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南在中国官僚 从韦伯论述与王亚南论述看中国官僚阶层

2017-12-06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在诸多关于中国何以没能走上资本主义道路的讨论中,有一种代表性的意见认为,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阶段中,虽然出现了有利于市民营利事业的自由市场的基本形态,但却并没能产生出一个具有西方性格和独立意义的"市民阶层".那么,某个社会阶段中,压制并取代了这一重要角色的是谁呢?韦伯的<中国的宗教>和王亚南的<中国官僚政治研究>告诉我们,是中国官僚阶级和官僚社会. 通常意义上,中国庞大的官僚阶层属于国家最高统治者与地位最低微的被统治者之间的"夹心阶层".那

在诸多关于中国何以没能走上资本主义道路的讨论中,有一种代表性的意见认为,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阶段中,虽然出现了有利于市民营利事业的自由市场的基本形态,但却并没能产生出一个具有西方性格和独立意义的“市民阶层”。

那么,某个社会阶段中,压制并取代了这一重要角色的是谁呢?韦伯的《中国的宗教》和王亚南的《中国官僚政治研究》告诉我们,是中国官僚阶级和官僚社会。 通常意义上,中国庞大的官僚阶层属于国家最高统治者与地位最低微的被统治者之间的“夹心阶层”。

那么,就这一阶层的利益倾向来看,这个中间阶层更应该往上归还是往下归呢?对这一阶层社会阶级属性的判断,实际上更关涉对中国社会性质和所处历史阶段的判断,而这也正是韦伯和王亚南见出重要区别的地方。

韦伯:“家产制官僚国家”中的官僚阶层与“氏族”组织 要探讨中间阶层在整体利益格局中的位置,首先需要辨析的是它同上下两阶层的关系。细读韦伯的《中国的宗教》也许会发现,在韦伯这里,官僚阶层似乎更容易同下层阶级结成利益联盟。

也就是说,官僚阶层同最底层的被统治者之间,并非完全意义上水火不容的阶级对立,而是无论在精神世界还是物质世界,都仍然保持着千丝万缕的瓜葛,这种关系,奠定了整个中国官僚政治的统治基础。

对韦伯的这一的认识,还要结合韦伯关于“家产制国家”和“家产官僚体制”以及“氏族”的相关论述才能解释清楚。 公元前221年,把封尘都扫除之后,秦王成功地将中国整体统合于“中央王国”之下,成为第一位皇帝。

秦始皇将据此为支配者之家产“Partrimonium”,而置于其官僚行政的管理之下。 随之,一个严密的官僚秩序逐渐扩展开来。但是,在韦伯看来,这样一个“家天下”式的帝国建立后,由于其幅员广阔而交通不发达,国家行政的中央集权程度实际上是非常低的。

尽管皇帝很明智地运用家产制特有的手段,维持其个人权力,但所有措施,都不足以建立起一套精确而统一的行政体。 所以在历史上一次次的以改革土地租税、财政、军队为手段的集权努力失败后,最后的社会情况仍是统治者不得已在某种形式上放权于地方州郡,达成了与地方行政势力实际上的妥协。

如此,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最高统治者同最有可能危及其独裁地位的地方贵族式官吏之间的对立,便构成了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

而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就在中央统治者与包括官僚阶层和最底层平民在内的被统治者阶层的紧张拉锯间展开。 那么所谓地方官僚阶层,是怎样一个阶层呢?在此,韦伯引入了“家产官僚制”(Patrimonialbureaukratie)这个概念。

与西方高度合理化、专业化的官僚体系不同,中国的官僚体制并不建立在理性化所奠定的法制和行政基础之上,而是在“最高祭司”——皇帝的统治之下,由家长式的父权君主制伦理体系支撑起来的。

这一特色,“是带有东方印记的神权的、伦理——仪式主义的国家,所具有的特色。”在这种国家中,官僚阶层是一种特殊的存在。观察他们的经济生活就会发现,帝制下的官吏实际上仍像是贵族化的庄园领主,负责向中央政府缴纳一定租税,他自己则从征收而来的规费与租税中,支付行政经费,并将余额留给自己,除此之外,还须自行支薪给他的行政幕僚。

这是一个“坐食者”阶层,“靠纯粹性官职俸禄与租税俸禄来聚积财富”。

这一阶层要想在短时期内巨额敛财,在原则上就必然会反对任何增加中央财政收入的相关改革。也就是说,一旦中央对任何传统的经济与行政加以具体干预,都会侵害到支配阶层在规费和俸禄上不可预知且不胜其数的利益。

所以他们集体反对干预,极端憎恨和迫害任何提倡或推行改革的“理性主义者”,商鞅和王安石的变法都以失败告终,就是因为无法从根本上瓦解这一俸禄利益的强固权力结构。

中国官僚阶层的这种行动倾向(惯习)被文化主义者韦伯命名为“极端的传统主义”,源自中国传统文化中极其特殊的“信念心态”。这一心态与中国的宗教——儒教有着极密切的关系,严重阻碍了帝国行政、经济的理性化过程,使得有理性的产业资本主义无法发展出来。

这一信仰伦理体系塑造了整个官僚阶层的精神生活,也隐秘地影响着官僚阶层同平民阶层的阶级关系。 那么,作为官僚阶层的统治者,同受其统治的平民(农民)阶层的关系究竟如何呢?首先,从统治的手段来看,韦伯的答案是,完全仰仗幕僚(官绅,或者说是通过初级科举的官职候补者)和当地氏族中有威望、最熟知本地人情世故的长者。

“而几乎所有重要的行政措施,形式上是由州省总督来制定,而实际上却是由其非在官方编制内的僚属所拟定的。

” 也就是说,统治在某种程度上需要凭借和依靠同氏族成员的互利关系才能展开,且已经带上了一定程度的“自制”色彩。同时,在韦伯的理论中,中国的氏族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建立在家庭式的小农经济基础上,靠前现代的祖先崇拜和卡里斯马威信凝聚起来的乡村宗族体系,一个最小的民间行政单位。

毫无疑问,在韦伯的理论中,作者想要凸显的是这种“天然”存在的组织无论在经济权力还是家产法律结构上的“自治性”,包括按保甲制建构责任团体、迁移移居、土地再分配、以丁(有劳动力的个体)为单位来区分人民,拥有超越“法律”的私法权力等等。

氏族组织凭借世袭性的卡里斯马原则和自给自足的经济模式,来对抗整个外界的疏放型家产制官僚体系,也就是所谓官方的统治。

可以看到,这种对抗不必说自带有相当的悖论性。一方面,“无论什么时候,有任何变革,例如提高传统的赋税,都必须要与此一体制——一个坚固凝聚的地方望族阶层——取得协议。

否则,国家官方就必然和地主、放租人、雇主,以及一般而言任何氏族之外的‘上司’一样,会遭到顽强的抵抗。”甚至,“无论官员通过了几级考试,在氏族传统固有的事务上,他必须地无条件地服从全然未受教育的氏族长老的处置。

” 而另一方面,按照韦伯的理论推演开来,“官僚家产制”似乎本身就孕育自中国最基层的氏族结构和文化心态之中,反抗起来根本就是自相矛盾的事,所以当不涉及利益冲突的时候,这种抵抗毋宁说具有了一定的“虚假”成分。

而实际上,中国的官僚已经凭借氏族的力量,与其缔结成简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共谋关系,这一“儒教官绅知识阶层”终于逐渐发展成为中国封建社会中,拥有相当政治和经济资本的“主导阶层”。

其次,从氏族与最高统治者的关系来看,上述“对抗”又并非不存在现实的利益基础,这可能更是韦伯所要强调的。由于韦伯相信帝国的税制是以家族氏族为课税单位的,这种拥有一定田产的群体,并没有因为向中央国库财政缴税而失去自治意义 ,氏族才是纳税责任团体的骨干。

所以当皇帝要求土地王有时,他们就会要求使用的权力,或者当权集团基于国库收入考虑土地、税制改革时,就会激起他们极其敏感的强烈反对,而在这一点上,地方官职受禄者与人民诸阶层达成了一致。

也就是说,在共同反对中央集权这一点上,他们的利益出发点是一致的。 总之,正是出于对“到底是何种社会结构和宗教文化羁绊了理性化的资本主义经济在中国产生”这类问题强烈的探究动机,韦伯在《中国的宗教》过于夸大了“氏族”,这一最基本的农民群体结构的意义,并且认为“氏族”能有效地避免“个人的无产阶级化”与成员“受资本主义压迫的危险”,在某种程度上便忽视了氏族内部的贫富分化,因而直接谈及底层贫民现实处境的内容甚少,却似乎更倾向于以“氏族组织”来代替“民”的整体性存在。

如此,官僚阶层与农民阶层之间的现实矛盾就被淡化了,二者间尖锐的对立在韦伯这里似乎成为相当次要的社会矛盾。

回到开篇问题上,韦伯将氏族与地方官吏间的矛盾弱化,将氏族对整个家国统治的反抗意义突出出来,无不是为了强化中央政府和地方势力之间的对立,同时也显示了韦伯对于中国家产制官僚社会之本质的认识。

在这本书中,氏族与地方官吏都是作为中央集权的对立面而得到论述的,就社会结构的经济基础来看,某种意义上正是由于他们长期的协同存在,中国无法过渡到资本主义阶段。于是对中国家产制官僚社会本质的揭示,实际上便暗含在了作者对于中央国家屡屡通过行政、财政、土地、军事等集权努力建立起理性化的官僚体制国家而不能,这一过程的反复论述中(这种形态的集权国家,也因之被韦伯称之为“疏放型家产官僚制国家”)。

例如,权力的下放造成了“实际权力掌握在官方的本地僚属手中的局面”,同时中央却很难一贯且合理地介入地方事务。

中央的谕令更被看作是伦理性的,权威性的“建议”,官吏们只想方设法中饱私囊,贪污受贿,难以像西方官僚体制中的下属那样严格服从上级的行政命令,这使得韦伯更加强调符合皇权之最高祭司与卡里斯马性格之无所不在。

又如,聚焦于土地税制政策就会发现,疏放型家产制国家的土地租税,有两种倾向,其一是将土地租税转化为货币租税,其二为土地租税逐渐转变为固定配额,由各州省征收固定贡税。

在漫长的封建统治期内,显然是后一种趋势更占据优势。而经济学意义上的地租制度从实物地租转化为货币地租屡次失败后,最后又转回实物地租,更证明了中国“缺乏一个可信赖的税务官僚制”。

虽然货币制度改革中还含有“希望能借货币税的提高来建立一支庞大、有纪律而训练良好的国家军队,随时可无条件地为君王效力”的企图,然而,由于“儒教徒”和宦官势力的强烈反对及其现实的不可行性,王安石变法终归失败了。

除此以外,还有唐中后期的“两税法”的土地平均化努力,在韦伯看来,都以失败告终。可以看出,从秦朝至满清政府的千百年时间里,以各种手段来抑制封建贵族的领主式资本主义庄园经济再度复兴,成为专制政府花费全副精力来应付的事情。

有时候,政府为了同这一潜在的分离势力做斗争,甚至会采取所谓“保护农民的政策”, 来反对资本主义式的积聚——“亦即将通过官职、包税与贸易所蓄聚的财富转变成土地资产——的政策”,以此达到深度干预富者资产的目的。

也就是说,国家甚至通过表面上对农民的“保护”,站到了世袭氏族(贵族)的对立面上,农民阶级也随之成为政府力争拉拢的对象。 王亚南:官僚阶级与农民 与韦伯不同,在王亚南的书中,官僚阶级同农民的关系,成为他颇为关注的一个潜在焦点,从这一点生发而去,继而便可以洞见其对中国官僚政治的分析全貌和问题之肯綮。

首先,针对官宦阶层主体,王亚南也指出了中世分立局面下,中国的官僚逐渐贵族化的历史趋势。

但是不同于欧洲过渡阶段逐渐资产化的贵族,作者更将之视为一种既官且商,甚而专门将当官变成理所当然的发财手段的特殊存在。其次,在这一前提下,作者又单辟专章来讨论“农民在官僚政治下的社会生活”,把农民的政治经济生活放在与官僚阶级的关系中来观照,结果发现,相对于欧洲中世纪领主对于农奴的政治权利(诸如初夜权、裁判权、及移住、婚姻干涉权)的剥夺以及经济上的奴役,中国的农民不仅在婚恋自由上备受屈辱,还要在各个利益方面忍气吞声,接受官绅土豪的敲诈、干涉、压制和欺侮而投诉无门。

而就一般的佃农而言,不仅要受他们的衣食父母——地主的摆布,而且还要听凭所在地区的官绅士劣的损害和侵凌。

重要的,由于官僚阶层的整体性腐败,商业、高利贷、地权兼并、差役、摊派、贪污,通常配合得异常周密,一齐迫害至农民头上。所以,“中国农民困苦的基因,与其说是由于正规的租赋课税太重,毋宁说是由于额外的、无限制的、不能预测到的苛索过多、繁多”。

据此王亚南认为,千百年以来历次农民变乱中的“官逼民反”的“官”,不当理解为某些特别官吏,而是整个官僚统治。封建的官僚社会就是官民对立的社会。至此,王亚南已经揭示出贯穿中国官僚社会中的一对主要矛盾,农民阶级与全部官僚地主、甚而还包括官僚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

这种结论的得出,是同其对中国社会性质的正确分析与认识分不开的。 可以看出,王亚南对中国官僚社会本质的分析,紧紧扣住在了土地所有制,亦即土地的经营形态,或者说是统治者对土地的全面控制上。

在他看来,尽管经历了由先秦“分田禄制”的领主经济向秦以后“佃田而租”的地主经济的形式转变,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生产关系并没有改变。

也就是说,只要土地这种资产,把持在另一部分人手中时,需要利用土地来从事劳动的农奴或农民,就要依照其对土地要求的程度,与土地所有者——领主或地主——结成一种隶属关系,把他们全部的剩余劳动,乃至一部分必要劳动,或其劳动生产物,用贡纳、租、赋税或其他名义提供于土地占有者。

所以,尽管秦以后许多专制王朝,不把领土分与其属臣治理,而大权独揽,对诸臣“以公赋税重赏赐之”,但仍然改变不了从自天子以至最底层的朝臣,即所有属于统治阶级的人,都依着土地的占有形式,寄生于农奴的劳动生产剩余上面。

那么,被统治者的农民阶级与统治阶级之间的矛盾,就必然成为专制的中国封建官僚社会的主要矛盾。而为了保障这一财产关系的稳定和榨取的顺利进行,在这种社会经济基础上,相率建立了各种与其相适应的政治、法规、道德、文化伦理关系,便是所谓“官僚政体”,这一封建生产关系决定的上层建筑。

虽然也是在同西方比较的视野下展开研究,但与韦伯将中国的官僚体制的本质判定为一个集权程度较低的“疏放型家产制官僚国家”不同,王亚南从西方政治史上“由封建贵族政治转向资产者的民主政治的过渡阶段”这一官僚政治阶段说起,对中国官僚政治的立论却是靠在官僚政治“作为专制政体的配合物或补充物而必然产生”这一判论述上的。

在此有两点有必要指出,其一,如王亚南所指出的,中国的官僚阶层也经历了一个贵族化、门阀化的转变,但生产关系的主要矛盾,不会如韦伯论述中所暗含的——为最高统治集团同有潜在独立倾向的“贵族势力”(地方官宦和“氏族”)之间的斗争,皇帝同地方势力之间的斗争,不过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分权斗争,属于内部矛盾。

其二,一系列官僚化建制,例如官制、科举制、以及隐形的士大夫伦理,既然是“副产品”,“补充物”,就意味着不能反过来决定生产关系。

尤其儒家思想和儒术,只不过是保证统治意识形态再生产的工具而已,并不具有至关重要的决定力。至多在文化系统内部日益严密化和精巧化的过程中,在原本不能造成世卿世官的贵族身份的社会中,藉由知识的统制和长期独占,而无形中把士大夫的身份更特殊化、贵族化了。

所以,是“心态信念”因势利导,趁便发挥了作用,而不是反之。 回到对官僚阶层主体的认识上,王亚南的深刻处还在于,不同于韦伯在平衡中央集权的意义上讨论官僚阶层,从其观点中还可以发现,这一阶层本身的存在如何限制了资本的流动,进而造成中国社会长期停滞的局面。

在王亚南看来,虽然有一大部分剩余劳动产品,须通过赋税或地租方式转化为商品,但是由于官僚制下特殊的土地政策,商业与地权、官商之间,发生极其紧密的勾结,所以所谓资本主义的商工业,更可能遭致专制者发动各个方面的联手打击,而变为官业或官僚垄断行业,导致商业资本最终流回土地,回归了农业资本。

而官僚阶层,这个集地主、官、商于一体的权力群体,正是造成这一局面的一大症结。在其保守性和利欲熏心的驱使下,从中运作,蝇营狗苟,其逻辑渐渐渗透进氏族这种农工结合体中,氏族日益成为“地主经济下的细胞组织”,长期以来一直为帝国存续着那种固定不变的“根本性格”。

所以,作者一再指出,“建立在地主经济基础上的中国官僚政治有着无比包容性与贯彻性,它不但动员了中国传统的儒术、伦理、宗法习惯等等来加强其统治,并还把可能而且在社会史上必然要成为它的对立物的商公市民的力量,也给消解同化在它的统治中。

” 因而作为其死对头的市民阶层,就根本不可能产生出来。

至此,王亚南对于中国官僚社会性质的判断,已经同韦伯见出明显差别。事实上,韦伯所在意的那对矛盾(最高统治阶级与其所拼命遏制的,所谓地方官僚、氏族联盟的势力之间的矛盾),既包含了封建主阶级同“贵族”阶级之间的斗争,也包含了一种古老蒙昧的、还处在亚细亚生产模式下的封建生产关系与有可能出现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之间矛盾对立的成分。

只不过二者却都并非决定中国社会性质的主要矛盾。前者是以一种倒退的眼光得出的认识,鉴于王亚南在书中已多有批驳,故不再论及。

至于后者,则意味着韦伯多少低估了帝国的集权程度。在王亚南看来,中国社会的长期停滞,是一个官僚制度不断深化,不断积重的结果。这个结果,不能简单归因于一种一成不变的亚细亚生产模式下的乡村自治体,也更非一种意识形态层面的儒教文化所能解释得了的。

就此,他直接批驳了西方和东洋学者在论及此问题时,“把农民的无知、孤立、被束缚于宗法社会组织和对政治的不关心,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这一派的观点。

认为他们用固化的眼光看待农村共同体的孤立作用,忽略了官僚社会制度如何通过自我变革,一步步达到变本加厉地强化统治的目的。 在这一点上,王亚南对杨炎两税制改革的精到分析,正说明了中唐以后,中国社会是如何逐步陷入深度封建化、官僚化中的。

在这一分析中,王亚南首先指出封建土地所有制生产关系发展到唐代时所面临的严重矛盾:“均田制度及其伴行的租税制的失败,不仅说明流通经济相当发达的官僚社会,不可能再把土地与农民束缚定着起来,不使变卖,不使转移;并还说明这种社会由长期因缘积累所逐渐形成的门阀及其有关的社会政治势力,再不会允许把他们已经领有或将要取得的土地所有权力,交由中央政府统治支配。

”此时,中央政府为了维稳,最聪明的办法在于承认土地所有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改进赋税收入。如此,便实行了两税制,一方面解放了生产力,使其适应了唐代工商业发展、经济流通的状况,另一方面,确定了以财产为课税对象,亦即以征收某种形式的“资产税”的方式增加政府税收。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在“予兼并侵夺者以打击”的同时,“又无异默认兼并侵夺的结果,为大土地所有或庄园开一方便之门”,即在表面上缓和了农民与统治阶级之间的矛盾,给士大夫以宣扬公道平等的机会,同时又助长了巧取豪夺的策略,结果是让与社会统治最休戚相关的王公贵族、商贾僧道们,分途占有大量土地,各种形形色色的庄园,通过这种方式把他们束缚在他们的地产上,对整个官僚社会之存续起到了促进发扬作用,达到了商鞅变法的效力。

自此之后,两税制便成为支持官僚政治高度发达的重要杠杆,对后世产生深远的影响。 可以看到,对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不同判断,实际上决定了近代中国将要以何种方式来完成自身的现代性变革。

对于王亚南而言,反帝、反封建、反新兴的官僚资本的任务必将由一个强大的领导阶级通过一次性的无产阶级革命来全盘达到。而如若从韦伯这样的文化主义立场出发来诠释马克思的“亚细亚生产模式”,则会对东方专制社会的性质做出暧昧不明的历史判断。

也就是说,如果更将备受压迫的农民阶层和地方官僚阶层混同为一体化的“氏族社会”,无异于认为中国社会还处在由封建贵族社会向资产者的民主社会过渡的链条上,那么,也许一场反封建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就足以解决所有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