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栋梁判刑15年 安监总局原局长杨栋梁一审获刑15年

2018-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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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楚天金报讯 据新华社电 北京市第二中院21日公开宣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局长杨栋梁受贿.贪污一案,对杨栋梁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对杨栋梁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杨栋梁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杨栋梁先后担任天津市副市长,天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天津陆军预备役高炮师第一政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楚天金报讯 据新华社电 北京市第二中院21日公开宣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局长杨栋梁受贿、贪污一案,对杨栋梁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对杨栋梁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杨栋梁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杨栋梁先后担任天津市副市长,天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天津陆军预备役高炮师第一政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2849万余元。

1999年4月,杨栋梁在担任天津市经济委员会主任期间,以所在单位向天津市工业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多划拨25万元基建款的方式购房一套,未进行国有资产登记,2001年4月调离市经委主任时未向天津市经委移交该房产。经鉴定,该案房产价值27.0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