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烈士家属的抚恤】烈士家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哪去了

201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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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铅山县湖坊镇河西村村民胡春旺向<党报帮你办>栏目反映,他父亲2005年因扑灭村集体山火而牺牲,被追认为革命烈士,按规定,他母亲应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待遇.但当地政府直到5年后才告知家属去领一次性抚恤金,令人费解.如果现在领取,是否应当按照2011年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领取呢?8月23日,记者来到河西村.胡春旺告诉记者,2005年4月,他父亲在扑灭村集体山场火灾时牺牲了,2006年,经各级部门审批,被追认为革命烈士.当时他就咨询过有关部门能否领取抚恤金,时任县民政局局长朱某答复说他父

铅山县湖坊镇河西村村民胡春旺向《党报帮你办》栏目反映,他父亲2005年因扑灭村集体山火而牺牲,被追认为革命烈士,按规定,他母亲应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待遇。但当地政府直到5年后才告知家属去领一次性抚恤金,令人费解。如果现在领取,是否应当按照2011年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领取呢?

8月23日,记者来到河西村。胡春旺告诉记者,2005年4月,他父亲在扑灭村集体山场火灾时牺牲了,2006年,经各级部门审批,被追认为革命烈士。当时他就咨询过有关部门能否领取抚恤金,时任县民政局局长朱某答复说他父亲是吃农业粮的,因此他母亲不能享受一次性抚恤金。

但时隔5年后的2011年8月,朱某在走访军烈属家属时又对他说,他母亲应该可以领取一次性抚恤金,让他去找一下现任的民政局长问问情况。

记者找到县民政局原纪检组长童晓明核查此事。他告诉记者:2005年清明节前夕,一群众给亲人烧纸引起了山场火灾,胡春旺的父亲在救火中牺牲了,当时那名群众不仅负责为其父安葬,还给了胡家18万元安抚金。

县政府当时考虑既然个人给了这笔钱,政府就不用给了。县民政局确实未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及时给烈士遗孀发放一次性抚恤金。不过,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按月给胡春旺的母亲发放了定期抚恤金。

据了解,胡水生在2006年被评为烈士,理应按1980年颁布实施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和2004年10月颁布实施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发给胡春旺母亲一次性抚恤金为52960元。铅山县民政局这一行政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目前,该局也意识到此事不妥,为此,该局负责人曾多次向胡春旺及其家人致歉,并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赔偿方案。

铅山县信访局局长黄建平告诉记者:“有关部门由于未及时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给烈士家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我们深表歉意。为此,今年8月,县政府又再次召开了会议,同意按工商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作为补偿共11826.87元,同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作为赔偿金共37981.37元,这样我们将发放给胡家一次性抚恤金及补偿和赔偿金合计102768.24元。”

8月27日,记者还采访了省民政厅优抚处处长王健,他说:“关于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待遇,是以烈士牺牲的时间为准。因此,胡家只能按2004年制定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享受相关待遇。”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1985]优3号文《关于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发给定期抚恤金的通知》,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金,并对标准作适当调整。

现拨给你市(地区)定期抚恤金  千元,作为今年定补改为定期抚恤的专项经费。此项经费每年由中央财政拨给,省专项下拨,列入当年“抚恤事业费”内开支,请各地认真掌握使用。具体事项规定如下:

(一)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实行定期抚恤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使优抚工作法制化的重大措施,也是优抚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各地一定要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领取定期抚恤金的对象是:原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对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无固定收入的,以及未成年子女,未享受定期定量补助,这次应给予新办享受定期抚恤金待遇;对已按总政治部规定由部队发遗属补助费的,以及行政企事业单位革命烈士的遗属已由所在单位发遗属补助费的,仍由原部队原单位继续发给,不再享受定期抚恤金。

对其成年子女中,除因孤老生活困难的以外,不再办理定期抚恤。有困难的可给予临时补助或救济。

(三)发给定期抚恤金的标准。

(1)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二十二元至二十七元;

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三十元至三十五元;

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三十五元至四十元。

(2)病故军人家属:

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十八至二十二元;

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二十五元至三十元;

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三十元至三十五元。

(3)孤老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和配偶:

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三十八元至四十元;

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四十八元至五十元;

(4)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孤老子女和孤老的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标准可参照孤老的烈士父母和配偶抚恤标准,略少五至十元。

以上各类的抚恤标准,是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的。各地在贯彻落实中,不得低于省规定的标准。富裕的地(市)、县,当地群众生活水平高于上述标准的,可由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意见,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增加的经费由各地自行解决。

(四)改为定期抚恤金的手续和领取抚恤金的办法。

改办或新办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对象,由区公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定期抚恤金领取人员审批表》,向县、市民政局申报,由县、市民政局批准,填发《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并报地区、市民政局(处)备案。《定期抚恤金领取人员审批表》和《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

《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由各县、市统一编号,一律冠以粤××字。××字为各县、市名称或简称。凡属定补改为领取定期抚恤金的,填证时间一律写上一九八五年一月,并从一月份起计算补发定期抚恤金差额;新办享受领取定期抚恤金的,从批准之月起填证并发给定期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发放,由持证者或委托他人到区、镇(街道)领取。城镇的一般按月发给;农村的可按月发给,也可以半  发给。由各县、市自行决定。定期抚恤对象病故后,除发给当月的抚恤金外,再发给六个月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并注销其证件,停止抚恤。

(五)领取定期抚恤金的对象,可享受优待照顾。由于自然灾害或病、丧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应给予临时补助和救济。

(六)各县、市民政局要组织民政干部认真学习中央和省有关定补改为定期抚恤金的规定,全面摸底,深入区、乡,逐户走访审核,造表登记,保证对象准确,不错不漏。

各地区、市民政局(处)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做好统一规划部署,组织检查验收,争取于十月底前全面完成引项工作,并将情况和数字写成书面总结报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