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文超吸毒 被告人马文超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201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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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被告人马文超,因本案于2011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江检刑诉(2011)8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文超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文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文超于2011年9月23日1时许,在本市江汉区京汉大道742号民生银行门前,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万某贩卖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氯胺酮1.

被告人马文超,因本案于2011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江检刑诉(2011)8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文超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文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文超于2011年9月23日1时许,在本市江汉区京汉大道742号民生银行门前,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万某贩卖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氯胺酮1.50克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资料、证人万某的证言、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毒品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文超明知是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氯胺酮而非法贩卖1.5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马文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文超在法庭审理期间自愿认罪,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马文超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文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3日起至2012年2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