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雯法官 致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张雯院长的公开信

2017-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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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被申请单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党组织.院长 申诉事由: 1.昌平法院审判人员(贪赃枉法腐败法官联盟.马彩云.张涛.郑维岩.胡爱军.审判委员会等故意枉法裁判的刑事责任)不肯改正,依法裁判! 2.依法裁判!合法审判!依法送达裁判文书,2010昌民初字9396号民事调解书进行更正!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向诉讼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当事人签字确认后才是生效裁判文书,出示生效证明文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证明裁判文书是否能合法生效,审判是否合法!申请的理由: "欠款纠纷"案2007年在昌平区回

被申请单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党组织、院长 申诉事由: 1、昌平法院审判人员(贪赃枉法腐败法官联盟、马彩云、张涛、郑维岩、胡爱军、审判委员会等故意枉法裁判的刑事责任)不肯改正,依法裁判! 2、依法裁判!

合法审判!依法送达裁判文书,2010昌民初字9396号民事调解书进行更正!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向诉讼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当事人签字确认后才是生效裁判文书,出示生效证明文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证明裁判文书是否能合法生效,审判是否合法!

申请的理由: “欠款纠纷”案2007年在昌平区回龙观法庭立案,审理法官马彩云;认定事实不清,故意枉法裁判!一判一裁,用裁定书否定判决书!裁定书没有送达!胡审乱判,是非不清,要求该案重新核实重判!

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同居析产 子女抚养”2009 年6月在昌平区回龙观法庭立案,审理法官刘建伟;认定事实不清发回昌平法院重审后一直没有依法判决!一次性解决被告欺骗原告同居一案引起的全部纠纷,诉讼请求1、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确权。

2、履行书面协议8万。3、其他劳务费2万元。4、法院审判人员违法不依法审判,故意制造冤案赔偿故意枉法裁判赔偿50万。 昌平法院一审认定事实有误:文字表达有误;程序严重违法!

1、排除非案件当事人王玉民:王玉民不是厉害关系人,在昌平法院没有未经立案确权以此``````````````````````````````````````````````````````````````````````````````````````````````````````````````````````确定王玉民不是该案件的当事人原告的厉害关系人。

一、排除非法证据:2010年 的工商银行转帐凭证,该证据是非被告当事人黄治提供的违法无效证据是由非当事人王新立提供转帐提供给法院是无效证据。2010昌民初字9396号民事调解书是非案件当事人调解书无法生效!

调解书是王玉民和被告黄治代理人调解,采信的证据是非法证据王新立转帐给王玉民,是非诉讼案外人自己交易,不能在法院合法化。昌平法院在违法无效调解后无法生效和具有法律效力后,威胁恐吓暴力诉讼当事人后违法对该案再审改判, 二、要求类案同判,统一审判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判权,维护司法公正;同居析产案是法院审判的非常成熟的案例, 三、停止违法取证:昌平法院审判人员勾结被告一方当事人、代理人、律师等违法办案。

被告知道原告没有精神病,昌平法院审判人员也知道原告没有精神病,因在原告立案时就提供了医疗诊断证明原告无精神病,所谓的法定代理人是捏造的事实。但是审判人员完全倒向被告一方为被告解决问题,完全损害诉讼原告的权利和利益审判,对原告随意侮辱、诽谤、中伤,乱扣帽子诽谤造谣。

四、“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采信的证据要有效性、合法性、有关联性。适用法律正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拖延裁判!及时向案件当事人送达! 五、维护案件当事人合法权利和权益:请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 六、昌平法院违法办案给诉讼当事人造成的时间损失、经济损失、精神伤害赔偿。

两个案件历时9年多,昌平法院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狡辩,拒绝依法审判裁判!滥用人民审判权。 徇私枉法,办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权钱交易故意伤害给诉讼当事人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和身体精神伤害!

七、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八、追究违法办案人员的责任,净化司法队伍。一审法官,刘建伟,重审法官张涛、庭长郑维言、审判委员成员等组成腐败法官联盟,违法办案,不依法审判违法使用人民审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