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塞尔与意识现象学 关于胡塞尔现象学意向性认识12
摘要:胡塞尔开创的现象学以布伦塔诺的意向性理论和康德、笛卡尔哲学为主要思想渊源,试图通过现象学方法建立一门严格科学的哲学。他的思想直接引起了一场现象学运动,形成一种以现象学方法为主要特征的广泛的哲学思潮,对整个现当代西方哲学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现代西方哲学最重要的成果之一。
可以说,不了解现象学的哲学家,在欧陆哲学中几乎不可能站到思想的前沿。本文借以对胡塞尔现象学理论基础意向性行为的着重梳理,为以后现象学的深层次的学习和理解打下基础。
关键字:胡塞尔 现象学 现象学理论的基石 意向性行为
现象学在20世纪的西方产生发展并十分流行,与其他一些思潮,比如生命哲学、克尔凯郭尔的生存哲学、弗洛伊德心理学、格式塔心理学等,一起极深刻地影响了欧陆哲学的发展。但是,在这些思想中,广义的现象学最有方法论的新鲜含义和纯思维的穿透力。
主要通过它,现代西方哲学中的欧陆思潮与传统的西方哲学保持了内在的联系,现象学的词源可以追溯至18世界法国哲学家兰伯尔以及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的著作中,但其含义与后来有所不同。在新的视野和语境中理解老的问题,现象学被赋予了特殊且意义深远的新时期含义,比如传统的存在论(本体论)、认识论、伦理学、宗教哲学和美学问题。
而对现象学做出巨大贡献的人物便是德国犹太裔哲学家----胡塞尔。Edmund Husserl,(1859-1938)23岁时在维也纳大学获得数学博士,并从事过短期的数学方面的工作。1884年至1886年,他在维也纳听到了F.
布伦塔诺(Brentano, 1838-1911)的课,后者关于“意向性”的讲述使得他的思路大开,从此决定献身于哲学事业。1891年他发表了《算术哲学》一书,对数学和逻辑的基础从意识心理的角度进行分析。
它的“心理主义”倾向受到了现代数理逻辑的创始人弗雷格的批评。1900年至1901年,胡塞尔发表了两卷本的《逻辑研究》,对逻辑研究中的心理主义、包括他自己的一些过去的思想进行了多方面的清理;而且,更重要的是,他用“意向性”这个居于主体和(感觉经验)对象之间的更本源的思路来理解“意义”的纯构成,并以此为基点,论述了现象学的一些基本思想和方法。
此书标志着二十世纪现象学运动的开始。
1901年,胡塞尔到哥廷根大学任教。其后,他经历了某种思想危机,最后以1913年发表的《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卷一书作结,完成了从“描述现象学”到“先验现象学”的过渡。这之后,他对于意向性构成的思想又有更丰富的论述。
1916年,胡塞尔受聘于弗莱堡大学,接替新康德主义者李凯尔特的教席,并与海德格尔相识。1928年,发表了《内在时间意识的现象学讲座》(海德格尔编辑)。1929年出版了《形式的和先验的逻辑》。
在他生命的最后十年中,他更多地关注“主体间性”问题,而且提出了“生活世界”的学说,撰写了《笛卡尔的沉思》和《欧洲科学的危机与先验现象学》。由于纳粹对于犹太人的迫害,胡塞尔晚景凄凉,1938年去世时弗莱堡大学哲学系只有一人参加他的葬礼。
胡塞尔认为哲学从一开始就想要成为一门严格的科学,但不幸的是,一直到他那时为止,哲学还根本不是这样一门严格的学问。虽然有过苏格拉底、柏拉图、笛卡尔和康德等人的努力,但哲学一直未找到一个真正严格的起点。所以,“作为科学它还没有开始”。
在胡塞尔看来,其原因在于哲学家们还未能真正摆脱根深蒂固的“自然主义”的思想方式。采取这种思想态度的人将我们认识的对象和认识的可能性都视为现成给予的和不成问题的。所以,这样的认识和思考从一开始就已经处在某种前提规定的框架中,而缺少一种体验的和反思的彻底性。
在这个意义上,这种思维和它所依据的经验不是一个真正的起点,也不可能有一个内在严格的构成机制。因此,对于胡塞尔来说,找到一个“无(现成)前提的开端”就成为一切抱有严格科学“理念”的哲学探索的最重要的任务。
而这个“理念”或“观念”(Idee)只有在一门“纯粹的现象学”或“现象学的哲学”中才能实现。 现象学最重要的贡献是揭示出了一种新的哲学思考方法的可能,一个看待哲学问题更原处的视野。
在他看来,以前所有的哲学都还不是一种具有自身规范性或完全自立的学问,总已包含了某种外在的前提,以至各种任意的思想能够在哲学中泛滥。胡塞尔去获得这种最终的严格性的策略是:找到一个无可怀疑、无所预设的绝对确定性,并且在此确定性中发现某种可以构成客观性的机制。他之
所以能在布伦塔诺刻划心理现象的“意向性”中看到了实现这个策略的可能,是因为:首先,深受“笛卡尔的沉思”的引导,胡塞尔认为无可怀疑的确定性只能在人的内知觉或意识中找到,而意向性的内存在恰是作为一切心理的和意识的活动的特性提出来的,因此是具有绝对确定性的纯粹现象。
再者,与所有通过反思达到的内在对象不同,意向性包括一个双层的表象结构,即表象行为、被表象的东西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这就提示出了一种“构成”的机制,虽然它在布伦塔诺那里还是那么微弱。但是,对于胡塞尔来讲,“一切问题中的最大问题乃是功能的问题,或‘意识的对象性的构成’的问题”。 布伦塔诺讲的意向性在胡塞尔眼中就潜在地具有了这种“功能”。
选择这样一个起点绝不是没有负面后果的。“意向性”所具有的强烈的心理学特性使得胡塞尔一生的学术事业都面临一个挑战,这就是:如何在意向性的内存在中构成认知的客观性(对象性)和可交流性;而且,在这种构成中不可借重于任何超出直观给与的先验原则,以便不破坏严格科学所要求的那种绝对自明性。
胡塞尔思想的最大吸引力就在于它在这种纯现象的构成方面所取得的一些突破,而它所遭到的合理批评也都与它处理这种构成的不足有关。他的思想和方法有时被批评为仍带有过多的心理学色彩,有时则被指责为一种离开了体验构成的先验主义。
确实,在他的现象学中,“内在性 ”原则和“先验设定”原则一直从根本上制约着“构成”原则,使得后者虽然具有思想上的刺激力,但却不能充分地实现其存在论意义。
就像“胡塞尔自己所言:“意向性表现了意识的基本性质??全部现象学问题都与之密切相关。 如果将现象学理论比作一座房子,那么它的基石就是意向性及由之而来的意向性行为,”所谓意向性,简言之就是”意识行为有所指向的特性”。与人相应,意向性行为就是具有有所指向的特性的意识行为。这有所指向的特性乃是人类意识的基本特征,也是胡塞尔进行哲学思考的起点。
意向性行为的第一个特点就是所有意向性行为都要么是对象化的,要么有一个对象化的行为作为基础。也就是说,对象化包含在所有意向性行为之中。所谓对象化,就是人的意向性行为总指向某一个对象,通常是看得见的对象。这个对象化其实已经包含在意向性这个概念之中了,因为意向性就是意识行为有所指向的特性,在这里,这个有所指向后面还暗含着一个词——对象,因为有所指向,当然就是指向某一个对象,这是不言而喻的。
我们可以用更加通俗的方式去理解。
人的意向性行为,例如想、看、回忆,等等,它们当然会指向某一个对象,也就是说去想,去看,去回忆什么,这是不言而喻的。胡塞尔说,正因为意向性行为有了这个想 的什么,看的什么,回忆的什么,这个意向性行为就成了一种对象化行为。
当然,有时候,某些对象化行为好像并不指向对象。某些情感,例如我今天很高兴,很烦,等等,虽然是意向性行为,但并没有指向某个对象,我并不为什么感到高兴,也不为什么感到优愁,就是莫名其妙地这样。但即便这样,我们仍然可以说这是一种对象化的意向性行为,只是这对象我们可能并不知道罢了,就像俗话所言: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只是其原因可能并不知道而已。
这个原因之中就蕴藏着意向性行为的对象,就像高兴,我们可能因为得到了一本久已渴望的书或者得到了久已心仪的美人帅哥的青睐而高兴,这里的高兴当然是一种对象化的意向性行为。其他情感活动或者理智活动也与之相似,总之是一种对象化的意向性行为。
胡塞尔认为,在一个意向性行为里,除了对象化的特性外,还具有一种意向性的本质。意向性乃是理解意向性行为的钥匙。意向性的本质,胡塞尔指的是两样东西:质性与质料。它们是任何意向性行为所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所谓质性指的是一个意向性行为之所以成为这个意向性行为的东西,或者可以这样说,质性是意向性行为的某种内在规定性,正是这种内在的规定性使意向性行为不致成为另外一种意向性行为。
例如判断与意愿这两种意向性行为,它们一定具有某种内在的规定性使一个判断成其为判断而不是推理,使一个意愿成其为一个意愿而不是判断。相对于质性而言,质料则是使某个意向性行为成为其自身的东西;但成为其自身并不是某种质性,而是其本身。
于是,大致可以得出:相对于质性而言,质料是基础,因为一个行为可以质性不同,但它的意义却因为质料而保持不变。还可以看出来:对于一个意向性行为而言,质料比质性具有更为根本的意义,更能够揭示意向性行为的性质与本质。
对于质性而言,还要说明一点,就是对于一个意向性行为来说,它可能有两种相互对立的质性:设定的和不设定的。设定是指相信这种意向性行为的存在,而不设定则是对它的存在与否漠不关心,并非一定不存在。将意向性行为划分为设定与不设定是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的,因为,当我们产生任何一个意向性行为时,我们既可以设定它存在,也可以设
定它不存在。正因为如此,当我们说任何一个意向性行为时,第一步就是要判断它是存在还是不存在,这当然是最基本的意向。
除了质性与质料外,与意向性行为相关的还有充盈与立义形式。充盈乃是意向性行为的一种”体现性内容”,它跟充实与直观相关,即指意向性行为在直观中的展示性内容。与充实相反的叫“失实”。也就是说,一个意向性行为的质料——被展示的内容——与充盈——所直观到的展示性的内容——是不一致的,这时候,我们就说这个意向性行为是“失实”的。这个充盈,即意向性行为在直观中的展示性内容又可以分成两部分:想像材料与感觉材料。
除了质性、质料与充盈之外,对于意向性行为还有另一样与之相关的内容,即意义的给予,或称立义。立义就是给一个意向性行为以意义,又可称为意指、质料的给予等。立义是一个意向性行为的基本特征之一。一个意向性行为本来就是意义有所指向的意识行为,它必然会给出某种意义,这是不言而喻的。不过,在这里,所强调的不是立义本身,而是立义的形式。也就是说,用一种什么样的形式去表达这个意向性行为。
以上论述了胡塞尔现象学理论的基石——意向性行为,分别谈了与意向性行为密切相关的四个概念:质性、质料、充盈、立义形式。不难看出,我们对于意向性行为的分析是循序渐进的:先是意向性行为的本质,即质性与质料,然后在这个基础上分析充盈,再在质性、质料与充盈三个概念的基础上分析立义形式。
作为现象学学派的创始人,胡塞尔赋予现象学特殊的现代含义:是指意识界种种经验类的“本质”,而且这种本质现象是前逻辑的和前因果性的,它是现象学还原法的结果。以这一哲学理论为基础形成了后来一个主要以胡塞尔为首的哲学流派,长期活跃在20世纪的哲学思潮的舞台上。
参考文献:
《熊十力的新唯识论和胡塞尔的现象学》张庆熊1995年出版
《现象学思潮在中国》,张祥龙、杜小真等著
《现象学的方法》,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年
《胡塞尔现象学》丹.扎哈维 著,李忠伟 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