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佰雄简历】郭佰雄为什么逃到国外

2018-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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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郭伯雄,男,汉族,1942年7月生,陕西礼泉人,1963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58年8月参加工作,1961年8月入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学院完成班毕业,大专学历.上将军衔.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2016年7月25日,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的赃款赃物上缴国库,剥夺上将军衔.1958-1961年 陕西兴平县四○八厂工人:1961-1964年 陆军第十九军五十五师一六四团八连战士.副班长.

郭伯雄,男,汉族,1942年7月生,陕西礼泉人,1963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58年8月参加工作,1961年8月入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学院完成班毕业,大专学历。上将军衔。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

2016年7月25日,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的赃款赃物上缴国库,剥夺上将军衔。

1958—1961年 陕西兴平县四○八厂工人;

1961—1964年 陆军第十九军五十五师一六四团八连战士、副班长、班长;

1964—1965年 陆军第十九军五十五师一六四团八连排长;

1965—1966年 陆军第十九军五十五师一六四团政治处宣传股干事;

1966—1970年 陆军第十九军五十五师一六四团司令部作训股参谋;

1970—1971年 陆军第十九军五十五师一六四团司令部作训股股;

1971—1981年 陆军第十九军司令部作训处参谋、副处长、处长;

1981—1982年 陆军第十九军五十五师参谋长;

1982—1983年兰州军区司令部作战部副部长(1981—1983 解放军军事学院学习);

1983—1985年 陆军第十九军参谋长;

1985—1990年 兰州军区副参谋长;

1990—1993年 陆军第四十七集团军军长;

1993—1997年 北京军区副司令员;

1997—1999年 兰州军区司令员、军区党委副书记;

1999—2002年 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解放军常务副总参谋长、总参谋部党委副书记;

2002—2003年 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

2003—2013年 中央政治局委员(至2012年11月),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至2012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至2013年3月)。

中共第十五届、十六届、十七届中央委员,十六届、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委员。

十五届四中全会增补为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任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

十六届一中全会任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

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任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

十七届一中全会任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任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至2013年3月)。

接受调查

2015年4月9日,中共中央依照党的纪律条例,决定对郭伯雄进行组织调查。经查,郭伯雄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等方面利益,直接或通过家人收受贿赂,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涉嫌受贿犯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开除党籍

2015年7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郭伯雄组织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决定给予郭伯雄开除党籍处分,对其涉嫌严重受贿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授权军事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审查起诉

2016年4月5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对中央军委原副主席郭伯雄涉嫌受贿犯罪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军事检察院依法查明,郭伯雄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职务晋升或调整提供帮助,直接和通过家人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郭伯雄对涉嫌受贿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6年5月3日,军事法院对军事检察院指控郭伯雄涉嫌受贿案立案。案件审理中,军事法院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确保案件裁判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鉴于案件中一些犯罪事实证据涉及军事秘密,依法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

判处无期

2016年7月25日,军事法院依法对中央军委原副主席郭伯雄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郭伯雄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的赃款赃物上缴国库,剥夺上将军衔。

北京4月5日电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授权,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依法对中央军委原副主席郭伯雄涉嫌受贿犯罪案立案侦查。日前,对该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军事检察机关负责人就郭伯雄涉嫌受贿犯罪案件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你介绍查办郭伯雄涉嫌受贿犯罪案件主要情况。

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授权,2015年7月30日,军事检察院对郭伯雄以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侦查中,军事检察院以对法律和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依法开展侦查工作,依法查扣涉案款物,询问相关证人,广泛调查取证,获取了大量证据;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郭伯雄,其对涉嫌受贿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现已查明,郭伯雄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职务晋升或调整提供帮助,直接和通过家人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之有关规定,郭伯雄案具备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

问:在查办案件中,怎样保障犯罪嫌疑人郭伯雄的诉讼权利?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军事检察院依法对郭伯雄立案侦查并先后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逮捕强制措施,依法告知了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特别指明其被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有权在接受讯问时为自己辩解,有权申请其认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员回避,并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履行了相关手续。

侦查期间,严格依法对郭伯雄进行讯问,每一份讯问笔录都经其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切实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问:下一步,对郭伯雄涉嫌受贿犯罪案作何处理?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郭伯雄涉嫌受贿犯罪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军事检察院公诉部门将依法进行审查,向军事法院提起公诉。

问:对郭伯雄军籍、军衔作何处理?

答:对犯罪军人军籍、军衔的处理有两种途径:一种是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和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由军队有关单位决定开除其军籍、取消其军衔。另一种是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中央军委关于剥夺犯罪军人军衔》第二条之规定,由军事法院判决依法剥夺其军衔;而后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一百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由军队有关单位决定开除其军籍。

对郭伯雄军籍、军衔的处理,军事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将依法依纪办理。

问:对涉及郭伯雄案人员如何处理?

答:郭伯雄家人及其他涉案人员涉嫌犯罪的,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依法处理,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