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卢春强 广利检公刑诉〔2016〕259号卢春强危险驾驶案起诉书
被告人卢春强,男,1969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xx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住广元市利州区樵歌路,2016年5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春强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6月6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4 月22 日21 时40 分许,被告人卢春强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川Hxxxxx 小型轿车行驶至老鹰嘴桥头时,因涉嫌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是ll9mg/100ml。又经对提取的被告人卢春强的血液样本进行酒精含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4. 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卢春强所驾驶的车辆等物证,受理、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证人肖某某等的证言,广公物鉴酒检字[2016]第219号等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图、照片等现场勘查材料,被告人卢春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春强无有效驾驶证件、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春强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行政处罚,且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机动车辆,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