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健中事件 “导演黄健中性丑闻”事件沪上宣判 张珏败诉
2003年年底,本案件第一被告张钰向媒体报料“导演黄健中性丑闻”事件,并称持有黄健中隐私录音带,以证明2002年6月1日,黄健中在家中当着她的面与“小霞”发生了性关系。
2004年1月12日,第二被告某报社刊登了《张钰首度公布与小霞合影》一文。该文称张钰联系该报记者,提供谢小姐与张珏合影照片,声称“是通过小霞同意的”。(事后,张钰又向媒体承认该“合影”,实际就是原告与张钰的合影),该报首次将“张钰与小霞合影”刊发后,被国内众多媒体转载,直到2006年11月20日在“粉丝网”站上仍在传播。
现年30岁的谢小姐诉称,因一直在香港工作,直到2006年9月上网,才发现张珏向媒体“抖料”:与张珏合影照片中的自己即为“小霞”。谢小姐表示,自己成了“小霞”性替身代名词,这纯粹是张珏“陷害无辜”。
法院认为,张珏主动向报社提供失实的报料,报社对张珏提供的新闻材料未尽基本的审核义务即行刊登,导致谢澎名誉受损。因此,法院判决张珏和该报社的行为均构成了对谢澎的名誉侵权。(新民网 胡彦珣 通讯员 李鸿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