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新闻网雷正西 社会智库设立有何标准?民政部回应神木雷正西最新报道
人民网北京5月5日电 (记者 李楠楠)今日上午,民政部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一季度民政重点工作进展及二季度相关工作安排;解读民政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并答记者问。
发布会上,社会组织管理局巡视员李波介绍了民政部等9部门印发的《关于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情况。对于记者"对社会智库的设立有哪些标准?实行怎样的管理体制?"的提问,李波回应称,社会智库区别于其他智库的地方,在于它由社会力量举办,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
社会智库以政策研究咨询为主攻方向,以服务党和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为宗旨,在功能上与其他智库是一致的。《意见》要求社会智库要以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着力提高综合研判和战略谋划能力,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主动有序参与解决国家、社会、群众和行业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社会智库作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立时既要满足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基本标准,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对稳定、运作规范的实体性研究机构;特色鲜明、长期关注的决策咨询研究领域及其研究成果;具有一定影响的专业代表性人物和专职研究人员;有保障、可持续的资金来源;多层次的学术交流平台和成果转化渠道;功能完备的信息采集分析系统;健全的治理结构及组织章程;开展国际合作交流的良好条件等。
在管理体制上,《意见》明确社会智库实行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其中,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其他社会智库由其活动涉及领域的主管部门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并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意见》还规定,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支持符合标准和有关法规规定条件的社会智库依法成立,未经民政部门办理社会组织登记的,不得以社会智库名义开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