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日耳曼条约 《圣日耳曼条约》
该原则是国际间在领土主权变更后,要求将对该领土具有历史价值的档案移交给有关的主权国家。
(1)凡是与该领土有直接关系的有历史价值的档案必须移交。这一点为领土原则的派生产物,即凡是与该领土有关的一切档案都应当对该领土具有历史价值。
(2)凡是在一定期限内从该领土内携去的档案都应归还给该领土有关的主权国家。同时在对方领土中如可能发现对各自领土有直接关系和历史价值的档案,也应该相互归还。
《圣日耳曼条约》第193条规定:“奥地利应将公共机关所有之记录、文件及历史资料,凡与割让领土有直接关系而于最近十年期内被携去者,分别交还于有关系之协约或参战国之政府。惟上指期限对于意大利应追溯至意大利王国宣告成立之日(1861年)。
从旧奥匈君主国分立而成立之新国及让受该君主国部分领土之国,亦担任将不逾二十年期间之记录、文件及资料,凡与奥地利领土之历史与行政有直接关系而可能在割让领土内发现者,交还于奥地利。
”(注:《国际条约集》(1917—1923),世界知识出版社1961年出版,第337-338页。)该规定表明,奥地利应将与割让领土历史有关的档案都交还给各有关国家,而对意大利则要上溯到公元1861年意大利王国成立时档案的交还。
2、行政和管理原则
该原则是国际间在领土主权变化后,为了使有关主权国家对该领土充分行使主权和进行行政与实施管理,要求对该领土具有直接关系和行政与管理价值的档案交还有关主权国家。
(1)凡是对该领土有行政和管理价值的一切档案都必须移交给有关主权国家,其中外交与军事档案尤为必要。如芬兰共和国和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之间的和约规定,俄国政府应把芬兰大公国外交部的档案交给芬兰政府。
《圣日耳曼条约》中规定奥地利应将割让领土内属于民政、军政、司法等档案迅速移交有关主权国家,但如果此项档案中攸关奥地利行政、奥地利必须保存的,那也必须是不具有军事性质的档案。这也就是说,奥地利对于割让领土的全部军事性质档案都必须交给有关主权国家。
(2)对形成期限不超过20年的档案,如果对原来主权国家具有直接关系和行政价值的,如果在割让或归还的领土内有可能发现,那么也应当交还给原来的主权国家。
《圣日耳曼条约》第193条中的有关规定和《特里阿农条约》第178条中的有关规定都这样载明。
3、直接相关性原则
该原则出于奥地利政府和继承国之间对《圣日耳曼条约》第93条解释上的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