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金洲上交廉政金 贵州贪官洪金洲:“贪3900万”上交5500万廉政金
原标题:深度揭秘丨关于贪3900万交5500万的那些事儿
贵州省黔东南州原副州长洪金洲,连续16年收受贿赂380余次,共计受贿3900余万元,还有3100余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他怕事情败露,在案发前陆续主动上交5500余万元"廉政金";他曾说"钱财已上交纪委,不怕告"。
洪金洲幻想"交钱脱罪"的事情日前经媒体曝光,引发舆论对于"廉政账户"的议论纷纷。
如今,某些地方的廉政账户愈发频繁地与贪腐案件联系起来,时而为官员的清廉提供强有力的支持,时而又变身为贪官逃避法律制裁的挡箭牌。
廉政账户从何而来,它究竟是贪官的避难所还是干部的护身符,且看《廉政瞭望》为您解析。
1990年代末,在反腐高压态势下,廉政账户应运而生。这个小小的账户成为"党员干部上交无法退回或不便退回的礼金"时的一条"绿色通道"。
在随后15年的成长过程中,这条"绿色通道"逐步在全国范围内铺开,时而宽阔,时而又被关闭。在2009年前后,它还一度成为短信诈骗的幌子。
当时,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收到了这样的短信:根据12309举报,你的材料已移交检察院,请尽早上缴受贿款至某银行廉政账户……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还专门作出回应称:检察机关从未设立廉政账户。
然而,真正让廉政账户成为争议焦点的,是某些官员。
这些官员将廉政账户愈发频繁地与贪腐案件联系起来,使其在清廉和贪腐之间左右摆动,时而为官员的清廉提供强有力的支持,时而又变身为贪官逃避法律制裁的挡箭牌。
在持续的反腐进程中,廉政账户扮演的角色,变得模糊和值得玩味起来。
"两全其美"的工具
在某些官员看来,边贪腐、边"清廉"是可以实现的,其中的关键工具就是廉政账户。
曾有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的一名科级干部向当地廉政账户上交了1万元。等到被查处时,他拿出了一张"廉政账户"的收据来搪塞。幸而,调查人员没有因此放过他的其它问题,最终查出其受贿7万元的违纪违法事实。
同样在江苏,南通某学校负责人杨某利用教材、辅导材料等订阅和承印的机会,多次收受贿赂、贪污公款近16万元。他将其中的2万多元打入纪委设立的"510廉政账户",当办案人查办此案时,杨某以已将赃款打入"廉政帐户"为借口,企图逃脱法律制裁。
想用这样的障眼法为自己洗脱罪名的,还有其他人。原安徽省六安市政府原副秘书长魏力生就是制造清廉假象的高手。他曾先后分几次,将75万元赃款上交当地廉政账户。
然而,真相却是,这些上缴的赃款,只占其受贿总额的四分之一。自2005年10月至2014年1月,他先后收受他人款项49笔,共计现金327万余元、购物卡31万元、银行现金卡0.8万元、黄金1300克。
2014年11月18日,在"贪途"行走9年的魏力生因涉嫌受贿罪,被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上交到廉政账户的赃款,确实让魏力生受了益——其"上交至安徽省纪委廉政账户和六安市纪委廉政账户共计75万余元,案发后,这些钱没有算进其受贿范围。"
文铁军和刘少雄却没这么幸运。
2011年3月,湖南省株洲市原环保局局长文铁军因犯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9万元、美金2000元,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文铁军的辩护人提出,"近几年被告人上缴市纪委红包礼金7.18万元,应从受贿数额中扣减"。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文铁军上缴该市纪委的红包礼金属于查明他受贿数额的范围,故不会扣减。
2012年,广东省深圳市"沙井新义安"涉黑案,除了老大"龙哥"陈垚东外,第二号焦点人物,当地最大的涉黑保护伞,宝安区沙井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刘少雄于12月11日出庭受审。
检方指控,刘少雄利用职务便利,为"龙哥"置换土地等多方面提供帮助,并收受了陈垚东1200万元的贿赂。刘少雄称自己陆续向廉政账户上缴了1000多万元赃款。这算不算是自首行为,成为庭审焦点。
检方认为,刘少雄虽然上缴了赃款,但并未明确表示这笔钱的来源,也未主动交代这笔钱就是目前此案所指控的事实,且收到的贿赂款与其所上缴的钱不是同一笔,因此不能算是自首。法庭最终支持了检方的观点。
这些案件的曝光,使廉政账户在贪腐和反腐中扮演的角色开始模糊起来,也因给贪官留出"先收下贿赂再说"和"边退边收"的缓冲地带而备受诟病。
正如一些反腐专家所言,不少地方当作反腐新招津津乐道的廉政账户,已异化成腐败的保护伞。不仅没有起到遏制腐败的作用,反而为某些官员找到了一条"可进可退"的腐败隐身衣和保护色。
紧急避难所
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曾一度撤销廉政账户,时任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的温树忠提到了廉政账户的消极作用——
有的干部收受贿赂后,在听到风声感觉苗头不对时,抢在相关部门调查之前把"吞"下去的钱"吐"出来,往廉政账户里一塞了事;有的腐败分子收受了多笔款项,却只上缴部分款项,一旦哪方面问题暴露,就拿部分上缴款项的事实及凭证做"挡箭牌",企图蒙混过关。
的确,除了"未雨绸缪",廉政账户还可以在东窗事发时变身为"紧急避难所"。当然,有人成功,有人失败。
成功者如江西一名钟姓官员。
从2011年1月至被相关部门查处,钟某昌任鹰潭市某局科员并兼任某大道绿化工程项目管理部派驻工程师。2012年年底,钟某昌得知该绿化工程承包商李某要转卖自家轿车,遂向李某想要提出购买该车。李某为感谢钟某昌在其承建项目期间的帮助,决定将该车送给钟某昌。
在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后,钟某昌未支付购车款2.5万元。
2013年8月,李某听说钟某昌的儿子出生,遂借此机会送给钟某昌6000元礼金。同年11月6日,钟某昌听说检察机关在调查该工程,担心自己出事,遂向市党风廉政建设账户上交了5万元。
2014年2月,检察机关在办理其他案件中发现钟某昌涉嫌受贿。经鉴定,该汽车价值为65781元。案发后,钟某昌家属向检察机关退赃6000元。
同年11月,因被告人钟某昌及时将收受的贿赂上交廉政账户,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以犯受贿罪、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
另外两名官员则没这么幸运。
媒体曾报道过这样一起案例:国家工作人员张某于2010年至2011年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1万元。2012年6月,张某得知检察机关介入调查,遂将27万元转存廉政账户;同年8月,他主动交代了受贿事实。
检察机关随后提起公诉。诉讼中,对于受贿犯罪事实,控辩双方均无异议,但针对张某主动存入廉政账户的27万元是否计入受贿金额,双方产生了分歧。
同样的行为还发生在另外一起匿名案例中:某官员在春节前收礼受贿100万元,纪委查到后,该官员狡辩说自己给廉政账户上交了20万元,直到相关部门查实了全部送礼行贿总额,这名官员瞒天过海的花招才被戳穿。
这两起案件最终得到了同样的结果:法院认定上交到廉政账户的赃款属于为掩饰犯罪而上交,应计入受贿金额。
根据廉政账户的有关规定,公职人员因无法谢绝而收受的礼金或本人认为违反有关廉政规定而收的现金及贵重物品折价款等,及时存入廉政账户,视为拒贿。
但若受贿人知道有关部门已介入调查受贿事实,而将收受款项存入廉政账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故不应视为拒贿。
有评论认为,官员将收受的钱物上交廉政账户,更像是做了一次"紧急避孕"。从某种程度上讲,设立"廉政账户"虽是当下的有效之举,适应了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情况,却决非根本之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