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图片】判决书“错误百出” 司法权威性何在?
今日头条号“河南联播”发布《驻马店遂平法院民事判决书13处“错误”遭投诉》报道遂平县人民法院一份民事判决书中却有“13处明显错误”,遂平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网上反映的情况,立即进行核实。(10月19日,中新网)
近日,河南省驻马店遂平法院的一份判决书火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在这份并不算长的民事判决书中,竟有“13处明显错误”。其中11处将被告人韩新建的名字写成韩建新,另外2处将关键性的借款数额书写错误。事后法院立即启动问责程序,拟对承办案件的法官张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责成其向当事人道歉。
判决书对于当事人来说意义重大,它代表着一次纠纷在法律上的判定,体现出法律的权威性、司法的公信力。判决书的效力来源于法定,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重新调整,法官必须慎之又慎。而在原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诉被告韩新建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其判决书存在13处显而易见的“硬伤”,不仅影响个案的正义实现与判决执行,同时会削弱司法严肃性、消解司法专业权威性。
无独有偶,该案件中判决书出现的低级错误的现象并非首次发生,正如新闻中多次报道的日期填错、原被告颠倒、明显错别字等事件,均是最好例证。现实中,很多法官大多尚未清晰认识到判决书本身就是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出现纰漏时总是以案件多、工作忙、压力大为理由,找各种借口为自身推脱责任。
殊不知,对出具的文书进行必要把关,是其工作职责所在。究其根源是“忙中出错”,还是责任心缺失,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自会给出最为客观公正的评判。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关于加强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旨在实现文书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应的有机统一。与此同时,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评查计分标准》中明确规定,若裁判文书中关键部分、语法、逻辑存在错误之处,须执行相应的减分标准。因而遂平法院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立即启动纠错机制,并补正裁定,其知错能改的态度值得肯定,但要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可谓是任重道远。
笔者认为判决书“错误百出”,不可一纸补正裁定了之。一方面要对失职工作人员要严肃问责,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更应执行相应的处罚机制和赔偿机制。另一方面要不断提升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促使其严格执行既定的考核标准,从源头防范精神懈怠的不正之风。惟其如此,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好司法的权威性,营造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良好生态环境,让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