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书样本】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哪些区别?

2019-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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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Lemon律师认为不存在"劳务合同"这一法律概念,劳务法律关系应适用<合同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承揽或者委托,专业态度认真,值得学习,但我有一点不同的看法:1. Lemon律师认为 "我国在立法体系中根本就没有规定所谓劳务关系,自然也没有劳务合同的规定." 这一判断是错误的.[劳务合同书样本]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哪些区别?2. 法律概念是逐渐形成的,法律概念可以帮助法律从业人员认识问题.将问题分类进而解决问题.劳务合同这一概念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也广

Lemon律师认为不存在“劳务合同”这一法律概念,劳务法律关系应适用《合同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承揽或者委托,专业态度认真,值得学习,但我有一点不同的看法:

1. Lemon律师认为 “我国在立法体系中根本就没有规定所谓劳务关系,自然也没有劳务合同的规定。” 这一判断是错误的。

【劳务合同书样本】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哪些区别?

2. 法律概念是逐渐形成的,法律概念可以帮助法律从业人员认识问题、将问题分类进而解决问题。劳务合同这一概念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也广为劳动领域法官、仲裁员、律师、当事人等使用,即使我国没有任何正式法律文件规定了“劳务合同” ,在判决中使用这一概念也不见得是错误的。

【劳务合同书样本】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哪些区别?

譬如说,政府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人大代表等经常使用“民间借贷”这一生活用语,这一习惯性表达嗣后也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在全国法院层面上确认为一个法律概念。

可见,法律概念是生长出来的,是日久生情的一个过程。如果认为法官在判决中只能使用已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概念,那么不利于形成新理念,阻碍了司法认识的进步。更何况,任何事物不是一蹴而就的,法学概念的形成与确定也不例外。

【劳务合同书样本】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哪些区别?

很多人举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不同,其实犯了倒果为因的错误。譬如说,有人认为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关系适用《合同法》,这一说法固然没有错,但是这是两者区分的结果,而不是两者区分的标准。当前确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法律依据是:《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关于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我曾回答过类似问题,现将该答案重新列出:

链接:个人之间订立劳动协议,未交接直接走人,工作期间遗失重要文件(怀疑对方拿走),压对方一月工资? - 李仁杰的回答

劳动关系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等劳动领域规范性文件,该法奉行对劳动者利益的倾斜性保护原则,劳动者在解雇、经济补偿、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等方面享有一定的特权。而劳务关系适用《合同法》等民事领域法律法规,其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形成的法律关系,双方具有平等的地位。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第二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法》第二条也有类似表述。由此可见,只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以劳动给付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才是劳动关系,并因此受到广义的劳动法的调整。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是当前判断劳动关系成立与否具有一定操作性的依据,该通知第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下面感性地来谈谈现实生活中哪些法律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1. 工人与不具有用工资质的包工头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相关依据:(2013)文经民一初字第408号、(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260、261号等判例。 2. 风景区的轿工与风景区管委会之间,由于管委会不按月支付轿工工资,也不存在管理行为,故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相关依据:(2014)闽民申字第1132号等判例。 3. 退休返聘的人员与原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相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七条、(2015)黔高民申字第562号、(2014)川民申字第156号等判例。

4. 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如爆破人员)不受用人单位具体指挥,为单位提供作业的,不属于劳动关系。 相关依据:(2015)桂民申字第626号等判例。

5. 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相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 ...

实际上,在某些边缘性案件中,要判断法律关系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存在很大的困难。譬如说,有观点认为,在校生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但是近年来出现了很多相反的判例,如(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336号 、(2014)乌中民五终字第308号等,在这些案件中,法院认为在校生受单位指挥、有明确的工作岗位和职责,不属于勤工俭学的情形,应当视为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

再比如说,上海市的一些仲裁员认为:街道居民委员会与其聘用的务工人员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但是有些法院显然存在不同的认识,在(2015)川民提字第47号、(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777号等判例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广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认定居委会与其职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