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向南杀人 预谋还是激情杀人? 李向南案控辩激辩
【侨报讯】 “从来没有这么爱过一个人……”3月23日,原本平静的李向南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做最后陈述时,情绪突然变得很激动,先是哽咽,接着跪下冲着旁听席连续磕了两个头。
但这样声泪俱下的忏悔,对死者邵童的追忆,并不意味着这场庭审了1天且辩论异常激烈的案件迎来了最终结局。如同曾经轰动中加两国的中国留学生赵巍杀人案一样,主审法官宣布“择日再判”。
尽管这样的结局并不令人感到意外,但悬而未决的紧张感贯穿了整场庭审。由于嫌犯李向南从一开始就承认了自己杀害了邵童的事实,这意味着,对于这桩案子而言,重点不再是“杀没杀人”,而是对此案的犯罪形态如何进行定性。
控辩双方围绕“美方的访谈报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李向南自首行为是否成立、是否属于预谋杀人”三大焦点,展开了唇枪舌战。无论哪一条都存在减轻量刑的可能性。而其中的第一和第三点恰恰也体现这桩跨国刑事案件的特殊性。
“由于中美法系不同,而且案件调查和审判不在同一个国家,所以很麻烦,”在庭上,李向南的辩护律师盛少林这样来描述这个“中美司法难题”。而这也可能成为李向南“死里逃生”的转机。
跨国案、调查权和关键证词
“我完全不认识这个Eriks Rags,他纯属胡说。”在举证阶段,当主审法官就一份“Eriks Rags的访谈报告”向李向南进行询问时,李向南这样反驳道,他表示自己在罗切斯特理工学院读书时并不认识一名叫Eriks Rags的同学。
在这份由美国警方对李向南的同学进行访谈的记录里清楚地提到,据一名叫Eriks Rags的白人回忆,在2013年,李向南、邵童和他本人,以及他的中国女友在一次小组活动上认识。
当时李向南突然问Eriks Rags,“警察如果要找到一个失踪的人,需要花多少时间?”在Eriks Rags表示不清楚时,李向南又问道,“怎样杀一个人?”李向南一边问,一边还对着邵童坐的方向点头、微笑。
在公诉人看来,这份访谈报告证明了李向南存在“预谋杀人的动机”,而并非“激情犯罪”。对此,李向南的辩护律师盛少林表示不认同。
据他介绍,美国警方在询问这个名叫Eriks Rags的人士时,只是打了一个电话,该人士身份不明。另外,Eriks Rags所提到的两人认识的2013年,李向南在那时候已经离开罗切斯特理工学院,转学到了邵童所在的爱荷华州立大学读书。
这样的疑点并不止出现在这一份访谈报告中,在公诉人展示的对邵童、李向南的同学、朋友的访谈报告中,多次出现“有待核实”的地方。
“美国警方只是移交了物件,还有这些访谈报告,这些东西真的可以算是证据来使用吗?”在庭上,盛少林这样大声质疑。私下里他再次对《侨报》记者表明了自己的观点,认为这些报告根本不符合中国《刑法》中对“证据”的要求。他认为在提取时间、提取人的身份核查方面有很多疑点。
盛律师在休庭时对《侨报》记者称,按照中国的《刑法》,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八大证据”要求必须“查证属实”,但温州警方在与美国警方进行调查取证时,只是得到案发地爱荷华州州务卿公证(state secretary apostille)。
该公证只能证明侦查者是美国警方人员,并将相关的物件和访谈记录送交中国驻芝加哥总领事馆认证,“这是一个正常的程序,但除此以外真正做到核实了吗?”
而这恰恰也是这桩跨国案的难题所在。据公诉人介绍,因没有执法和司法调查权,中国警方不能直接到美国调查,因此只能让美国警方进行侦查。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调查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李向南‘预谋杀人’证据确凿”。
在盛少林看来,这牵涉到了“这些证据必须转换为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证据使用”,“请温州的警方学习下上海,同样是跨国案件,同样是《刑法》的适用地,为什么别人为了进行核实就去了两次?”
和李向南案类似,澳大利亚籍男子谋杀中国籍妻子一案,在上海审理时同样面临涉案人横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局面,但上海警方在面对澳洲警方几乎已经破案、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的情况,重启了二次侦查,几乎重新将案件证据办理一次。
“我认为将这些访谈记录作为证据来证明李向南有罪,是非常不合理的,希望法庭能着重考虑下,”盛少林最后这样说,“如果真的发生了冲突,那么应该选择有利于被告人的方法,而控方并没有做到这一点。”
自首行为仍有分歧
据嫌疑人李向南家乡当地媒体《乐清日报》报道,李向南本人自述,从美国逃回中国后,他曾两次想自首,“在西安某个派出所里,我准备自首,先给妈妈打了电话。”李母劝李不要自首,先等家人前去。
随后,李母向李父隐瞒儿子杀人一事,二人一起前往西安见到李向南。李向南在家人安排下,先前往成都散心,随后被安置在西藏一位牧民家中。
但是在庭审中,李向南对潜逃过程的说法是:“我父母不知情,是我姨丈安排的。”
2015年5月11日,温州警方接李向南报警称,他于2014年9月初在美国爱荷华州读书时将其女友邵童杀害,现人在成都,准备回温州投案。两天后,李向南在其父母的陪同下,向温州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
按照中国《刑法》,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公诉人对李向南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自首表示质疑。
“李向南确实有主动投案的行为,但并未全部交代犯罪事实,只是交代了一部分,所以自首并不成立,”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表示,李向南从一开始就没有交代自己“预谋杀人”的事实。
这样的表述,对于李向南而言,毫无疑问是压断了原本就不多的几根减刑稻草中至关重要的一根。
李向南的辩护律师盛少林当庭反驳,并出示李向南用父母手机给温州警方打电话的记录,“按照中国《刑法》,自首只是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没有说要全部供述,而且李向南也承认了自己杀人的情况,难道这不是自首吗?”他坚持认为,李向南并不存在预谋杀人的情况。
第一次供述时,李向南就表示,杀死邵童的当晚两人发生了争执,邵童用枕头去蒙他的脸,他感觉呼吸不过来,便用手掐住了邵童的脖子,等他感觉呼吸顺畅后,才发现邵童两眼无光,他赶紧为邵童做人工呼吸,却发现邵童已经死去。
在中国,“过失杀人”这种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一般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对此,公诉人直接表示“李向南的态度有问题”,并认为他有撒谎的嫌疑。对于李向南的这种说法,盛少林在进行辩论时也指出,“李向南的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在之后的供述中,李向南虽然逐渐改变了自己的说法,但却始终坚定表示自己不是有计划地去杀邵童。
除了试图落实“主动投案”的行为以外,李向南的辩护律师盛少林试图从看上去原本已没有任何辩解余地的案子中找到些许缝隙,让李向南有一丝减刑的希望。据他透露,李向南家和邵童家已达成民事和解,李家赔了近200万人民币给邵童家,“以此来安抚邵家。”对于这样的说法,公诉人并未回应。直到庭审结束,双方依旧在李向南是否有自首行为上存在分歧。
哑铃、行李箱、机票
藏在凯美瑞汽车后备箱里的行李箱、以及塞入行李箱里的20磅的哑铃,还有那张飞回北京的机票……除了美国警察提供的访谈记录以外,这些物件都成为李向南是否属于预谋杀人的证据。
在公诉人这边,屡次提到“激情杀人”的说法,实际上这种说法来自于轰动中国的“药家鑫案”,他的律师在辩词中提出了这个说法。但即使竭尽全力避免了“预谋杀人”,药家鑫最终还是难逃一死。
在庭审过程中,李向南对扼颈杀害被害人邵童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否认自己有预谋。
“买行李箱是为了搬家”,“买一个15磅、一个20磅的哑铃,是为了更好地锻炼身体”,“买飞机票的目的是散心”……对于公诉人提出的“被告人李向南有因爱生恨、预谋杀人的动机,”李向南这样辩解道。
有趣的是,根据美国警方提供的麦克斯折扣店(TJ-Maxx)及沃尔玛超市(Wal-Mart)的监控视频,购买哑铃和行李箱是同一天。在挑选行李箱的时候,李向南花了10分钟左右的时间。而对于哑铃,李向南在庭上曾表示,自己购买的是大小一样且可拆卸的哑铃。
而在此前一天,李向南与被害人邵童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当天李向南通过学长Kwok Siu Ki Paul预订回中国的单程机票。
据李向南坦白,在掐死邵童后他将尸体装入行李箱内,并塞进一只重20磅的哑铃,“原本想沉尸,但想想有点下不去手,”于是便把行李箱和哑铃都留在了后备箱中。
这样的想法,再结合物件,公诉人一口咬定,李向南提前就准备作案工具、为作案后预备逃离等一系列反常行为以及客观事实足以证实,“行李箱、哑铃并非出于日常使用的目的而购买。”
“这些物件真的能证明李向南就是‘预谋杀人’吗?如果只是巧合呢?”李向南的辩护律师盛少林说,“如果要杀人的话,为什么不买更重的哑铃呢?作为本科生的李向南不可能连这个都想不到吧。”
此外,李向南购买机票的时候,正值准备研究生考试时,这也引起了公诉人的质疑。对此,李向南表示自己当时压力很大,就想出去散心。但他在回家前并未告知父母。并且原本定于9月7日从纽约转机离开,结果因转机时间太长,改为9月8日从芝加哥进行中转。
从庭审现场来看,双方在“预谋杀人”还是“激情杀人”方面的争论陷入了死胡同。而这背后是李向南一直渴望减刑的期待。
“从来没有这么爱过一个人,现在事情变成这样,是我的冲动和不理智让我犯下这样的罪行,我后悔莫及。我知道我罪大恶极,应该受到惩罚。给邵童、邵童家人和自己一个交代。我希望法院能够对我从轻判决,给我一个重新改造的机会。”在最后的陈述中,李向南这样哭着说。
而他的辩护律师在回答《侨报》记者“对于最后的判决您是否有信心”的问题时,只是笑了一下然后保持沉默。如同李向南与邵童逝去的爱情一般,李向南最终将迎来怎样的结局依然是个未知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