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的性质】中国法理学的时代使命
编者按:法治中国建设开启新征程,法治强国实践进入新起点,中国法理学迎来千载难逢的创新发展机遇。推动新时代中国法理学创新发展,应当聚焦和把握五个基本向度:一是法治中国的法理向度;二是政治中国的政理向度;三是法治体系的时代向度;四是法治效能的实证向度;五是法治世界的国际向度。
法理学应当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抓住机遇,创新发展,向党、国家和人民,向法学法律界,向法治实践,交出一份新的更高水平和质量的合格答卷,为实现法治强国梦做出应有贡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是中国发展所处的历史新方位,也是中国法理学进步的历史新起点。面对新时代新起点,当代中国法理学的时代使命是什么?
我们不妨跳开法学视野,换一个社会科学的学科角度来看中国法理学的时代使命。
我们注意到,在某些政治学家看来,法理学就是要研究解决法学与政治学、法治与政治、法理与政理、法律与政策等问题的学问,它要为治国理政和政治发展提供法理依据,为齐家治国平天下提供法治引领,为政党政治和国家治理提供法学支撑,为政治权威和政治行为提供合法性说明,等等;
在某些社会学家看来,法理学就是要设计一套法学(法治)理念、原则、制度、程序和方法,通过法理的顶层设计和法律(法治)的社会控制,依法实现公正地分配社会利益、合理地调整社会关系、有效地规范社会行为、权威地维系社会秩序的社会正义目标,等等;
在某些经济学家看来,法理学就是要以法与经济的互动关系为主要研究对象,以构建“市场经济法治”、营造良好经济环境为主要目标,以“效率”作为核心衡量标准,以“成本—收益”最大化和实证量化研究作为基本研究方法,以法理学(法学)思维和方法观察研究经济问题,以经济学视角和方法研究分析法律和法治问题,等等;
在某些哲学家看来,法理学是从哲学角度、用哲学方法、哲学范畴和哲学思维来研究回答法学(法治)问题的学问,是法学的哲学化提升和哲学的法学化延伸,是对法学教条主义、法学经验主义、法律虚无主义、法律工具主义、法律实用主义等所谓“法学幼稚现象”的超越,等等。
面对上述看法和期待,法理学试图通过构建“法政治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法哲学”等法理学的分支交叉学科,作出法学的回应和解答。但,人们似乎并不满意!
那么,在中国法学家(法律人)眼中,中国法理学的时代使命是(或者应当是)什么?显然,这是一个见仁见智、不可能有统一答案的“哈姆雷特之问”。
从部门法学角度看,中国法理学作为基础性原理性的学科,应该能够为部门法学(包括宪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提供一整套可以作为理论基础(法理依据)的学说和方法,然而事实往往让人失望,法理学的有关理论范畴、思想观点和研究方法等,难以深入细致科学地回应部门法学的现实需求。
例如,部门法学存在的一个重要学理依据,是公法和私法划分的理论,但由于众所周知的我国社会和经济基础性质等原因,在法理学上难以对公法和私法、公权和私权、国家和公民、政府和社会等国内法学的重大法理问题进行深入表达——我们看到,在国际法学领域,为了便于与世界接轨,我国国际法学依然采用“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人权法”等的划分标准,在这一点上,国际法学与国内法学的法理基础好像是“双重标准”,以至于在某些问题上,法理学表达与部门法学需求出现“理论鸿沟”现象,导致部门法不得不“自力更生”,构建“民法哲学”“刑法哲学”“经济法哲学”“行政法哲学”“诉讼法哲学”等各自的部门法理学(法哲学)。
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一个直接原因是我国法理学的许多重要概念、范畴、原理、原则等,既不是从我国部门法学的现实需要中“内生成长”起来的,也不是对部门法学历史逻辑、实践逻辑和理论逻辑“归纳推理”凝练出来的;一个间接原因则是法理学缺乏通过部门法学这个“中介”,与部门法调整的现实社会关系和社会问题对接,因此在通过部门法学“接地气”方面,法理学是存在先天不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