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星结果 冀中星被指放任爆炸结果属故意 供述事实从轻处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刚刚对"7·20冀中星首都机场爆炸案"一审宣判。2013年7月20日18时许,冀中星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二层国际旅客到达B出口处,在遇到民警现场执法时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其本人重伤,同时造成一民警轻微伤。
法院认定被告人冀中星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其行为构成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在庭审时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冀中星是故意还是过失引发爆炸,法院综合此案证据,认为被告人冀中星是故意引发爆炸并非过失,具体阐述法院的判决书表示被告人冀中星来北京前就已准备携带爆炸装置乘坐长途汽车抵达北京后为安检隐藏爆炸装置,后又乘坐出租车前往机场可见他对赶赴机场实施爆炸是有计划有预谋的。
从被告人冀中星到案发现场后的行为表现来看,他先在现场抛洒印有报仇雪恨字样的传单,后拿出隐藏的爆炸装置,双手高举并声称身上有炸弹,其行为逐步升级。在民警赶赴现场对他进行劝说时,冀中星仍手握爆炸装置,爆炸的危险性和紧迫性丝毫没有消减,随后爆炸装置即引爆,没有证据表明他具有避免爆炸结果发生的主观意思和客观行为。
从整个行为过程看,冀中星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理应知道他的行为会导致爆炸结果发生,即便他的主观上没有直接追求爆炸结果发生,也是对爆炸结果发生始终持放任的态度,爆炸结果的发生并不违背他的主观意志。而对于辨方所说的案件的案发起因是冀中星对相关部门处理他受伤致残一事不满,这个举动是为了反映诉求引起关注,这样一个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公民维权理应通过合法理性有序的方式进行,任何人不得以维权为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更不得采取的极端方式危害公共安全。
案发起因不影响对本案爆炸罪的认定,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冀中星采用极端方式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他的行为以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爆炸罪。被告人冀中星在首都国际市场这一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实施爆炸行为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非法携带爆炸装置从山东到北京他的行为本身也违法,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
法院在量刑时一并酌予考虑,另外冀中星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所以对他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冀中星在案发现场声称手有炸弹让周围人远离,对这个情节在量刑时,法院也酌予考虑。综合这些理由法院做出了对冀中星一审判处六年有期徒刑这样一个判决,宣判后审判长问冀中星是否表示上诉,冀中星当庭没有表示,他说需要回去考虑一下。
另外,今天9点审判长宣布开庭之后,被告人冀中星仍然是躺在专业的可升降的医疗床上被推进了法庭,同时进入法庭的还有两名医护人员。审判长首先是询问冀中星的身体状况是否可以,冀中星表示可以,审判长再次告诉他如果有任何不适可以向法庭表示。(记者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