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行〔2014〕42号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和《河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冀发〔2014〕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河北省委员会和省工商联。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省财政按照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省级单位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