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勤华东京审判 【法制日报】何勤华:东京审判与现代国际法的发展

2017-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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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今年是东京审判开庭70周年.70年前,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日本东京开庭,由美.中.英.澳等11国法官组成的军事法庭,审理了东条英机.坂垣征四郎

今年是东京审判开庭70周年。70年前,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日本东京开庭,由美、中、英、澳等11国法官组成的军事法庭,审理了东条英机、坂垣征四郎、松井石根等28名日本甲级战犯,审判历时二年七个月(1946年5月3日至1948年12月23日),最终有7名战犯被判处死刑。

虽然这次审判不够彻底,但它对于制止侵略战争、促使各国通过和平方式解决相互之间的争端起到了良好作用。为纪念东京审判开庭70周年,11月12日至13日,上海交通大学东京审判研究中心举办了“2016东京审判与世界和平国际学术论坛”,来自中、美、日、英、新西兰等国家的25位专家从不同的视角阐释这场国际审判如何继续影响今天的国际社会,并深入探讨了“战争与和平”这一永恒的主题。

本文是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法律文明史研究院院长何勤华在这次论坛上的发言摘要,敬请关注。

■何勤华

东京审判对现代国际法的贡献

从法律上看,东京审判对现代国际法,尤其是战争法以及国际军事法庭的组织法和程序法的发展都有重大意义,对世界各国人民也是一次国际法制教育。

一方面,东京审判进一步确立和巩固了“纽伦堡原则”。1945年关于“纽伦堡审判”的《伦敦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1946年《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部特别通告》及其《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以及纽伦堡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的判决书,都是关于战争法的重要文件。

在这些文件中,包含的各项原则对现代国际法,尤其是战争法的发展有重要贡献。1946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确认了《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判决书所包含的原则。

1950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根据联合国大会的决议编纂了这些原则,称为“纽伦堡原则”。其要点为:一、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应承担个人责任,并受惩罚;二、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三、被告的官职地位,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四、政府或上级命令,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五、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的人,有权得到公平审判;六、违反国际法的罪行包括危害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七、参与上述罪行的共谋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

1967年和1968年,联合国大会分别通过《领土庇护宣言》和《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补充了“战争罪犯无权要求庇护”和“战争罪犯不适用法庭时效”两项原则。这两项原则与上述纽伦堡审判所适用的七个原则合起来,构成现代国际法惩办战争罪犯所适用的国际法原则。“纽伦堡原则”的确立,丰富了国际法的内容,使今后在处理战争罪时能够有法可依、有律可循。

另一方面,东京审判(包括之前的纽伦堡审判)在组织与程序等方面,也为以后的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提供了范例,积累了经验。东京审判的参加国之多、审判规模之大、审理时间之长都是空前的。法庭受理和审查了4336件书面证据,其中检察方的证据资料为21200页,辩护方为26800页;听取了数千名证人的证言,仅出庭作证的证人就有12个国家的419人;经受了多种语言相互翻译的考验,留下了几千万言的庭审记录,仅法庭英文速记记录就达48412页(日文为10卷千万字以上);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

这些都推动了国际军事法庭组织法、程序法以及证据法的发展。

此外,东京审判也是一次世界范围的国际法制教育。在法庭开庭期间,每天都有来自世界各国的记者亲临庭审现场,记录着庭审情况的新闻稿件、照片,连绵不断地从东京向世界各地发送,以飨世界各国人民。在中国,东京法庭开庭后,《大公报》《申报》《新闻报》以及延安解放区的《解放日报》等各报纸都纷纷报道,以便及时让中国人民知晓审判情况。

单就《大公报》而言,在东京法庭开审的前3个月(1946年5月、6月、7月),几乎每天都有报道此次审判的专栏、专电。

事实证明,这种客观上形成的世界性的国际法制宣传、教育,具有积极意义。要维护世界的长久和平,使各国和平相处,发展各自的民族经济和文化,不仅要有各国国内的法律和法律秩序,也要使各国遵循国际法的基本准则,维护国际的法律秩序,而各国人民正是监督自己政府建立这种法律秩序的主力军。

东京审判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发展

罪刑法定原则,最早由近代启蒙思想家、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制定通过的《人权宣言》中有所规定。《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这一规定为法国1791年宪法所重申。

1810年,法国刑法典正式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其第4条规定重申了罪刑法定原则:“不论违警罪、轻罪或重罪,均不得以实施犯罪前未规定之刑罚处罚之。”它使罪刑法定原则从宪法原则转变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之后,大陆法系各国均将罪刑法定原则规定在刑法的首位,至20世纪30年代,受法西斯主义,德日等国集权化的影响,罪刑法定主义受到重大冲击,主要体现在德国等国刑法对有罪类推制度的规定。

如纳粹时期,《德国刑法典》第2条被修改为:“行为人实施本法所规定的具有可罚性的行为,或者根据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或者健康的国民情感须加以惩处的行为,将受到处罚。

不存在直接适用于其行为的刑罚法规时,该行为根据最适合于它的基本观念的法律予以处罚。”这一立法规定,实际上已经消解了罪刑法定原则。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法西斯政权的彻底消灭,许多国家在战后修订的宪法或刑法中,都对罪刑法定原则重新加以规定。不仅如此,罪刑法定原则还成为了一个国际法中的基本原则,被反复确认。应该承认,确认罪刑法定原则,其目标是为了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贯彻落实,保证定罪量刑的公开、公平、公正,保证刑法关于何谓犯罪、一旦犯罪将会受到何种处罚之规定的可预测性,以使人们调整自己的行为,知道哪些是可为的、哪些是不可为的,而最终目标是为了维护人类社会的公平正义。

因此,在涉及调整人类之行为的自然法时,罪刑法定原则的执行可以有例外。因为它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必须与自然法的普世价值相一致,而在这方面,作出最大贡献的就是发生在1945年11月20日至1946年9月30日的纽伦堡审判。

纽伦堡审判,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正式的对国际战争罪犯的审判,也是人类法律文明史上的一座丰碑,对维护世界和平、发展现代国际法以及预防世界大战的再次发生,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然而,如果僵化地理解罪刑法定原则,纽伦堡审判将无法进行。

因为以希特勒、戈林等为首的纳粹战犯所犯之惨绝人寰的暴行,见所未见、闻所未闻,更不用说由法律来对其进行规范、处罚了。那么,如果僵化地理解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我们就无法追究这些纳粹战犯的罪行了。纽伦堡审判中的检察官、法官也曾为此痛苦了很久。

最后,纽伦堡审判中的检察官和法官终于迸发出了巨大的智慧,他们依据自然法“尊重人的自由、尊重人的身体、尊重人的生命、尊重人的尊严,否则就是对人类的犯罪”这一维护人类社会最为基本的公平正义之价值观,决定追究个人及组织在侵略战争中的责任,创建并确立了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共谋及共同计划发动战争罪等以前各国国内法、国际条约等都没有规定的罪名,明确了对战争犯罪责任可以溯及既往,从而极大地丰富与发展了现代国际法,严厉惩处了纳粹战犯等战争狂人,比较彻底地铲除了德国的军国主义势力,对预防和遏制战争的再次发生起到了重要作用。

东京审判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完善

东京审判继承了纽伦堡审判的原则,除了创建并确立以上各项罪名以及审判原则之外,还在为惩罚和威慑战争罪犯、维护世界和平两个方面作出了贡献。一是它宣告战争本身就是犯罪,当国与国之间发生了争执和纠纷时,应该通过协商和仲裁,而不是诉诸武力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二是它以自己的实践表明,审判战犯并不是战胜国报复战败国的狭隘的、原始的心理和行为,而是警示后人:国家的发展和崛起要走和平发展之路,走互助合作之路,试图通过战争这一罪恶途径来扩张领土、掠夺他国财富,必须承担相应的战争责任和代价。

那么,发生在70年前的这一次国际战犯审判,东京审判追随纽伦堡审判所创立的罪名与审判原则,它对罪刑法定的补充与完善,是否损害了罪刑法定原则的严肃性和法治基础呢?答案是否定的。

如上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最终目标与自然法的普世价值是完全一致的,而且罪刑法定原则本身也是在发展变化的,需要不断地丰富和完善。这里的问题在于,对罪刑法定进行修改、补充、完善之时,其所依据的原则必须是符合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即公平正义的理念,必须要有一些刚性的准则:一是必须遏制国家公权力的滥用;二是必须给民众带来福祉;三是有利于维护世界的和平;四是可以促进人类的进步与文明。

换言之,罪刑法定也有一个“良法”之罪刑法定和“恶法”之罪刑法定的问题,我们所坚持并且为之奋斗的只能是前者,而对良法的评判标准,就是自然法所体现的人类法律文明的普世价值,即对人的生命、健康、幸福、自由、财产、安全和尊严的尊重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