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学近况 山东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现状

2018-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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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胡建学,男,1950年4月出生,1971年7月入党,1968年2月参加工作,1965年2月~1984年2月先在部队服役,后在东明县水利局工作,南京大学化学系读书,山东省计委工  胡建学 业处工作,1984年2月~1987年10月先后任山东省计委固定资产投资处副处长,滨州市市委副书记(挂职),省计委政策研究室主任,1987年10月~1990年1月任山东省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1990年1月~1991年6月任山东省泰安市委副书记.市长,1991年6月起任中共泰安市委书记.因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

胡建学,男,1950年4月出生,1971年7月入党,1968年2月参加工作,1965年2月~1984年2月先在部队服役,后在东明县水利局工作,南京大学化学系读书,山东省计委工  胡建学 业处工作,1984年2月~1987年10月先后任山东省计委固定资产投资处副处长,滨州市市委副书记(挂职),省计委政策研究室主任,1987年10月~1990年1月任山东省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1990年1月~1991年6月任山东省泰安市委副书记、市长,1991年6月起任中共泰安市委书记。

因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巨额贿赂,1995年11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1996年6月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995年11月29至30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胡建学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于1996年2月15日,一审判决被告人胡建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胡建学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与实际不符,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量刑过重”为由,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胡建学无视国法、利用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特别是在担任泰安市委书记期间,大肆收受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胡建学及辩护人提出的“原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与实际不符”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带鉴于上诉人胡建学在二审期间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为司法机关提供了他人涉嫌犯罪的重要线索,且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主动坦白交代其罪行,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等具体情节,可减轻处罚。二审改判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