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公司王荣生 女工目睹事故吓出精神病 如皋一家船舶公司被判担责55%

2017-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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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扬子晚报网1月19日讯(记者 郭小川 通讯员 顾建兵 张蓉蓉)如皋一船舶公司车间发生事故,牵引车将一名工人碾压致死.目睹惨剧的女工章某因此受到了惊吓,患上了神经症等精神疾病.为赔偿事宜,章某将用人单位告上了法庭.19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本案双方均无过错,但被告承担和分散风险的能力比原告个人更强,根据公平原则,酌定船舶公司承担55%的责任.2011年6月22日,时年36岁的女工章某与如皋港船舶服务有限公司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在船

扬子晚报网1月19日讯(记者 郭小川 通讯员 顾建兵 张蓉蓉)如皋一船舶公司车间发生事故,牵引车将一名工人碾压致死。目睹惨剧的女工章某因此受到了惊吓,患上了神经症等精神疾病。为赔偿事宜,章某将用人单位告上了法庭。19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本案双方均无过错,但被告承担和分散风险的能力比原告个人更强,根据公平原则,酌定船舶公司承担55%的责任。

2011年6月22日,时年36岁的女工章某与如皋港船舶服务有限公司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在船舶制造车间从事行车操作。2012年6月14日,章某所在的车间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她亲眼目睹车间里的一辆牵引车将一名工人碾压在车轮下,致工人当场死亡,并差点殃及自己。

为此,她受到了严重惊吓,多次至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治疗,先后花费医疗费1.6万多元。事发至今,章某一直未能正常连续上班。

2014年8月19日,如皋港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向章某发出离职手续催办通知书。9月,章某向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以超过规定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通知书。2015年6月,为赔偿事宜,章某将如皋港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告上了如皋市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中,根据章某的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章某的精神状态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经鉴定章某为创伤后应激障碍,与车间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联。后又根据章某的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她的休息、护理、营养期等进行鉴定。

2016年4月21日,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章某目睹事故后反应符合创伤后应激障碍,休息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护理期为60日,护理人数为1人,营养期为60日;后续费用建议以实际发生为准。

一审法院认为,章某所受精神损害为间接伤害,其因在工作期间目睹车间意外事故引发创伤后应激障碍。章某并非该事故的直接受害人,与事故本身并无直接关系,系间接受害人。尽管鉴定机构认定章某疾病与车间意外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联,但该鉴定只是对于疾病原因之确定。

这起车间意外事故并未对章某人身造成直接威胁,章某作为间接受害人,其因受惊吓而引发神经症,该损害与意外事故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此外,对于目睹重大事故现场之人,可能会因受惊吓导致恶心、做噩梦等不适反应,但就一般人的日常经验而言,因目睹事故现场造成神经症等疾病并非常态,用工单位对于章某因受惊吓而罹患疾病不具有可预见性,故船舶公司并无过错。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但船舶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从劳动者的劳动中获得了相应的利益,其承担风险、分散风险的能力较劳动者个人更强,根据公平责任原则酌定由船舶公司承担55%的责任,即赔偿2万余元,对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其余损失由章某自行承担。

一审判决后,章某以其在本案中没有责任,让她承担45%的赔偿责任不当为由,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连线法官■

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三个条件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对损害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又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无过错责任,但是,如果不适当补偿受害人的损害将有违公平,而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确定由当事人适当分担损害后果的原则。"该案承办法官杨盛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这条规定即是我国法律对民事侵权归责原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