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光权录音 周光权《刑法总论(第二版)》案例辑录
【案例1】婴儿的母亲A请求在商店买东西的B:“我去一下厕所,请帮忙看一下孩子。”B自欺欺人答应了A的要求。人们大致可以认为A和B之间存在契约关系,但是这种事务管理义务不具有防止发生犯罪性结果的具体性,与刑法上的作为义务没有联系,不能由此直接推导出刑法上的保护义务。假如B抱了小孩几个小时,但是A一直没有回来,于是B将婴儿抱回自己家里,与婴儿产生了紧密关系,就能够产生刑法上的保护义务。
【案例2】甲发现一直在附近挨家挨户乞讨的乙站在自己门口要饭,就好心请他到自己家里吃饭,结果乙进入房间后,甲才发现乙是身体极其虚弱的需要照料之人,但未对其进行照料,4小时后才将乙抱出房间,放到过道内。乙2小时后被他人发现,送到医院很快死亡。
按照密切的共同体观念,甲因为把需要照料的人请进了自己家里,就和其形成了密切的共同体关系,就应当承担作为义务。但这样的做法,可能扩大了作为义务的范围。实践中,将男方中断恋爱关系,导致女方自杀的情况,也认定为具有作为义务,实际上就是考虑了当事人之间存在“与婚姻类似的共同生活关系”,由此得出了不妥当的处理结论。
【案例3】甲为抢劫乙的财物而在某偏僻场所对乙实施暴力侵害,乙奋力反击,当场将甲打成重伤。乙发现甲躺在地上,流血不止,非常痛苦地呻吟,但没有对甲实施任何救助行为,而径直离开现场。4小时后,甲死亡。乙是否因先前行为而对甲负有作为义务?
【案例4】犯罪人盗掘古墓葬时,将他人的农舍挖垮,并将房主埋在瓦砾中,在主人呼救,盗掘者救助又比较容易时,为逃避追究,其逃离现场,致房主残废的,就应当根据刑法第328条认定为盗掘古墓葬罪,并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并罚。
【案例5】甲轻伤乙,丙开车运送乙去医院途中遇到车祸,致乙重伤。到医院后,医生处置重大失误,乙死亡。按照条件说,就会得出甲应当对乙的死亡结果负责的结论。但这明显是不合理的。同时,条件说试图以故意、过失限制因果关系范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