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兴隆谈贾敬龙 媒体谈贾敬龙案:舆论应对司法谦抑 缓解纠结之痛
据新华社报道,11月15日上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将故意杀人犯贾敬龙执行死刑。行刑之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贾敬龙与其亲属进行了会见。至此,一起搅动舆论多日,引发诸多舆论争议的死刑案件终于画上了句号。
一直以来,我们总是强调司法的谦抑,但是今天,面对贾敬龙案所引发的巨大舆论风暴,有必要提醒一下,舆论对司法也应保持必要的谦抑。
这种谦抑首先表现在舆论应该把对案件事实部分的查明和认定留给司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的基本原则。事实有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所谓的法律事实是合法证据能够认定和证明的事实。在法律人眼中,法律事实不一定完全等同于客观事实,但是可以无限接近于客观事实。
而查明事实,或者说是查明法律事实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职责。为了确保司法机关充分有效履行这一职责,法律设计了一系列严格的诉讼程序,如重大案件庭前会议制度、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等,同时还赋予了法官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力。因为有公开公正科学的法律程序保证,所以司法机关才更有可能查明事实、还原真相。这一点,任何一个尊重法律、相信法律的人都无法否认。
与之相比,舆论依据信源的可靠性就差多了。无论是被告人的辩护人、被告人家属,还是受害人家属,其面对媒体表述时都会因各自立场不同带有明显的偏向性,即使是与案件无关的旁观者也会出于种种考虑而变换说辞,对此媒体很难分辨。所以,舆论在评判一个案件时如果揪住一些所谓的“事实”不放,并以此得出结论,就很容易掉到坑里。
我们看到,围绕贾敬龙案件一些主张免死的舆论大多集中在贾敬龙是否有从轻情节,在是否属于自首这个问题上。可这些都是案件关键的事实部分。没有经过庭审,没有亲历过依法举证质证的程序,就轻易对这些问题下结论是非常草率的。遗憾的是,在这个案子的舆论之争中,不但一些媒体人,甚至个别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法学专家都落入了“事实的陷阱”。
对此,我们不想给人扣上舆论审判的大帽子,但是不得不说的是,一些专家和部分媒体人确实抢了法官的活儿,犯了常识性的错误。
11月15日,贾敬龙被执行死刑的当天,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的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就死刑复核向公众进行释法,回答了公众关心的案件的很多事实问题。可见,有关案件的事实部分,只有亲历了庭审,审查了所有证据的法官才能回答,也才有权利回答。
舆论对司法的谦抑还表现在舆论不能在偏见的左右下评判司法案件的是与非。贾敬龙案引发公众争议,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案件涉及了当下十分敏感的话题,那就是拆迁。很多人认定贾敬龙杀人情有可原,是因为他们天然地相信贾敬龙在强拆中一定是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即使到贾敬龙被执行死刑之后,还有人在反复评说强拆之恶。
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律是衡量一切善恶是非的标准。不是所有的拆迁都是恶的,也不是所有的强拆都是违法的。我国对拆迁和强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要被拆迁人得到了合理的补偿,也经过了合法的程序就不能把拆迁一律斥之为恶行。
最高法刑庭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对这个问题也进行了解释,他指出,旧村改造工程是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并经市政府批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贾敬龙家也得到了合理的补偿,组织拆除贾家旧房,并非村委会主任个人独断所为。
拆迁是当下中国复杂的社会现实下极为棘手难解的课题之一。一方面,期待通过拆迁“一夜致富”是大多数普通国人的普遍想法,这是人性的弱点,很难指责;另一方面,面对拆迁难题,一些基层干部简单粗暴的做法也使这个难题更加无解。
但在贾敬龙案中,最高法的法官也指出,村委会主任何建华的做法确有不当,但这不是贾敬龙藐视法律、肆意杀人的理由,也不能成为对贾敬龙杀人行为从轻处罚的情节。这也就说明,何建华的行为并不构成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害人有重大过错而导致被告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