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避难间规范 规范详解:消防规范中的“避难层”与“避难间
注: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中新增了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避难间的详细图示,同时对5.5.23条避难层的图示,5.5.24条高层病房楼设置避难间的图示进行了改动,与往期防火规范视频里的13J811-1改图示内容有些许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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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合肥消防支队的工程师阮晶晶。今天要和大家说的内容,是关于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中和避难层、避难间有关的内容。我主要以串讲的形式,把《建规》中提及的“避难层”、“避难间”的有关内容,集中介绍,希望可以增进大家对于防火规范的了解。
《建规》中需要设置避难层(间)的主要为以下建筑(场所):高度大于100米的公共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住宅、高层病房楼、老年人照料设施这4类。
下面我把有关内容逐一介绍,讲解的重点集中在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避难间的条文,另外3类建筑设置避难层/避难间的要求,我会进行简单的介绍,有需要了解的,可以点击往期链接,文中不展开详细介绍。
规范2.1.13的术语中,对于避难层(间)的定义如下: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规范5.5.23条强制性条文中规定了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这个我之前专门录制过视频进行过详细介绍,有需要了解的,请点击往期链接:20161202发布【消防视频:避难层消防设计】
规范5.5.24条强制性条文中,对于高层病房楼,有设置避难间的要求,规范要求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高层病房楼,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高层病房楼,对于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的病房楼,属于单、多层病房楼,规范不强制要求设置避难间的。需要了解详细内容的,
请点击往期链接:20161213发布【消防视频:高层病房楼应设置避难间】
规范5.5.31条,是关于住宅设置避难层有关的要求,是强制性条文,规范要求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避难层的设置要求按照5.5.23条的要求执行,也就是和高度大于100米的公共建筑设置避难层的标准一样。
规范5.5.24A条,是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新增条文,关于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避难间的要求,规范正文和条文解释如下:
5.5.24A正文 3 层及 3 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 1 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
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 12m²,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5.24 条的规定。
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5.5.24A条文解释 5.5.24A 新增条文。为满足老年人照料设施中难以在火灾时及时疏散的老年人的避难需要,根据我国老年人照料设施中人员及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照医疗建筑避难间设置的要求,做了本条规定。
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只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而一、二层没有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情况,避难间可以只设置在有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楼层上相应疏散楼梯间附近。
避难间可以利用平时使用的公共就餐室或休息室等房间,一般从该房间要能避免再经过走道等火灾时的非安全区进入疏散楼梯间或楼梯间的前室;避难间的门可直接开向前室或疏散楼梯间。当避难间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时,该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2m²,不需另外增加 12m² 避难面积。
但考虑到救援与上下疏散的人流交织情况,疏散楼梯间与消防电梯的合用前室不适合兼作避难间。避难间的净宽度要能满足方便救援中移动担架(床)等的要求,净面积大小还要根据该房间所服务区域的老年人实际身体状况等确定。
美国相关标准对避难面积的要求为:一般健康人员,0.28m²/人;一般病人或体弱者,0.6 m²/人;带轮椅的人员的避难面积为 1.
4m²/人;利用活动床转送的人员的避难面积为 2.8m²/人。考虑到火灾的随机性,要求每座楼梯间附近均应设置避难间。建筑的首层人员由于能方便地直接到达室外地面,故可以不要求设置避难间。
本条中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总建筑面积,当老年人照料设施独立建造时,为该老年人照料设施单体的总建筑面积;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在其他建筑或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为其中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
考虑到失能老年人的自身条件,供该类人员使用的超过 2 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要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以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降低火灾产生的烟气对失能老年人的危害。
20180704发布
这里要补充说明一点,在2015年5月1日以前,也就是2014版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生效以前,规范中只要求100米以上的公共建筑设置避难层,自2015年5月1日以后,也就是2014版《建规》生效后,才有高度大于100米的住宅设置避难层,高层病房楼设置避难间的规定,在2014版《建规》中,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要求。
关于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民用建筑,在2014版《建规》中的加强要求,可以查看往期链接:
20170505发布【规范详解: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民用建筑消防设计上要加强的有哪些?】
另外要提醒的是,从2018年10月1日起,也就是2018版《建规》生效的日子起,《建规》中,在第5.5.24A条中又新增了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避难间的要求。
所以,请大家留意规范中这些要求生效的时间。举个例子,如果你住在一个130米的高层住宅楼里,如果这个楼是在2015年5月1日以前审批的,根据当时的防火规范,是不强制要求住宅楼内设置避难层的,但是如果这个住宅楼是在2014版《建规》生效后审批的,也就是2015年5月1日后审批的,那么住宅楼里肯定有避难层,而且第一个避难层的楼地面到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大于50米,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通常在50米以内。
注:(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中新增了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避难间的详细图示,同时对5.5.23条避难层的图示,5.5.24条高层病房楼设置避难间的图示进行了改动,与往期防火规范视频里的13J811-1改图示内容有些许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