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祥俊奚晓明 孔祥俊谈审判垄断问题:诸多问题亟待明确
6月12日消息,由北京大学和美国斯坦福大学主办,腾讯公司支持的“2012首届北京大学—斯坦福大学互联网法律与公共政策研讨会”今日在北京大学举行。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孔祥俊在会上做主题演讲,他指出,垄断问题是审判当中的新领域,有很多问题需要明确和解决,今年正式发布实施了反垄断的司法解释,我们正处于《反垄断法》实施的初期。
本次互联网法律与公共政策研讨会将主要聚焦 “版权法的未来”、“信息产业竞争政策”、“互联网公司创意、创业与公共环境的关系”和“个人数据保护”四大热门话题。研讨会旨在促进中美互联网产业与学术的交流与合作。
腾讯科技对此次大会作出了全面的直播与报道。
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孔祥俊演讲实录:
孔祥俊:垄断问题是审判当中的新领域,这些年来全国法院审理了几十件垄断案件,有些垄断案件产生了比较广泛的影响,通过这些案件的审理这些年积累了一些经验,同时也感到有很多问题需要明确和解决,所以几年前我们就开始起草反垄断的司法解释,用来统一我们对一些问题的标准,这个解释是今年正式发布实施的,也是我们国家第一步关于审理反垄断案件的司法解释,现在我们处于《反垄断法》实施的初期,法院的审判也属于初期,总体案件还不是很多,经验也不是很多,遇到的很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探索,所以这个解释主要是解决程序问题,审理这个案件《反垄断法》对于法院如何审理,对于程序问题怎么解决没有规定,根据《民诉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对于反垄断比较突出的程序问题做了规定,当然也涉及到一些实体问题,比如民事责任的承担。
解释有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关于起诉和起诉权的问题,在这个起诉权当中明确所有的垄断行为如果涉及到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早就明确反垄断的民事诉讼不以行政机关的处理作为前置条件,也就是说受害人既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反垄断机构做出行政处理之后起诉,什么时候起诉都可以,而且诉讼时效上你在行政处理决定之后起诉给予了特别考虑,不影响诉讼时效,通过这种方式保护诉权。
另外对于受害人的范围也没有做特别限定,比如消费者是不是可以起诉,消费者因为垄断行为受到损害的目前来看也可以提诉讼,以前也有提起诉讼的。
第二是明确了管辖问题,哪一个层级的法院可以管辖垄断民事案件,因为前一段时间社会很关注,有关部门也很关注,通常认为《反垄断法》的专业性很强,审理难度比较大,所以要求我们集中管辖的声音比较多,但究竟管辖到什么程度大家有不同意见,最后我们根据司法的特点,根据法院的情况,解释进行了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管辖,省会地的市、计划单列市,像青岛、厦门等等,还有经过最高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虽然不是省会地,也不是计划单列市,指定的中级法院也可以管辖,通过这种管辖确保案件审理。
当然起草过程中有人提出是不是要高院进行管辖,因为行政执法主要是中央的事权,原则上是中央部门进行管理,法院是不是要提高一下基本管辖,但司法有司法的特点,对于司法而言,到中级法院已经提的很高了,因为有一审、二审还可以申请再审,中级法院管辖就意味着这个案子最后可以到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基层法院是不是可以管辖垄断案件,这个大家有不同看法,有人说这类案件专业性强,疑难复杂,基层法院没有管辖能力,最好不规定基层法院,最后我们还是决定经过最高法院的批准基层法院也可以管辖,因为不是所有的垄断案件都很疑难复杂,有的也很简单,而且有些案件都是发生在特定的区域内,由基层法院管辖比较符合所谓的两便,便于当事人起诉,也便于法院审理,所以现在留有余地,迄今为止我们还没有进行指定,像省会地、计划单列市、中央以外的中级法院以及基层法院目前还没有指定。
第三是证据与规则问题,审理案件当中证据问题非常重要,因为这类案子专业性很强,尤其涉及到专门的经济学的知识,专门的经济分析,所以在证据上有它专业的特殊性。还有原告和被告在举证上不是很平衡,像原告举证能力比较弱,所以现在很多反垄断民事案件都是因为证据问题原告败诉了。
考虑国际的趋势,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国外很多国家都在解决证据问题,都认识到证据问题是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瓶颈,不像行政机关可以自己收集证据,民事诉讼原告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很多证据被告控制,加上专业性,这种情况下通过证据规制适当健全原告的举证责任,有利于推动这一类诉讼,也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遏制垄断行为,所以在这个解释当中证据问题是我们突出要解决的问题。
比如条文里对于反竞争性比较强的垄断协议,我们规定对于它的反竞争后果可以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因为竞争后果的分析有时候很复杂,按照法律规定他不但要有这个行为,还要有损害性后果,反竞争的后果才构成违法的垄断行为,后果分析对原告来讲很困难,所以解释就基于这些行为通常都有很大的反竞争的概率,有很大的盖然性。
另外考虑原告的举证能力,所以司法解释规定对于那些典型的垄断协议,对于反竞争的后果我们豁免原告的举证责任,把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人承担。
比如像公用企业和其他引发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自然垄断型或者带有一定法定垄断型的企业实施垄断行为,让原告证明他的市场支配地位有时候有困难,有时候不是非常必要,由于市场结构的特殊性,比如本身就是自然垄断的,市场不是充分竞争的结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适当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
再比如说由于被告的证据很难取到,但被告有时候对外发布一些经济信息,比如发布市场占有率是多少,经济实力怎么样,既然你发布了,人家就可以拿它作为证明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除非你有反证来推翻,通过承认这些比较流行的材料和证据适当的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
因为垄断行为的认定涉及到很多经济学的知识,所以我们在解释里特别规定当事人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来出庭对于它的垄断状况、支配地位等等专门的情况说明情况,类似于专家证人,因为我们国家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还没有专家证人的规定,我们的证人都有特殊性,证人都是指的亲历这个事情的,知道事实的人对他知道的事情作证,如果有专门的知识,对于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进行分析说明,通常不叫证人,但他有点类似于证人,所以规定可以聘请专门知识的人来作证,在现在的案子当中已经有聘请经济学家、法学家作证。
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做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专门的经济研究机构、经济人员、专家可以出具分析报告,当然法院对这些报告要进行审查,出庭接受质证,参照类似于科学技术问题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查,所以证据问题是解释里着重解决的一些问题,我们希望通过证据规则更利于原告保护权益。
第四是民事责任的承担,因为法律规定就一条,垄断行为受到损失的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规定很简单,究竟有哪些责任形式,解释进行了明确,垄断行为的责任不限于赔偿损失,可以停止损害,可以消除危险,可以赔偿损失等等,《侵权法》规定的责任都可以使用,如果被诉行为是垄断协议或者章程或者是决议,法院也可以宣告它无效,通过这些方式保护权益。
在起草解释的时候我们也关注到赔偿损失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很难的问题,也是世界性难题,垄断行为究竟造成什么损害,怎么赔偿是很大的问题,这个问题我们没有过多的涉及,因为在这个领域很多规则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我们曾经提出想规定一个定额赔偿,比如损失确实很难计算的情况下能不能在100万以内酌定个赔偿,但因为这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所以没有写到条文里面,法院会根据案件的情况进行探索,包括在损失难以计算的情况下也可能会酌定赔偿的数额,都是可以的。
这个解释当然是很初步的,垄断案件现在还有很多新的挑战,比如像互联网领域这些垄断案件已经起诉到法院,这些领域会涉及到传统的反垄断领域没有涉及的问题,比如互联网相关市场的界定,它的规模和发展的关系,它的行为如何进行认定等等,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前沿性的问题,国外也没有成熟的做法,我们也在进行探索,将来我们还会进一步研究,根据新的领域明确司法政策,明确裁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