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杀选择和安乐死选择
我觉得安乐死和自杀的区别在于,安乐死的当事人明显是求助了医疗手段而依然不能缓解痛苦,而自杀则情况不明,有些人或许求助了心理医生之类,有一些则很难说有没有。因此把自杀简单地等同于安乐死的案例,过于草率了。即使安乐死,也会由于相关法律背景,伦理背景,产生很大的争议,因为实施安乐死的不是当事人本身,而是医护人员。谁有权利决定他人的生死,谁有权利监督其过程,太复杂了。自杀的选择需要被尊重。是的,我承认有这样的例子。比如黎磊石教授,网络上可以搜到他的介绍,2010年3月16日他从14层的家中跳楼身亡。他84岁,无论如何也该算是经历了风风雨雨;身为医疗研究和从业人员,对自己的疾病有清楚的认识;作为军人,抱有普通人体会不到的荣耀。
他的自杀选择在我看来,不仅仅应该尊重,甚至应该敬重。
而另一些,比如大型加工企业流水线上的年轻工人,虽然企业提供一日三餐,甚至还可以代洗衣服,工资也从不拖欠,依然有接二连三的跳楼事件。那些年轻人,也许才20出头,生活还没有完全展开,生命里的苦乐酸甜还没有完全体验过,那样的自杀不是选择。给他们选择的机会,给他们提供良好的不同职业技能培训,给他们看见不一样生活的可能性,很难说他们还会做出同样的选择。
关注自杀并非是圣人,也并非不尊重个人的选择,而是想想看那究竟是不是内心真实的选择,这种所谓“选择”背后是否有无奈,以及我们这些从阳台边缘退回来的人能做点什么来使之改变。
因为昨天看到这样的类比,想了不少事情。我书读得少,真少,所以不敢引用达尔文,黑格尔之类,只能说自己的想法和知道的事例,连这些事例也是很主观的角度去分析,很难做到全面和理性,所以乐见讨论,妄图借鉴他人的长处。
还是那句话,理越辩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