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有为的子女 厉有为评论: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路越来越宽

2018-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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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那种以国有经济比例高低来区分不同国家的社会性质是很不科学的,也可以说是对马克思主义的误解.□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即由以往的"全民所有制"(或称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发展到以股份制为主的实现形式.公有制的内涵发生了变化,股份制成了新型的.有效的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仅仅包括原来形态的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而且还包括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股份制.□我们现在对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完善",是朝着股份制方向&q

□那种以国有经济比例高低来区分不同国家的社会性质是很不科学的,也可以说是对马克思主义的误解。

□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即由以往的“全民所有制”(或称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发展到以股份制为主的实现形式。公有制的内涵发生了变化,股份制成了新型的、有效的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仅仅包括原来形态的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而且还包括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股份制。

□我们现在对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完善”,是朝着股份制方向“完善”,是使国家强盛、人民富裕的“小康”方向“完善”。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我们国家在相当长历史时期的主要任务之一。各级党委和政府在自己的实践中应该不折不扣的加以贯彻执行。这种认真的贯彻执行,应该建立在深刻理解、融会贯通、自觉自愿的基础之上。

但在学习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过程中,有一些同志对“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很不理解。有的发出“公有制能成为主体吗”的疑问,并用国有经济比例下降、民有经济比例上升的数字来加以说明。有的地方领导人认为,我这个地方公有经济比例已经下降,并计划还要降低,甚至不到20%,公有制怎么能成为主体呢?有的还认为,我们这个地方改革开放已经先走了一步,可以突破公有制为主体的提法,公有制为主体的提法可以不讲了。

还有人认为,

如果不提公有制为主体,那么我们就不是社会主义了,社会主义只有这一条本质特征了,因此,不管怎么样,也不能不提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上述种种,都是对“完善公有制为主体”的认识上的偏差。

首先,不能用国家所有制经济的比例来判定国家性质。我在1996年写的《关于所有制若干问题的思考》一文中,曾经这样写到:国家所有制“它是自从国家产生以来就有国家所有制,奴隶制国家有奴隶主的国家所有制,封建制国家有封建主的国家所有制,资本主义国家有资产阶级的国家所有制,无产阶级国家,同样也有无产阶级的国家所有制等等。

这种国家所有制是由统治阶级的国家为代表的占有形态,是以国家为代表的公有制的一般形态,因而,它不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的特殊形态。由此,不难得出结论:国家所有制不应当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特征”。

该文继续写到:“国家所有制的资产占社会总资产比例的多少以及国家所有制的资产与私有资产比例的多少,不是区分不同性质国家的标志。就是在同样性质的不同国家,这个比例是各不相同的;就是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这个比例也是各不相同的。”

有些资本主义国家,国有制经济比例相当高,也未因此说它是社会主义国家。而前苏联则是社会主义国家

之首,国有经济占到85%以上,但是,恰恰没有保住社会主义的“红色江山”。那种以国有经济比例高低来区分不同国家的社会性质是很不科学的,也可以说是对马克思主义的误解。

这么说来,“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还有没有本质区别”?有的人抓住这个问题不放。我在上面引用的《思考》一文中回答了这个问题:“生产资料被极少数私人占有,剥夺绝大多数人的财产占有权,……这样的社会就是资本主义社会,或者叫资产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实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上,有没有可能实行使多数劳动者占有多数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占有形式?这种占有形式由生产资料的占有人数和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数量的量变,从而使占有性质发生质变,即由资本主义性质的占有转变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占有。

”“我们所说的多数人占有多数生产资料,不是指全民所有制或国家所有制的占有,而是指劳动者现实的、真实的、实际的占有,这种占有是既有财产处置权又有收益分配权的实实在在的占有,是与现代化大生产、与公有制相联系在一起的占有。而绝不是私有制的占有。”

实现多数人占有多数生产资料,实现在生产资料占有这个意义上的“共同富裕”,这就是我们社会主义要走的道路。从而形成社会生产资料的纺锤形占有态势,形成比例很高的、强大的有产的劳动阶级,这个有产的劳动阶级不但

推动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而且有利于社会稳定。政府有必要也有能力在二次分配时调节纺锤的两头,抽富补贫。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水平,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这正是我们奔“小康”、向“共同富裕”目标前进的具体措施。

这里还应当指出,西方发达国家的财产占有关系,与马克思时代已有很大不同,并在不断发生着深刻变化。生产资料占有的社会化与生产的社会化相适应,是人类要共同遵循的规律。

其次,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那么,主要是什么实现形式呢?《决定》接着指出:“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是对改革开放二十多年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对生产资料占有社会化必须不断适应生产的社会化发展规律的科学实践。

在这里我们不难看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即由以往的“全民所有制”(或称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发展到以股份制为主的实现形式。公有制的内涵发生了变化,股份制成了新型的、有效的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因而,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仅仅包括原来形态的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而且还包括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股份制。并且在完善过程中不断发生变化。

那么,股份制有哪些组织形态呢?

它们是社会股民之间的股份制(通常称上市公司),中央资产经营公司与地方资产经营公司之间的股份制,企业之间和社会其他法人之间的股份制,各种生产要素之间的股份制,企业内员工之间的股份制,村民之间的股份制以及上述各种股份制的多种多样的组合。

这些股份制体现了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劳动者的资本联合的共同劳动共同占有财产的公有制的本质特征。上述股份制不仅在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发展而来;也应该从民有经济中发展出来。

这种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路子会越走越宽广,这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会越来越牢固。

再次,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决

定》中,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面有“完善”二字的前置词,我们不能不加以注意。这说明,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需要发展的,是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变化中加以“完善”的。

我们在计划经济体制时代,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完善”,是朝着“全民所有制”方向“完善”,是把民有经济向集体经济“完善”,集体经济向“全民所有制”“完善”,这种“完善”对社会主义国家几乎造成灾难性后果。

我们现在对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完善”,是朝着股份制方向“完

善”,是朝着生产资料占有社会化方向“完善”,是使广大劳动者实实在在占有生产资料、充分调动生产者积极性、让社会财富不断涌流的方向“完善”,是使国家强盛、人民富裕的“小康”方向“完善”。

这样的“完善”我们从安徽省的小岗村开始,到沿海经济特区的实践,再到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已经风风雨雨走过了二十多年。为了更快更好地“完善”,我们应当抓住我国“战略机遇期”,再艰苦奋斗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