地的公安机关,犯罪行为地分为两种,一是犯罪发生地,二是犯罪结果地。而佳木斯属于犯罪结果地。
3、对于华为的“参与调查”此案,必须要这样看:一,可能华为只是“协助调查”。在法律上,作为当事的一方,公安机关有权利向华为了解情况和进行取证,包括对技术方面的咨询,而华为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的调查。二,如果公安机关到当事人住处检查时,华为的人也在现场,则是有点不妥的地方。同时,假如华为资助警方一事确实属实,那情节就很严重,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4、国家鉴定机关只能“进行鉴定”,即鉴定两者的核心技术方面有什么不同或相同的地方,而由司法机关来认定侵犯知识产权是否属实。
5、如果最后结果是侵犯知识产权不成立,那三名当事人有权以法律手段追究华为***木斯警方的责任,并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华为前员工目前创业一览表-1999年,胡红卫(原华为管理副总裁),成立深圳市思捷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00年,李一男(原华为副总裁),成立港湾网络有限公司。-2001年6月,聂国良(原华为常务副总裁),组建汉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01年底,刘平(原华为数据通信项目组组长),携华为同事黄灿、俞跃舒创办林耐特通信技术责任有限公司。-2002年11月,陈硕(原华为副总裁)、毛森江(原华为网络产品部总经理)成立尚阳科技(中国)有限公司。-2003年初,黄耀旭(原华为高级副总裁),带走了包括华为南方研究所所长在内的近30名员工,创办深圳市钧天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