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vs宰相爹】出嫁女户籍未迁出享权益并非“过去时”
肖某燕认为,自己虽就学时将户口迁入学校,但毕业后没包分配,户口迁回原籍且基本生活保障仍然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根据海秀镇永庄村委会和海秀镇政府于2014年出具的《证明》(复印件),肖某燕为永庄村村民。因此,她具备永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取得征地补偿款。
永庄村村委会辩称,肖某燕考上大学并已毕业,根据相关规定,考上大中专已毕业的应当认定其不再具有户口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该《证明》是为方便肖某燕办理供电手续,在村里盖房子和有选民证并不能证明肖某燕具有村民身份。
对此,秀英区法院一审认为肖某燕考上大学,且已毕业,不具备永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驳回其诉讼请求。
肖某燕不服,提起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审理后认为,这是一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受益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享有补偿款分配权的前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规定,肖某燕出生并落户在永庄村,后因考上大学,征地户口被政策性农转非。肖某燕大学毕业后,户口仍迁回永庄村,出嫁后户口未迁出永庄村,也未在嫁入地居住生活,仍在永庄村建房居住生活。
在肖某燕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未在其他地方享有社会福利保障的情况下,原家庭承包地是肖某燕基本的生活保障,肖某燕并未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肖某燕主张参与征地补偿分配,是其作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应予支持。
近日,海口中院终审撤销一审判决,要求永庄村向肖某燕支付7次征地补偿款共计71584元。
法规集市
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及其他土地收益款;征地补偿款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当予以支持。
海南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在划分责任田、宅基地、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款、集体企业收益和享受其他福利待遇等方面,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后男子到女方家落户或女方户口未迁出原籍的(含家庭成员),享有与当地村民同等权利。
老胡点评
在我国现代化、城镇化的进程中,为了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各地需要征收大量农村土地。然而,在分配征收土地补偿款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却存在着漠视、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情况。
土地收入是农民的主要生活来源,因此,判断外嫁女是否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关键要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该外嫁女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其次要考虑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以及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绝不能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取消所有外嫁女参与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的权利。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歧视妇女的陋习必须彻底铲除。为此,一方面应当加大宣传力度,使男女平等观念更加深入人心,使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在全社会牢固树立起来。另一方面,应当完善、细化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分配中,应当更加明确区分外嫁女的各种情况,确保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杜绝“两头落空”的情况发生。 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