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腥马戏团】男子伸手进铁笼被老虎咬伤截肢马戏团赔20余万
38岁的杨某某举起已被截去手腕和手掌的左手臂,表情略显僵硬。3年前,他将手伸手进关有老虎的铁笼里,被咬伤后截肢。10月11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此案已由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马戏团因看管不力被判赔偿20余万元。
悲剧
手伸进马戏团铁笼 男子被老虎咬伤
杨某某是一名智力障碍人士,老家在乐山市犍为县龙孔镇,和家人一起租住在犍为县城。2016年12月底,在犍为县城某楼盘附近,名为“齐鲁国际大马戏”的马戏表演棚里每晚都要演出。
12月30日下午,闲来无事的杨某某跑到表演棚外看热闹。不料,悲剧突然发生。
据网友当时拍摄的视频和照片显示,马戏表演棚外停着一辆小货车,车上有一个铁笼子,笼里关着一只老虎,一名男子的手被老虎咬住,旁边有人用棍子帮忙驱赶老虎。在大家帮助下,男子才脱险,但其左手手掌、手背已严重受伤。
经犍为县文体局相关负责人证实,涉事马戏团来自山东,证照齐全,也在当地备了案,每天晚上演出一场,下午会将老虎等关进铁笼拉着在县城做流动宣传。事发时,马戏团将宣传车停在棚外,车上的铁笼内关着老虎,没想到却发生了意外。在杨某某受伤后,他被迅速送往犍为县人民医院救治,后又转院至乐山市人民医院,最终左手腕被截肢。2017年4月26日,经司法鉴定,杨某某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六级。
起诉
家属向马戏团和文体局索赔60余万元
“他虽然有智力障碍,但平时干活路很厉害!”杨某某的母亲纪女士介绍,如今儿子失去了左手,让她很心痛。在申请法律援助后,便起诉了该马戏团和犍为县文体局。
纪女士认为,杨某某虽因天生智力障碍,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可以从事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相适应的劳动并获得收入,之前也在帮人从事大田生产和蔬菜种植等农活,现在左手截肢后,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
对于犍为县文体局,纪女士认为,该局未尽到《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相关监督管理责任,对原告的受害存在过错责任,事发后也未能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简单粗暴勒令马戏团离开犍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纪女士作为杨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向马戏团和文体局提出索赔请求,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0余万元。
判决
文体局不担责 马戏团被判20余万元
对于该案,一审认为,该马戏团将装有老虎等危险动物的车放在人流量较大游乐场旁边,安排一个工作人员同时看管两辆装有动物的车,看管不力导致杨某被老虎所伤,对其受伤应当承担70%的主要责任。杨某只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应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因此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
同时,法院审理认为,犍为县文体局不是本案的侵权主体,其也无安全管理的义务,因此要求犍为县文体局赔偿没有法律依据。经法院认定,杨某某的各项损失共计28.8万元,因此判决马戏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20.1万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认为,一审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的认定正确,误工费应重新计算。杨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29.4万元,马戏团承担70%的责任,即20.5万元。
法院
为什么要判马戏团承担主要责任?
这起“老虎伤人案”判决后,有人同情受害者,有人则认为马戏团担责比例过高。那么为什么要判马戏团承担主要责任?为什么受害者承担次要责任?
对此,乐山中院法官介绍说,本案中,马戏团属于专业表演机构,其将饲养的老虎和熊向公众展示时,具有更为审慎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该马戏团仅留一人看守两辆宣传车,显然未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其行为对杨某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
杨某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监护人具有保护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职责。杨某某的监护人明知其天生智力障碍仍让其独自外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应自负部分责任。
法官提醒,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注意: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需承担赔偿责任,仅在自己无过错或有轻微过错,且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能免除或减轻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法律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一旦其造成他人伤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此外,监护人应履行自己的职责,保护好被监护人(如未成年人、智力障碍等完全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悲剧发生。