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平设计师 刘清平律师:父母买房 儿媳没份?

2017-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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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解读:房子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最为重要的财产,随着房价的飙升,使得绝大部分年轻人看着自己的收入与房价的落差而望尘莫及,此时的父母往往会为了子女顺利结婚并能够更好的生活而倾注其大部分甚至是全部积蓄,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

房子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最为重要的财产,随着房价的飙升,使得绝大部分年轻人看着自己的收入与房价的落差而望尘莫及,此时的父母往往会为了子女顺利结婚并能够更好的生活而倾注其大部分甚至是全部积蓄,出资为子女购房。

而此时的父母也会担心,子女离婚导致自己财产的流失,但出于这种特殊身份关系的存在,父母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任何书面协议。如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因此,房产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既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又有助于纠纷的解决。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一、该条规定是对原有法律规定的进一步明释,使得全国法院在审理这类纠纷案件时对于法律的认识达到统一,进而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姻法》第18条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原法律规定只是没有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的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是属于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还是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以致全国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识不统一,判决不统一。

二、作为当事人的夫妻双方有权选择是否适用该条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问题,建立了约定财产制度和法定财产制度两种,并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把约定财产制度排在首位(优先适用的位置),可以由夫妻双方对于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自由约定,以排除法定财产制度的适用。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可见,《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并不是当然或者必须的约束着男女双方的,法律给了男女双方充分的自由选择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