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物权法 王利明著《物权法研究》对物权请求权的解释
物权请求权有广义、狭义两种含义。就狭义而言,物权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也就是说,当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就广义而言,物权请求权除了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以外,还包括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
学者一般都是从狭义上理解物权请求权的,它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请求权是依附于物权的独立请求权,只能在物权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可能等物权圆满状态受到破坏时行使。
物权请求权,在物权法上又称物上请求权。我认为这两个概念是有区别的。一方面,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在物权受到侵害或有遭受侵害的可能时才能行使;而物上请求权,则是基于物产生的请求权,是在物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的可能时行使的。
物权请求权表明物权的绝对性,支配力,是物权权能实现的保障和效力的体现,物上请求权的概念没有抽象出这种法律特征。另一方面,物权请求权表明它是与债权请求权相对应的,而物上请求权则没有表明这种区别。因此用物权请求权代替物上请求权更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