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张修维一审判决: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罚金8000元
北京时间12月14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有关天津权健球员张修维醉驾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对于张修维处以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处罚公告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津和检公诉刑诉[2017]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修维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修维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抗拒行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受损车辆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所提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修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